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华北土地买卖的几个问题(一)(1)(2)
2015-05-22 01:10
导读:三、 土地买卖的规模 土地买卖的规模没有一定,多者可以一次数千亩,少者可以一分二分,甚至于以垅计(在近代河北山东出售园田时,常常以垅为单位
三、 土地买卖的规模
土地买卖的规模没有一定,多者可以一次数千亩,少者可以一分二分,甚至于以垅计(在近代河北山东出售园田时,常常以垅为单位)。一般说来,小农积聚土地不易,到万不得已需要出卖时,也尽可能少量出售;反之,大土地所有者 经济 力量较强,不会为了几两银子几元钱的需求而出售土地,他们一旦出售土地,不论成因如何,规模都不会太小。买主一方也是同样,小农积得一点儿钱,便想买入一点儿地,富裕农户、大地主、大商人却要存储相当一笔款项才会买地,为了经营管理方便,也尽可能买入较大块的土地。
尽管如此,土地买卖的规模还是有一些 规律 可循,我们依据几种史料略作 分析 :
第一种,《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 研究 》,该书收有一户经营地主和一户租佃地主的土地积累过程。经营地主山东章丘县太和堂李家,乾隆26年至55年购入土地175.92亩,计文契36张,除两张文契各11亩多以外,余均在1-10亩之间,平均每张文契4.89亩。乾隆59年至同治7年,购入土地164.68亩,计文契29张,最小的一笔0.11亩,最大的30亩,低于1亩的有3笔,高于10亩者两笔,余均在1-10亩之间,平均每笔5.68亩。同治9年至光绪31年,购入土地175.32亩,文契共40张,低于1亩者4笔,高于10亩者1笔,平均每笔4.38亩。租佃地主章丘县矜恕堂孟家,咸丰4年至宣统3年共积累土地694.593亩,分60次购入,其中最小规模为0.467亩,最大145.299亩,1亩以下的有3笔,10亩以上11笔,100亩以上2笔,其余40多笔都在1-10亩之间。平均每笔交易11.58亩。民国4年至24年积累土地162.673亩,分14次购入,其中5笔在10亩以上,其余均在1-10亩之间,平均每笔11.62亩。[14] 这两户地主的差异是较明显的,前者为经营地主,依靠农业经营起家,商业活动仅限于在本村开设酒坊、杂货铺、药铺之类,土地积累慢,规模小;后者为商业巨子,商号遍及京、津、沪、烟台、济南、青岛等大城市,土地积累规模大,速度快。但这两家地主有一点是共同的,他们一次购买土地规模最常见的是在1-10亩之间,低于1亩和高于10亩的次数都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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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人民出版社1975年影印出版的《武训地亩帐》,里面既有地契存根,亦有地亩帐单,剔除重复的和残破损坏分辨不出土地亩数的,共有75笔交易,计地296亩有余。其中规模最小的为0.29亩,最大的18亩,平均每笔约4亩。规模低于1亩的有9笔,高于10亩的7笔,其余均在1-10亩之间。年代应在同治光绪年间,地点亦是山东。
第三种,满铁在20世纪30-40年代对河北、山东一些村庄所作 农村 惯行调查,收录了大批地契资料,经对《 中国 农村惯行调查》第6卷集中收录的70份卖契统计,只有8笔交易超过10亩,余均在1至10亩之间,在这8笔规模较大的交易中,有5笔属于民国期间旗地和寺田的处置[15] 。该书各卷尚分散收录了不少地契,也都以1-10亩的规模最多。
以上几种资料的趋势大体一致。此外,第一 历史 档案馆和中国 社会 科学 院历史研究所合编的《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一书中收集的刑科题本档案,发生在华北三省的案件中有13件明确记载了14笔土地交易的规模,时间自乾隆2年至雍正13年,规模最小的1笔1亩有余,10亩以下的有6笔,30亩至100亩之间有两笔,100-400亩的有5笔,4000余亩的有1笔(这是规模最大的一笔)。平均每笔交易达368亩,这是由于有4014亩一笔大数,若去掉规模最大和最小的两笔,则平均每次交易规模为95亩。这是清前期的情况,与近代的情况相比,交易规模明显较大。其原因大约一是该资料为刑科题本,都是发生了人命纠纷的,且仅十余笔交易,分布在华北三省,时间又长达70余年,可想而知带有很大的偶然性。二是这些交易都发生在清前期,有可能在清前期土地交易的规模稍大,此后随着地权的趋于分散,土地买卖规模也渐渐变小。总之,根据上述资料,可以认为,在近代华北农村中,土地买卖的规模以1亩以上10亩以下为最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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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史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