近代山东农村的土地经营方式:惯行述描与制度
2015-05-21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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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生产关系的角度划分,近代 中国 农村 土地经营可分为租佃、雇工与自耕三种形式。租佃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发生在不同农户之间的契约关系,而自耕较多地反映了农户家庭成员之间的 经济 关系。在以往的中国农村 社会 经济史 研究 乃至近代时人的社会调查、方志写作中,人们都将视线集中在租佃关系与雇佣关系上,而对小自耕农、佃农的家内劳动关系及户际劳动协作关系(即在农村中普遍存在的 “ 帮工搭套 ” )重视不够,甚或将其完全排除在 分析 视野之外。小自耕农家庭成员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但在耕地、播种、收获等农忙季节,农业生产所需的人力、畜力、农具投入都较平时为多,这时就需要小农户间人力、畜力、农具的劳动组合。这种劳动协作所反映的就不仅仅是小农户的生产力水平,更重要的是表现了农户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习惯法的意义上,这仍然是一种契约关系。由此说来,租地农户会面临两种契约关系,即租佃关系和户际劳动协作关系。
一、租佃经营的民间惯行
清末至民国时期,因地权渐趋分散,山东农村的土地租佃比例较小,佃户占总农户的 11.1% ,半佃农占 18.5% (注:《中国实业志 · 山东省》(乙),第 65 页。),但租佃关系的分布却较为广泛,几乎 80% 的 自然 村落存有租佃关系。据抗战后期的调查,鲁南 2528 村,有租佃关系者 1981 村,占 78% ;鲁中区沂蒙县 1000 个村庄中,有租佃关系者 867 村;鲁南区 600 个村, 501 村存在租佃关系;泰山区五个县 1012 村有租佃关系者 909 村,莒南县 513 村有租佃关系者 430 村;就连一向认为租佃关系很少的淄川山区,据减租减息时调查, 129 村有租佃关系者 89 村,亦占 69% (注:《山东租佃关系分布概况》,载《山东群众》第 7 期,转引自朱玉湘《近代山东的租佃制度》,见《山东史志资料》 1984 年第 1 辑。)。因大地主较少,在存有租佃关系的村落中,仅有少数几户出租户,且情况较复杂,有些是鳏寡孤独没有劳力,或是土地太少,又缺少耕牛、农具和种子,只好到外地谋生,被迫将土地出租。在村地主一般是不出租土地的,多采行雇工经营方式,只有不在村地主(包括城居地主和外村地主)在多数情况下才出租土地。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流行于江浙一带的永佃制,在山东极为罕见,在全省比较普遍的租佃制度是分成租佃制与定契制两种。依分成租佃制, “ 人工牲畜农具概归佃户担任。肥料种子则多由主佃双方均摊。至收获物则按一定之比率分配,有平均分配者,有四六分者,亦有三七分者。分租制大概无期限,可以继续耕种多年,亦有一年一易者,无押款,亦不另立契约。此种制度,于丰年时佃户固可以多得利益,若遇荒歉,则佃户所分得之一部分,常不足以补偿其资本与劳力。 ” 而定额租制,则 “ 耕作费用,统归佃户担任。地主坐享固定之地租,地租或以物纳或以钱纳。包租制有一定之期限,或三年或五年,须凭中书立契约,写明地租定额及包种期限等。 …… 无论包租或分租,所有应纳田赋及各种捐税,均由地主负担。 ” (注:《中国实业志 · 山东省》(乙),第 28 ~ 29 页。)分租制与定租制只是出租户与佃户之间收益分配的不同方式,如分析地租形态,则可以进一步划分实物分成租、实物定额租、货币定额租与劳役地租。
分成租制的收益分配形式,一般以交纳一定比例的收获物为主,故称实物分成租,这类租佃形态占全省各类地租的 39.1% 。以分成租制为主的,有博山、峄县、济宁、郯城、莒县、沂水、曹县、城武、定陶、茌平、安邱等县。分成租佃制在各县乡间又有不同的惯例,有的叫外分子牛,即一切农具、牲畜、种子、肥料全由佃户出,收获后佃户与地主平分,这在土地肥沃的地方较为通行;有的叫里分子牛,地主养牛,佃户使用,牛草归地主,佃户负责铡草垫栏,肥料归佃户使用;有的叫赔牛客,地主买一头牛,借给佃户用,作价要佃户逐年偿还,而佃户有好多年还不清者,实际上带有高利贷性质。还有叫估租,名义上是平分,实际上是由地主估计产量,向佃户多要粮或要好粮;有的叫抽陇子,地主看好哪几拢就割哪几陇,剩下的归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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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分租制,名义上是平分,但享有土地占有权的出租地主一般在收益分配中占据有利地位。在鲁西南曹县的高韦庄,租佃制度以分成租为主,又分两种, “ (一)停种 —— 佃主只出地,所有种地的家具及牲口、人力都出到佃农身上,种出来的庄稼两边平分。(二)三七分 —— 佃农只管出力的事,所有牲口及家具都是佃主的,分法是佃主分十分之七,而佃农则十分之三;凡是杆草、麦秸之类,佃农都没分的权利,理由是这些须给牲口吃。然而在停种地,佃主虽是并不养一个牲口,杆草麦秸却是一斤也不能少分,理由是得 ‘ 均分 ’ 。在停种地中,种子照例是佃主先拿,等到粮食上场,再行收回;各家的办法则是以官堆(指主佃未分之前的粮堆)上一升种子收回三升。 …… 至于佃主要从一升取三升的理由是这样:官堆即还没分,三升里头应有他自己的一升半;余下的那一升半,则是一升本,半升利。(注:韦昌骢:《山东单曹县农民的痛苦》,《村治》第 1 卷第 7 期, 1930 年 9 月。)。 与此相类似,鲁中有些县盛行伙种制(又名 “ 干提鞭),一切农本(耕畜、农具、种子、肥料)均由地主供给,佃户仅出劳力,因此租额较高,地主分得六成或七成(注:薛暮桥:《山东省第二次行政会议土地组 总结 报告(草案)》,《山东革命 历史 档案资料选编》,第 13 辑,第 211 页。)。莒南县的 “ 双除种 ” 法与曹县高韦庄一升种子收回三升也较相近,即 “ 如种地时用地主的种子,收下来归还,借一还二,如种一亩麦须种子八斤,收下来就得扣十六斤给地主,一般每亩可收八十斤麦,扣去种子十六斤,后再平分,佃户就只能分到三十二斤。往往在歉收年成,把收下的粮全给地主充作种子还不够,欠下的第二年仍须补交。 ” (注:中共中央山东分局调查研究室:《莒南县三个区十一个村的调查》,载《山东省、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农村调查》,第 3 页。)一般说来,凡是征收实物分成租者,多是土质瘠薄或容易受灾,由于农作物的产量没有保障,从而采用分成制;在村地主给佃农提供生产资料,监督佃户生产过程,利用分成制可以榨取更多的剩余劳动甚或佃农的必要劳动。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实物定额租又称谷租,即佃户要交给地主定额之农产物,无论丰歉,不得短少。据实业部国际贸易局调查,山东省至少有 47 县实行实物定额租制。如历城县,每亩收租一至两斗,该县冷水沟村,旱地二年三作,上等田头一年种小麦及谷子,每年交租二斗五升;第二年种大豆,收一斗五升租。泰安县,每亩收租 80 到 150 斤,该县第一区西隅乡涝洼庄有 40% 的土地征收定租地租,租额甚至高达每亩 350 斤,超过了该县的一般水平。像冷水沟、涝洼庄这样靠近大中城市的郊区村落,一般土地较肥沃,水源较为充足,粮食产量常有保证,故多征收定额地租;又在定额地租制,地主只管收租,比分成租减去许多手续,因此不在村地主多喜欢用此种租制。 货币地租又称钱租,一般有一定额数。货币地租制因所纳地租为货币,故多在商业性农作物种植较为广泛的地区如胶济铁路沿线各县流行。临朐县有桑田 6 万余亩,种烟的农户也很多,随着商品交换关系的 发展 ,原来的分租制逐渐为货币地租所取代,原 “ 一夫授田七亩(大亩 —— 引者注),牛力、子种、肥料悉由地主出,佃夫担任耕作之劳,登场后,获粮食地除亩留除二斗外(俗称地粮食),余者两方均分之。但佃期无常,地主有不时之责,佃户多过望之怨,因而发生龃龉者往往有之,此佃种制度所不能行于今日之临朐也。近数年来盖藏日竭,谋生汲汲,一般农民多有租地耕种,藉牟赢余以糊口者。例如每地一亩租金若干,与地主约定年限内不欠租价,不准退租,如此办法,在多地之主可以不劳耕耘而得适中之代价,在勤奋农夫亦可以藉此奋力,每亩有所弋获。 ” (注:《临朐县志》卷十五, 1935 年,第 30 页。)但在 1937 年以后,因通货膨胀,货币地租也有转为实物地租的趋向。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劳役地租是作为租佃制尤其是实物分成租制所派生的地租形态,体现了主佃间在超经济强制基础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原始形态的劳役地租很少,多数是以副租形式出现的。自清初至民国时期,山东省劳役地租在各地仍有存在。曲阜孔府贵族地主庄园,在租佃关系方面,仍然保留着劳役地租的形式,甚至有庙户、林户、喇叭户和哭丧户等农奴制的残余形式(注:参阅齐武《孔氏地主庄园》,中国社会 科学 出版社、重庆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68 ~ 72 页。)。在清季乾隆年间,出租地主与佃地农户之间虽然没有严格的封建等级隶属关系(所谓 “ 主仆名分 ” ),但劳役地租在各县仍普遍存在。如高密县单阜常役使佃户张杰推送煤炭,甚至菏泽县谷王氏因系佃主谷正道之族侄媳而役使佃户王三(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中华书局 1982 年版,第 742 、 729 页。)。 至民国时期,山东各地仍存在劳役地租。据 1934 年调查,全省 30.2% 的出租土地有劳役地租。何思源先生曾描述了家乡鲁西南一带的劳役地租情形,他写道: “ 我在青年 时代 ( 1912 年左右)就亲自看见一个例子, …… 曹县有个地主朱凯臣,他家朱庄是个寨子。他住在中间一个砖围子里,周围都是他的佃户,此外还有几个 ‘ 下庄子 ’ 。佃户耕他的地,住他的房子。佃户不只交纳地租,并且需要 ‘ 出差 ’ 。有一次佃户被派出差到曹州府城送西瓜。因为数目不对而质量不好,他回去后被打了 40 棍并拆房赶出庄去。 …… 这样的封建剥削制度,据我所知,在单县、曹县、滕县、邹县等处是普遍的,不是特殊的。 ” (注:何思源:《梁漱溟先生所办的乡村建设研究院》,《光明日报》 1952 年 1 月 10 日。)劳役地租不是独立的租佃形态,多作为实物分成租制的次生形态,除个别情况需要写进租约,一般均是口头约定,或据乡俗乡例而临时派差。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地主为了招揽佃户,常口头散布乡里,或托人介绍。农民想租种土地,也注意这种信息,得到信息后,即设法了解该田的土质,然后托人与田主联系。田主了解佃户情况后,经中人及双方协商,最后订立佃约。租佃关系的成立,有的仅凭口头约定。一般在村的中小地主多采用口头约,或是佃户与地主有亲戚关系,不需要中间人说合,也大多采用这种契约形式,分成租制多与口头契约相对应。凡收钱租、谷租,多用书面契约。书面契约的名称不一,较通行的叫 “ 租单 ” 、 “ 租帖 ” 、 “ 揽约 ” 或 “ 揽票 ” 等。书面租约的 内容 包括租地面积、租额、租期、交租方式、交租时间、地主提供的耕作条件及主佃、中人姓名、签约日期。 租佃契约仅仅是在书面上反映了出租地主与佃地农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租佃契约中尚看不出租佃关系的实际发生过程。一般占地超过百亩的在村地主对所在村落周围的土地多采取雇工经营形式,对远离本村的土地才采取出租经营方式。而本村的缺劳力小农户也有可能出租土地,如前述后夏寨村马吴氏。在广饶县北隋村的 24 个出租户中,没有一家地主,除贫农一部分因乏力耕种而全部出租外,其余则都有自耕田,与出租地主不同,甚至有的出租户本身就是被剥削者。 共4页: 1
论文出处(作者):张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