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2005年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调查研究(1)(2)

2015-06-07 01:39
导读:(三)草根行动者究竟是携私的小人还是理想主义的英雄? 草根行动者常常被涂抹上浓厚的两级的道德化色彩。一极把草根行动者看作是别有用心的小人
  (三)草根行动者究竟是携私的小人还是理想主义的英雄?

  草根行动者常常被涂抹上浓厚的两级的道德化色彩。一极把草根行动者看作是别有用心的小人,他们是为私利而有意挑拨民众与政府的关系;另一极则把草根行动者看作是理想主义的英雄,他们不畏强势,为民请命,勇挑重担。但在我看来,无论是阴谋图私论,还是理想奉公论,这种道德化地评判草根行动者的方式都是同样简单化的做法。

  1.从草根行动者的现实处境来看

  我们所定义的草根行动者并不是外来的精英或知识分子,他们自己就是利益受损者,所以,他们的利益与其他受害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他们既是在为私利奔走,同时也是在为公益奔走;他们既是在为民众说话,也是在为自己说话。从这一点来说,公心与私心是合二为一的。但是,从群体行动所面临的"搭便车"困境而言,他们的挺身而出仍需要一种特别的理想精神。在西方社会中,集体行动的主要困境在于行动者需要付出金钱和时间(奥尔森,1995:10)。但这两点困境在中国社会倒不成大的问题。

  首先,小农深厚的均平意识和群体压力基本可以解决金钱的困境。

  奥尔森的理论前提是假设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一点如果放在小农身上,就是波普金(popkin ,1979)所谓的"理性小农".关于斯科特的"道义小农"与波普金的"理性小农"之争,本文不予详论。但正如许多学者已经看到的,生存伦理和理性计算其实是小农的不同侧面(参见黄宗智,1986)。我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在不同的行动中,小农所表现出来的侧面是不同的。拿中国农民的群体行动而言,危及他们基本生存条件的状况使他们势必表现出较高的集体认同感。纵使他们中的大多数不敢站出来组织,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甚至可能连就地抗争或聚集都不敢参加,但要他们通过集资表示支持,还是不难做到的。那些不参加集资的人,在一个平均主义意识浓厚、没有陌生人存在、世代相处的村庄共同体中,将会面临巨大的压力。因此,在中国农村,草根行动者可以通过集资的方式来解决低成本的群体行动的经济支持问题。①「当然,像田亮生那样把集资变成一种投资,就更能激发农民参加集资的积极性了。不过,这种理性投资的激励机制仍是以道义共存的激励机制为基础的。」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其次,草根行动者所需付出的时间也基本不构成困境。因为,在一个劳动力大量富裕、生活工作节奏相当缓慢的乡土社会,时间可以说是非常丰沛的资源。而且,行动者还可以在集资款中列出"误工补贴"来解决这一问题。

  因此,金钱和时间都不构成中国草根动员的主要障碍。但是,草根行动者"站"出来仍是一种道德义举,这是因为中国社会存在着群体行动特殊的困境:安全性困境。即使群体行动的发生既合乎情理,又严守法规,草根动员者还是很可能被地方当局视为"刁民"而遭到各种打压,甚至以"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入狱。对群众"开口子"施惠与对出头者"拔钉子"施压,这是政府摆平逻辑的两面性(应星,2001:324-326)。

  周克旺的入狱和周孝忠(在5.13事件中)的被抓就是一个明证。许绍荣曾受到地方当局的多方刁难。田亮生也险些被抓,只是因为一个偶然因素才幸免于难。因此,几乎所有草根行动者的出场,在头上都顶着一柄达摩克利斯剑。对于终身在底层讨生活的人来说,如果没有一定的道德勇气、正义感,是断难作出挑头行动的选择的。

  但是,问题的复杂性也由此而生。正因为草根行动者始终怀有安全焦虑,所以,除了群体利益外,草根行动者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安全,就成了他们自己介入行动后的独特利益。草根行动者在动员时总是会向大家表露他们不怕牺牲的勇气。但是,草根行动者大都是非常理性的人,他们不仅要关心群体行动的成败,而且也绝非不考虑自己的安危。因此,在某些时候,就可能出现草根行动者的目标与农民群体行动的目标发生分离的情况。比如,在大河移民上访中,由于许绍荣面临被地方官员"秋后算帐"的危险,他后期所组织的群体行动的主要目标就不再是移民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如何通过"告官打虎"来扳倒地方官员,以保证上访代表的安全。当然,我们也要看到,草根行动者保安全的"私心"与代民言的"公心"是缠绕在一起的。①「草根行动者的理想性与现实性兼具的二重性格常常与他们自己特殊的人生经历和地位有关。我们在前面强调了草根行动者作为农民的基本身份。然而,细辨起来,生活在农村的未必都是农民,而有农业户口的人也未必都是农业劳动者。一项全国性的调查表明,农村人口实际上由八个阶层构成: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雇工阶层、农民知识分子阶层、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和农村管理者阶层(陆学艺主编,2002:170-171)。这里我们应该特别注意两个人群:一是出身在农村,曾在外参过军、读过中专以上学校、当过正式工人甚至做过国家干部,最后又因种种原因回到农村,作为普通村民生活的人群;二是农村知识分子人群。这两个人群尽管在农村人口中所占比例很小,但却是最容易诞生草根行动者的人群。他们或者是从社会较高层面重返底层,或者对社会较高层面有较深的体认,在乡村底层社会中地位较高,却又不再可能继续上升。这样特殊的遭遇、尴尬的地位常常铸就了他们复杂的性格。比如,周孝忠、许绍荣和周克旺的个人命运都与文化大革命有直接的关联。周孝忠的父亲如果不是在文革中被迫害至死,周孝忠不会受那么多磨难,他也不必为照顾母亲而被迫返乡。如果不是文革爆发,许绍荣很可能已经上大学去了。许绍荣和周克旺后来都因为积极参加过文革而在个人发展上受到了限制(不过,他们并非文革结束后要严肃查处的"三种人")。对这些文革的经历者来说,毛泽东时代对平等精神的倡导与他们个人的现实遭遇,在他们身上有非常复杂的折射。他们一方面可能具有较高的理想气质,为底层带来清新的思想气息,但另一方面也难免有某种自觉不自觉的怨恨情结(关于怨恨的社会学分析,参见刘小枫,1998:385-434)。如果说他们当年可能具有鲜明的理想主义气质的话,那么,当他们的一生被固着于"底层"的时候,即使他们身上还保留着某种战斗精神,也不大可能如往日那般单纯为抽象的理念或英雄的气质所激荡了。」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2.从草根行动者的行动逻辑来看

  草根行动者常常自视为底层的代言人,但问题是他们真的就能代表底层吗?同样出身印度的学者斯皮瓦克(spivak,1988)在一篇著名的论文("底层会说话吗?")中这样批评印度的底层研究学派,说他们尽管企图为底层说话,但他们的表述方式仍然采用的是西方殖民者写作历史的方式,因此,他们所书写的"底层"的历史还是一种"实质化"(essentialized)或"同质化"(homogenized )的历史,即根据西方认识论模式塑造过的历史。实际上,面对"历史的无名者"那些含混的咕哝,面对那些夹杂着美与恐怖的黑暗中的传奇,面对着那些破碎的"生命的诗"(福柯,2001),无论是"大写历史"的书写者,还是以代人立言自居的知识分子,或是出自底层本身的草根行动者,都是同样的无所置啄。我在对大河移民的研究中就发现,在许绍荣的行动逻辑中是不可能将山坳的孤魂纳进视野中的(应星,2001:87)。因为他用以抗争的武器实际上正是被抗争者传授给他的。或者说,草根行动者手上并没有铸造出不同于精英政治的武器。正如斯皮瓦克所说的",政治主体性的问题不能通过将庶民浪漫化而得到解决"(怀南特,2005:244),同样的,底层政治的主体性问题也不能通过将草根行动者浪漫化而得到解决。即使草根行动者有意识地要去代表民众,但他们的行动逻辑并不一定就都能体现他们的意识。在中国社会,尽管底层政治与精英政治的具体目标不同,但两者的行动逻辑却可能是一致的。

  (四)草根动员究竟如何选择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类型?

  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类型从是否诉诸法律手段可以分为司法救济与非司法救济。草根动员是否会有意识地选择司法救济或非司法救济呢?我们结合上述个案来作一个具体分析。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集团诉讼属于司法救济方式,而集体上访和就地抗争属于非司法救济方式。在法治理想主义者看来,两者之间有着重要的界分;为了加快法治的进程,理当扬司法救济,抑非司法救济。然而,具体的个案分析却表明这两者的界限在草根动员中似乎并不清晰。比如,b 村村民的集团诉讼其实只是他们表达群体利益过程中的后期阶段,而他们在前期广泛使用了就地抗争的手段。甚至就在中级法院开庭的当天,他们还组织了大批人去市政府请愿。我在访谈中得知,a 村村民之所以现在未提起诉讼,是因为大坝的修建目前尚在计划中,法院无法受理尚未构成实际侵害的案件。但他们并不排除今后可能同时使用法律手段。大河移民未提起诉讼,则是因为当时《行政诉讼法》尚未颁布实施。

  而在第二波的移民抗争中,就是一边向党政部门上访,另一边同时在向法院申诉了。实际上,在草根行动者眼中,法治与人治、司法与非司法的界限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区分是某种手段在表达利益、解决纠纷上实用与否。正如我与合作者在别的地方通过其他个案的对比分析所指出的:"由于'诉讼的政治学'使司法与行政处于同一权力谱系中,因此,公民寻求救济的行动就不会拘于司法救济p 非司法救济之分。他们打官司并不一定是出于他们对法律的相信,就像他们上访也并不一定出于对'青天'的相信。他们把法律和上访同样都作为权宜救济的手段,就如同支配者把法律和信访作为权宜治理的手段一般"(应星、汪庆华,2006:191-221)。

  (五)草根动员的组织化和政治化程度究竟如何?

  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并非所有的群体行动都会存在草根行动者及草根动员。然而一旦出现了草根行动者,群体行动的组织化程度便会大大地提高。这主要是出于以下的因素: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首先,草根行动者所面临的安全困境迫使他们要精心地组织。草根行动者从一出场,头上就顶着一把悬剑。为此,他们必须尽可能使群体行动不授人以柄。

  其次",踩线不越线"的行动策略更使他们要小心翼翼,强化控制。

  为了使群体行动能够获得成效,草根行动者往往并用合法和半合法手段,使用"踩线不越线"的"问题化"行动策略:即在向政府诉苦的同时运用有节制的群体聚集手段,边缘性地触响秩序的警铃,有分寸地扰乱日常的生活,以危及秩序的信号来唤醒官员们解决问题的诚意。但这种手段是一把双刃之剑:它既可能很管用,也可能马上带来灭顶之灾(应星、晋军,2000)。正因为这种策略的高度危险性,更使草根行动者要加强对行动的控制,以免群体利益表达行动演化为"群体性事件".

  再次,农民政治行动的跳跃性使草根行动者必须把握好达成妥协和结束群体行动的适当时机。自发的农民政治行动具有较强的跳跃性特点:要么是不去行动,一忍再忍;要么是在忍无可忍的时候,投入激烈的、意气的、不知底线的行动(参见thaxton ,1990:335-376)。农民投入政治行动并不一定都是为了物质利益,而可能是为了德治秩序下具有的差序性位置而战斗,为了争一口"气"而战斗。农民行动的群体性可以使这种战斗到底、绝不妥协的"气"交融在一起,从而使群体行动的发生地被建构出一个"不达全胜绝不收兵"的宏大气场。为了实现对农民的充分动员,草根行动者无疑会经常利用这样一个气场,甚至对于所谓"叛徒"会采取某种惩罚措施。然而,如果任由这个气场来左右整个群体行动,那么,或者会因为出轨之举而遭政府严惩,或者会因为无法接受妥协而最终带来全败的结局。因此,草根行动者就不能不以较强的组织性来抑制这种气场,以有限的胜利捕捉妥协和退出的时机。草根动员不仅是使农民起来参加群体行动的动员,也是使农民适时结束群体行动的动员。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故此,在我们所研究的这几个案例中都可以看到,所有的草根行动者在进行动员时都表现出了较强的理性控制、精心组织的面向,都会在实际上有组织的分工、决策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当然,草根行动者在进行组织动员时几乎都是坚持名实分离的。也就是说,尽管大部分草根行动者实际上必须通过某种组织化的活动才能有效地控制群体行动的局势,但他们都不愿意以一个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名称来发号施令。在我们所研究的四个案例中,只有周克旺一个人曾经用过"移民监视协会"的说法。也正是这使他付出了代价。

  于建嵘试图将农民近年这种有组织的群体抗争总结为一个新的概念——"以法抗争".他的这一说法主要是想超越李连江和欧博文所提出的"依法抗争"说。李连江和欧博文(1997)所谓的"依法抗争",即"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policy2based resistance ),其特点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这种反抗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通过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进行有关集体具体利益的抗争。而于建嵘(2004)所谓的"以法抗争"与"依法抗争"有着实质差别,因为"这种抗争是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政治性抗争".我们可以看出",以法抗争"与"依法抗争"之间的关键差别并不是群体行动的组织化程度,也不是组织方式的差别(是上访,还是其他方式),而是群体行动的政治性的高低。"依法抗争"界于政治抗争与政治参与之间,是在维护既定权利格局的前提上对具体利益的争取;而"以法抗争"则已经接近于纯粹的政治抗争,是对整个权利格局的挑战。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然而,于建嵘的这一说法真能站得住吗?我认为在他的分析中忽略了五个问题。

  其一,政治合法性的困境注定了草根动员是在既有的制度框架所明允、默许或至少未强力禁止的前提下展开的。政治合法性的困境是任何一个理性的草根行动者不得不去面对的。尽管我们并不能排除某些草根行动者所具有的强烈的激情和牺牲精神,但从包括马克思、斯科特、波普金在内的诸多大家对小农或农村人口的经典研究中,可以看到,在没有外来知识分子或革命团体的影响的情况下,小农自身的动员基本上是就事论事的动员,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借用蒂利(tilly,1986)的说法,是"反应性的(reactive )"而非"进取性的(proactive )"群体行动。也就是说,农民群体行动的斗争目标是局部性的而非整体性的,是较为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即使有较抽象的性质(如"气")存在,也是事关行动者在当地具体的生存状态,而不会触及一般性的权利安排格局。

  其二,日常生活的压力注定了草根动员在目标追求上的高度有限性。我们前面刻意强调了草根行动者与一般精英相比的"农民"或"底层"身份。如果说一般精英可以具有较高的政治和文化的超越性的话,那么,农民,哪怕是农民中的所谓"精英",则会在日常生活中面对着马克思(1972:806)所谓的"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巨大的谋生压力迫使底层的群体行动会紧紧围绕具体的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展开,而罔顾其他。

  其三,跨乡的草根动员成本很高。赵鼎新(zhao,1998)在分析中国的群体行动时曾经提出:中国政治性的中间组织缺乏发展的空间,因此,人的居住和活动环境以及以人的居住和活动环境为基础的网络关系就成为群体行动者惟一可利用的动员手段。如果说知识分子的群体行动都是以生存的空间环境为基础的,那么,对于资源缺乏、政治性较低的农民群体行动来说,就更是如此了。即使像a 村、大河、s 乡这三地的水电站兴建涉及到多个乡镇甚至多个县区的移民利益问题,但比较紧密的群体行动仍是以本乡尤其是本村和邻村为单位的,与外乡移民的联系非常松散,跨乡协同、全县"联网"的行动非常罕见。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其四,草根动员和草根行动者具有很强的临时性特点。草根动员因具体的群体利益问题而起,也因这个问题得到某种解决后而止。草根行动者作为组织者或农民代表的临时身份也就随之而终结,他们的身影会再次没入芸芸众生中。

  其五,在某些情况下,草根行动者还具有向正式的、合法的制度化精英转变的可能。最典型的例子就是b 村的田亮生等草根行动者在进行集体上访和集团诉讼的过程中被全部选进了村委会。我们说草根动员者一般情况多为底层非制度精英,但b 村的例子让我们看到了村民自治制度使非制度精英具有向制度精英转化的可能性。而在全国目前许多土地纠纷中,村级组织与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成为群体行动的主体。这意味着草根组织可能与村级组织合二为一,草根行动的合法性将大大增强。

  综上所述,草根动员尽管在实际动员过程中表现出较强的组织化,但这种组织性与其说是政治性的,不如说是去政治性的——它在进行有限动员的同时也在努力地控制着群体行动的限度特别是政治的敏感性和法律的界限。当然,于建嵘所研究的湖南衡阳等地的农民群体行动也许的确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特点(如政治性的增强、全县"联网"的出现),但就全国而言,在现有的体制环境中,我认为"依法抗争"大体而言依然是农民群体行动最基本的模式。

  当然,我也要对李连江、欧博文的这一范式提出一点修正。他们所谓的"依法抗争"指涉还较为狭隘,主要限于通过上访和就地抗争来对基层政府施加压力,而行政诉讼则被看成是典型的政治参与,不被包含在内。然而,正如我在前面所分析的,对中国农民来说,司法救济手段与非司法救济手段常常是交错并用的。所以,"依法抗争"不仅仅是依据法律或政策在法院外进行的抗争,法院本身也可能成为这个群体行动场域的内在组成部分。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四

  本研究通过对草根动员的个案比较研究,揭示了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若干重要特点。这些特点包括:

  (1)草根行动者在作为农民群体利益代表上的两面性。

  草根行动者或底层非制度精英并非一个固定的身份。他们一方面固着于底层,其政治目标与精英政治的目标有异;但他们的行动逻辑有时又更近于精英的行动逻辑而非底层自身的行动逻辑。他们在行动中的"公心"和"私心"可能是纠缠在一起的,我们应该突破对草根行动者的两极化的道德化认识。

  (2)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在表达方式上的权宜性。

  无论是把群体利益表达行动划分成集团诉讼、集体上访和就地抗争,还是把它划分成司法救济p 非司法救济,我们都可以看到,这些表达方式都不具有相互的排他性,农民群体行动常常本着实用主义的精神,交错或同时使用这些方式。

  (3)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在组织上的双重性。

  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有自发出现的可能。如果出现了草根行动者,那么,这种群体行动的组织性会大大增强。但它并不具有组织的正式形式,属于弱组织化现象,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尾大不掉,构成对政治秩序的威胁。

  (4)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在政治上的模糊性。

  与西方社会运动不同的是,中国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主要问题不在资源动员上,而在合法性上。这种群体行动是一种带有一定对抗性质的政治行动,又常常使用边缘的"踩线不越线"的手段,因此,它会给当地的日常社会秩序带来一些消极影响,如果控制不好,甚至可能演化成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但是,这种群体行动基本上是以贯彻落实国家法律和高层政策为宗旨的,尤其是由于草根行动者的理性控制,它既能使农民群体将其群体利益表达出来,又能尽力使其对秩序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有时还能完全被制度所吸收。一般地说,草根行动者的存在是有利于防止群体行动向失控的群体性事件演化的,草根动员往往也同时是草根控制的过程。因此,如果通过采取简单打压草根行动者的方式来抑制群体利益表达行动,很可能会适得其反,使生存受到威胁的农民群龙无首,其政治表达的跳跃性可能使其在自发状态下直接导向群体性事件,甚至可能真正被外人在政治上利用。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总之,本研究所揭示的这些特点对于既有的研究成果在继承和吸纳的基础上都各有批评和推进。针对西方的社会运动研究范式,本研究以"草根动员"的概念回应其"专业动员"的概念,以"合法性的困境"回应其"资源动员的困境".针对印度的底层研究范式,本研究不仅强调了底层行动不总是碎片化的,而是通过草根行动者建构的弱组织来推进的;而且指出,尽管底层政治的目标与精英政治的目标不同,但两者的运作逻辑却可能是同一的而非对立的或替代性的。针对李连江和欧博文的"依法抗争"范式,本研究提出应该拓展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从理论上被定义为政治参与的行政诉讼,在中国社会的实际中也可能成为界于政治参与和政治抗争之间的"依法抗争"的新手段。而针对于建嵘所提出的中国社会目前已进入"以法抗争"的新阶段的观点,本研究认为至少就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自发趋向而言,这是难以成立的。

  当然,应该看到,在外部资源对草根行动者及群体行动开始产生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确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变化。

  特别是外界知识分子精英、新闻媒体和国外ngo 组织积极介入后,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组织性会大大提高,政治性也更为明晰。不过,这种更明晰的政治性并不一定都会走向对抗性政治,它也可能导向新农村社区再造的非对抗性政治形态。当然,这就需要另文研究了。

  参考文献:

  奥尔森,1995,《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奥立佛、马维尔,2002,《集体行动的动员技术》,莫里斯等编,《社会运动理论的前沿领域》,刘能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巴特摩尔,1998,《平等还是精英》,尤卫军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查特吉,1988,《关注底层》,《读书》第8期。

  ——,2000,《社群在东方》,陈光兴编,《发现政治社会》,台北:巨流图书公司。

  福柯,2001,《历史的无名者》,李猛译,《国外社会学》第4期。

  怀南特,2005,《斯皮瓦克谈庶民政治》,吕卓红译,载刘健芝等编,《庶民研究》。

  黄宗智,1986,《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

  李连江、欧博文,1997,《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吴国光主编,《九七效应》,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

  刘健芝等编,2005,《庶民研究》,林德山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刘小枫,1998,《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陆学艺主编,2002,《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马克思,1972,《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莫斯卡,2002,《统治阶级》,贾鹤鹏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孙立平,2006,《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塔罗,2005,《运动中的力量》,吴庆宏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应星,2001,《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北京:三联书店。

  应星、晋军,2000,《集体上访中的"问题化"过程》,《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厦门:鹭江出版社。

  应星、汪庆华,2006,《涉法信访、行政诉讼与公民救济行动中的二重理性》,《洪范评论》第3卷第1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于建嵘,2003,《农民有组织的抗争及其政治风险》,《战略与管理》第3期。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2004,《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社会学研究》第2期。

  ——,2005,《当代农民维权组织的发育与成长》,《中国农村观察》第2期。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
上一篇:找准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点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