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党组织依法执政的思考(1)
2015-05-24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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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认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是一种总体性执政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是一种总体性执政,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权,中共都发挥着执政党的功能。在乡村社会,执政的主体是农村党组织,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农村党组织依法执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显。文章指出,目前农村党组织依法执政的重点在于依法进入村民自治组织,获得执政的合法性;通过党员个人和党组织的活动,体现执政党的意图;正确处理两委关系和乡村关系,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丰富农村党内民主的实践形式,以党内民主带动村民自治向良性健康方向发展。
关键词:村民自治 农村 党组织 依法执政
与国外一些政党执政的情形不同,中国共产党执政是一种从中央到地方的总体性执政,各级政权都由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掌握,并且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都在中国共产党执政范围之内。而象英国、美国这样的国家,执政党只是控制中央政府的权力,而对地方政府却无权插手,甚至在地方议会的选举中,这些执政党很可能落败,无法成为地方政治和基层政治的执政党。这样就提出一个问题,对于一个实施总体性执政的政党来说,中国共产党不应该忽视地方政治和基层政治的发展,相反,应该花大气力关注和重视地方政治和基层政治的发展,努力提高地方党组织对地方政治的执政能力,提高基层党组织驾驭基层政治的能力和水平。
接下来的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村民自治获得长足发展,这是中国基层政治发展的新变化,它极大地激发了村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提高了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意识和水平。与此同时,也给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带来更高的要求,能不能适应基层民主的发展相应提高执政能力,是对基层党组织驾驭基层政治能力的考验。笔者认为,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村党组织应该树立依法执政的意识,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一、农村党组织依法执政的含义
在中国,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其执政主体是中国共产党,而中国共产党拥有一套由中央、地方、基层党组织构建起来的完整的组织体系。由于实行总体性执政,各级政权的执政主体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在乡村社会,执政的主体是农村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执政能力的发挥主要依赖乡镇党委和农村党支部。这样一来,我们对农村党组织依法执政的探讨实际上分两个层面进行。一是乡镇党委对乡镇政权的依法执政,另一层面是村级党支部(含总支、党委)对农村自治组织的依法执政。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村级党支部依法执政问题[①]。
笔者认为,农村党组织依法执政,是指农村党组织在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发挥执政党功能,以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为执政主体,依据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以及适合乡情村情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选派自己的代表依法进入基层政权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管理乡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执政党在农村工作的意图和政策主张。
二、农村党组织依法执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依法执政的必要性
农村党组织依法执政的必要性在于:一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农村基层落实的客观需要。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执政。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只有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不断强化执政意识,才能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二是获得长期执政合法性、巩固和扩大党在农村社会执政基础的客观要求。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如果共产党在基层社会的执政地位出现问题,就会动摇整个共产党执政大厦的坚实基础。执政基础的巩固和扩大,离不开民众对共产党执政的普遍认同和支持。农村党组织必须严格依法施政,不断创造新的业绩,才能获得执政活动的公信力,获得基层群众的长期拥护。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二)依法执政的紧迫性
依法执政的紧迫性主要来自于日渐成熟的村民自治活动。村民自治是由部分村民首创,然后得到国家宪法支持和党中央、国务院的肯定,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导下,逐渐制度化、规范化的乡村民主化活动。经过十年试行,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以正式法的形式颁布,从此,村民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来保障自治活动。依法自治,依法行使村民自治权,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实践。
随着村民自治活动的制度化水平逐渐提高,农村党组织在乡村社会的执政活动的合法性危机越来越突显出来。农村党支部越来越受到村民的质问-“村支书为什么是一把手”,“村支书为什么不选举产生”。农村党组织亟待补充新的合法性资源来巩固执政党在乡村社会的执政基础。目前农村党组织的一切活动依据的主要是党的政策、文件,随着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进入乡村,党的制度规定和法律法规的权威谁大谁小的问题日益突出。在村民自治的权利救济活动中,一些村民拿着宪法、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选举办法提出行政诉讼,以民告官的形式试图获得自治权利的救济。但党对基层组织在乡村社会的原则性规定由于缺乏操作性而日前受到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农村党支部在支持和帮助村民自治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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