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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各县还普通存在小自耕农兼雇农的现象,即俗称 “ 带地佣工 ” 。 “ 带地佣工系农民耕地不足,人工有余,又不愿或不能将其耕地出租于人,而自己专当普通长工,乃与居住附近之较大农户商订,为其长年雇工,附带耕种自己所有之田地,而享有其出产。其每年工资之多少与其所带田之多少成反比例。 ” 带地佣工的民间惯行在各县又有细微差别, “ 博兴县雇主对于佣工所带田地之耕种,一如其自己田地之耕种。雇工所带田地出产,全为佣工所有。雇工长年工资照最高价付给,惟扣除其所带田地之全年耕种费。嘉祥县之雇主所扣除之全年耕种费,大约每亩一元五角,所带田地之耕种费达到其工资限度,则不另支付工资。肥城之佣工以不耽误雇主之工作为原则,饮食须自备。清平县雇工所带之田地一切作业概由雇主负担,所出粮食归雇主所有,惟柴草须随所用耕畜为转移。若用雇主之耕畜,柴草归雇主,若非雇主之耕畜,则不归雇主所有。该处壮农每年能耕二十九亩,雇工带地耕种不能超过 10 亩,高唐县之情形与此相仿。东平县佣工所带地之作业亦同于雇主之地,带地多者不要工资。莱阳县、恩县亦有此带地佣工之办法,莱阳县俗称此种佣工为 ‘ 打裹 ’ 。 ” (注:陈正谟前揭文,载《中山文化 教育 馆季刊》创刊号,第 355 页。)带地佣工的小自耕农,为地主佣工也是以自己的劳动力作为交换条件,以使用雇主家的耕畜、耕具,在雇佣关系上与前述峄县一带小佃农兼做 “ 打场拢的 ” 颇为相近。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长工与雇工之间的雇佣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其雇佣契约关系的建立程序,在各县有不同的乡俗乡例,大约各县相同之处,在于雇用长工一般须有 “ 中人 ” 介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仅需口头约定。在莱芜县, “ 长工、月工之雇佣,概为口头契约,每年于十月一日左右(时农事皆毕)劳动者凭 ‘ 中人 ’ 向地主说妥,愿担任那项脚差, ‘ 作伙计 ’ 或 ‘ 二伙计 ’…… ,并言明工钱,而劳动者的行为由 ‘ 中人 ’ 担保,便算了事。契约一经成立, ‘ 长工 ’ 便终年(一般的说)住在地主家里或园里,如有小疾病,地主可代付药费,且不扣工资,如遇大病时, ‘ 长 ’ 工必须找代理人,或由地主代觅,但工资悉由有病的 ‘ 长工 ’ 担负。这时地主也不再代付药费。当主人对某工人不满意,或工人与主人间发生龃龉时,双方都能提出解雇,工资则按时间扣算。 ” (注:王毓铨:《山东莱芜 农村 状况》,(天津)《益世报 · 农村周刊》第 29 期, 1934 年 9 月 15 日。)在招远县,经营地主雇佣农工也是口头约定,并经中人介绍,但约定工资后, “ 长工即到雇主家试工三日(如熟知者即无须试工了),试工期间无工资。试工满意,约即成立,如雇主认为不合,或长工以为活重或饮食不好,原约即可宣告无效。若约定而中途发生意见,亦可解约,视两方曲直,而断定应予长工之工资。 ” (注:晓梦:《山东招远农村概况》,同上,第 48 期, 1935 年 1 月 26 日。)长工与雇主的契约关系,由中人说合方得成立,这说明此种雇佣关系受民间惯行(乡俗乡例)调节。在馆陶县(今属河北), “ 雇工有戚谊者,论戚谊,无戚谊者,家长对雇工称名,雇工对家长或叔或伯或兄之,视年岁为定,衡无贫富阶级,亦无主仆名分,故相交以诚。 ” (注:刘清如主纂《馆陶县志》卷之六,礼俗志 · 风俗, 1936 年铅印本。)抛开方志作者的价值判断,可以看到该县的雇佣关系,呈现了利益与情感原则并重的运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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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张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