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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一项政策的出台,往往是中央和省出一部分资金,剩下的大部分要求下级政府配套。下级政府在不完善的“分税制”中本身并未享有大部分财力,事权却没有相应上移,造成下级政府多年来的财政困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的具体实施最终是要由县一级政府来执行,县级政府在和中央、省、市上级政府的财力博弈中处于弱势的地位。在政府财力不能持续稳定保障的情况下,在农民没有看到实惠的情况下,靠农民一家一户地自愿集资这是不可能的。若当地政府挨家挨户强制筹资,最后又没有搞好,只能是劳民伤财。因此,要在政府预算中明确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的财力保障,且在地方政府财力不能保障时,中央政府有转移支付职责。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国家级贫困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的财力保障,要由中央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统筹解决。若没有持续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财力保障机制,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会是一厢情愿、昙花一现。
在东部沿海,尤其是珠三角、长三角地区,新型合作医疗虽有不少成功的范例,但是,成功的前提却是地方财政和农民投入的金额都远远超过上述设计数。笔者于2005年10月到东莞市常平镇调研,常平镇农村集体财力雄厚,村集体为村民缴纳了社会医疗保险费,标准是每人每月20元,村民生病后,可按费用的60%报销。而2004年全国共筹集合作医疗资金32.83亿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13.57亿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13.01亿元,中央财政补助到位4.51亿元,其他渠道支持1.74亿元。目前,试点地区一般是经济发展相对好的地方。对于中西部地区,近年来统计资料显示,多数县乡的财政收入增长较快,但实际上水分较大、人为造假、集资摊派的现象还很严重,县乡财政的实际增收状况并没有像统计资料显示的那么乐观,县乡财政困难问题比报表数据所显示的往往更为严重。相当一部分的贫困县乡基层政府财政债务累累,甚至于无力保证县乡基层政府运转及公共品供给。因此,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的扩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还要承担许多落后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的办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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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建立健全规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同时,在监督制约机制约束下,做到专款专用,才能使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具有持续的财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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