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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佃与雇工经营方式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在土地使用权的分配上,近代山东的雇工与租佃经营形式有时是结合在一起的。一般在村地主对所在村落附近的土地多实行雇工经营方式,雇工又分长工和短工。短工多在农忙如收割时雇用,以劳动日 计算 ,或给粮,或给钱,雇主与短工间表现的是较为单纯的雇佣关系。雇长工,情况则复杂些。如 “ 东阿县之长工雇主只管食住,不给工资,而抽田地出产十分之一给长工,以为工资,邱县亦有如此者。 ” (注: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之调查 研究 》,《中山文化 教育 馆季刊》创刊号, 1934 年 8 月,第 353 页。)这种雇工经营方式颇类似于流行山东各县的 “ 二八种地 ” 的租佃经营方式。 “‘ 二八种地 ’ 虽似租佃,却非完全之租佃形式,种子肥料概由地主担任,农工只负耕耘收获之责。田地之出产地主得八成,农工得二成。而郓城县之农工,仅负耘获之责者,则得二成,若兼负耕种之责,须得三成。此种制度亦盛行于河南,有称之为 ‘ 拉鞭地 ’ 者。 ” (注: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之调查研究》,《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创刊号, 1934 年 8 月,第 356 页。)这种经营方式应看作是租佃经营与雇工经营的合一。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雇工与租佃结合程度更深的,是一种地主给长工土地使用权以代工资的经营方式,在临邑、郯城、长清、峄县、德县、金乡、平阴、恩县等地颇为流行。 “ 此种长工,乃雇主给以田地若干亩,使其耕种收获,为其所有,以代工资。雇主有工作,雇工来服务,无工作则回家,亦有常住雇主家服务者。除给田地耕种外,尚须给房屋居住。然亦有不给房屋者。所给田地之亩数,大抵皆在壮农每年能耕亩数之百分之五十以下,间有超过百分之五十者,其在各省颇为稀少。 ” (注: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之调查研究》,《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创刊号, 1934 年 8 月,第 335 页。)所给使用权的地亩数额在不同的长工之间,因其劳动熟练程度不同也有差别,如 “ 德县之此种佣工,当领袖工人者给田地五亩,非领袖工人者则给四亩 ” ;而在利津县,则 “ 雇主给佣工些许田地耕种,减低工资。 ” (注:费耕石:《雇农工资统计及其 分析 》,《内政统计季刊》第 1 期, 1936 年 10 月,第 74 ~ 75 页。)
出让部分土地使用权给长工,是雇工经营与租佃经营相结合的表现形态,而流行于鲁西平原地区的 “ 种地头 ” 制,则是经营地主出让部分土地管理权的一种雇工经营制度。朝城县(现为莘县朝城镇)即流行这种雇佣制度。该县位于大运河、黄河交叉处,与河南省毗邻,地狭人稠, 农村 劳动力大量过剩,但地权集中程度尚不严重,县内大地主很少,小地主居多,一般有 3 顷地就算是大地主了。因此,地主土地极少出租,而是同时雇请长工和 “ 种地头 ” 耕种。长工由地主供给饭食住宿,按年支付货币工资。种地头在自己家里吃饭,也不拿工资,只在秋后分取二成或三成粮食,俗谓 “ 二八(或三七)劈粮食 ” 。种地头一般都是本村人,同经营地主关系比较密切。他每天到地主家里带领和指挥长工劳动,计划和安排生产。但他只干地里和场院的农活,不管地主的家务杂活,而长工既干农活,也要承担家务杂活。通常一百亩左右雇一名长工和一名种地头。县城西北 15 里的王庄,有地主王之政占地 3 顷,全部采取雇工经营。本世纪 30 年代初,他雇了两个种地头和四个长工。种地头和长工内部分别有 “ 大头 ” 、 “ 二头 ” 、 “ 三头 ” 和 “ 大鞭 ” 、 “ 二鞭 ” 、 “ 三鞭 ” 的称谓。大头指挥一切,种地头的名称盖源于此。如果农忙时雇用短工,则由地主和种地头分别雇请和管饭付酬,但数量须对等。种地头和长工的雇期通常为一年。每到中秋节,地里收割完毕,地主请种地头和长工一起吃饭,同时决定明年是否续雇。如果地主、种地头、长工三方都满意,雇佣关系 自然 继续;否则,只要一方不满意雇佣关系即行终止。据当地农民讲,这种经营方式的好处是,可由种地头筹划生产,地主比单独雇工经营省心。因为种地头是按成分粮,收成好坏直接决定他的收入,又有指挥长工生产的权力,就会自觉地督促长工搞好生产,而不会联合长工以怠工方式来对付地主。这种雇工经营方式也带有租佃制的某些特征,一如前述较为流行的 “ 二八种地 ” 。诚如有学者归结的,这是一种地主供给全部生产资料、准佃农只出劳力的分益雇役制(或称帮工佃种制)。种地头与地主是一种以租佃关系为主兼具雇佣关系的契约关系,长工与地主间则是一种纯粹的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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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张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