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山东农村的土地经营方式:惯行述描与制度(4)
2015-05-21 01:11
导读:四、帮工搭套:户际协作关系 一般的经营地主和较大的自耕农(相当于土改时划定的富裕中农或富农成分),均拥有可以独立耕作的耕畜和大农具(如犁
四、帮工搭套:户际协作关系
一般的经营地主和较大的自耕农(相当于土改时划定的富裕中农或富农成分),均拥有可以独立耕作的耕畜和大农具(如犁、耙、大车、水车等),不需要与其他农户进行劳动协作。而一般的小自耕农和佃农大都缺乏耕畜和大农具,在每年的农忙季节尤其是春耕、秋耕时候,必须数家小农户形成一定的劳动组合,如以一定的人力和畜力组成二牛或三牛犋。这有着技术与生态的双重原因。由于气候因素,播种和收获一定要不误农时,如邹平农谚 “ 白露早寒露迟,秋分麦子正宜时 ” (注:《邹平县志》,中华书局 1992 年版,第 873 页。),历城农谚 “ 秋不让犋,麦不让场 ” (注:《历城县志》,济南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457 页。),正说明适时耕播、收获的重要性。又因财力限制,小农户常把购买和饲养一头耕畜的费用数家分摊,所以有时一户会拥有耕畜的一部分,俗谓 “ 半头牛 ” 、 “ 一条腿 ” ,即是所谓的帮工搭套。
莒南县官地村的小农户间即实行这种劳动组合。官地村是一个 200 余户人家的村落, “ 本村土地多为黑土,宜种高粱而不宜种穇子(稻田杂草,稗的变种,一年生草本植物,秆粗壮,穗直立,无芒,子粒可作饲料 —— 据《新华词典》,引者),因此牛草困难,过去富农喂养耕畜也全靠换穷人牛草。十五六亩地的中农是很少养牲口的,只有少数兼营磨坊的农户养头小驴。往日的互助关系,也是建筑在这种客观基础上。有三种互助形式最普遍,一种是普通的搭犋,一种是用牛草换牛工,一种是帮工带地。后两种形式对于缺乏畜力的贫苦农民含有相当剥削性质,一个十二亩的农户用人家的牲口耕地,除支付自己所产全部牛草、帮六个工以外,自己地的耕种还要在牛主之后。 ” (注:山东分局调查 研究 室:《官地村农业劳动合作调查》, 1944 年 11 月,载《山东革命 历史 档案资料选编》, 13 辑,第 190 页。)官地村的三种劳动互助形式中,后两种类似于峄、滕、临沂三县 “ 打场垅的 “ 佃户 ” 以人力换牛力 ” 方式。对于占地较多的经营地主和富裕自耕农来说,这两种劳动互助形式带有雇工经营性质。由上亦可见,普通的 “ 帮工搭套 ” 劳动协作关系只是存在于官地村一部分农户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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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搭套的劳动协作关系的形成,有其赖以产生的生态条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近代山东 农村 生产力的 发展 水平。这种劳动协作关系在长期的农村 社会 经济 发展过程中,已逐步稳定化,表现在农民的行为方式上,就形成一定的习惯作法,亦即成为乡间惯行。从习惯法的角度看,小农户间的这种劳动组合方式,不象租佃、雇工契约关系那样正规,但协作农户间仍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过,在这种协作关系开展过程中,农户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非是完全对等的。在协作关系的发生机制中,经济利益驱动和家族伦理取向有时是结合在一起的。 在胶东半岛区广饶县的辛集村, “ 劳动的组合,完全是感情的,他们各户之间谁多作少作都满不在乎。 ” 如人和堂张大全和张复汉的合伙耕种,人和堂有地 43.2 亩,牲口少壮些,又有工具;张复汉有地 34.2 亩,只有一个牲口,每年他们只要耕过就算完。有同一家族的 5 户小自耕农,张景孔(地 14.4 亩,壮劳力一,驴一头)、景续(地 13.57 亩,壮劳力一)、景荣(地 11.52 亩、壮劳力一)、景彦(地 11.52 亩、壮劳力一)、景孟(地 14.4 亩,壮劳力二)共有一套农具,只有张景孔有一头驴,每年五家均合伙耕种。张兆林、武宪章、张凤桐、张兆元在一起合资开弓坊,在耕种方面也合伙,四家共有驴两头、土地 58.32 亩,除牲口拉弓外,也能把所有土地都耕种过来。在劳动合作方面,有张明敬与张健全合伙锄割的事例。类似的帮工搭套在该村还有许多。抗战期间,因耕畜大量减少,这种合伙耕种的劳动协作又较前有更大的发展(注:《辛集村土地经营的调查》, 1944 年 2 月,山东省档案馆藏档,卷宗字号 26-214-3 )。辛集村 “ 帮工搭套 ” 中劳动协作关系的成立,家庭伦理的价值选择起了基本的导向作用。在张景孔等五户小自耕农的劳动组合中,景孔与景孟、景荣与景彦的占地数额完全相等,这决不是统计数字上的偶然巧合,极有可能是两对兄弟刚经过分家析产。又据笔者在山东农村的生活体察,这两对兄弟再加张景续可能是五服之内的从堂兄弟关系。象辛集村的这种劳动协作方式,在近代山东农村当是十分普遍的。对于农村生产关系的制度表现,不能仅仅在传统经济史的狭隘视野中,进行简单化、形式化的 分析 。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以上在民间惯行述描与制度变迁分析两层面,对近代山东农村土地经营方式的相关 内容 进行了初步探讨。可知农村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已不是以往那种形式主义的研究所能完全涵盖的,也不由不使我们对 “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 ” 这样的假马克思主义教条,产生更深的怀疑。土地经营方式,既有一定的制度表现(如租佃制度、雇佣制度),又成为一定的民间惯行,在一定的历史时段内当是相对稳定的,而生产力特别是农业收益方面,则表现出一定的起伏性。 共4页: 4
论文出处(作者):张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