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税费时代的村庄公共权威:路向与选择(1)(2)
2015-06-14 01:38
导读:当然,乡村社会运作逻辑的复杂性,决定了村庄公共权威的重塑必然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重构村庄公共权威体系,将面临着三大主要障碍。 既有村
当然,乡村社会运作逻辑的复杂性,决定了村庄公共权威的重塑必然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重构村庄公共权威体系,将面临着三大主要障碍。
既有村庄公共权威:路径依赖与锁定。村庄中的传统型权威和行政型权威都在走向衰弱和失势。但因它们以前长期活跃在村庄场域中,其影响已经根深蒂固。要彻底消解它们在村庄中的不利影响,仍需要较长的时间。尤其当既有的村庄公共权威凭借其“惯性”而“死灰复燃”时,更会对新型公共权威体系的建构造成冲击。不可否认,既有村庄公共权威也蕴含着某些积极因素。比如,基于血缘纽带形成的宗族组织虽然已经大多解体,但村庄社区中残留的宗族意识却可能有利于村民达成一致行动。在重塑村庄公共权威体系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既有村庄公共权威的积极因素。实现新型村庄公共权威体系与村庄社区历史“记忆”的对接。
村庄“离散化”与集体行动的困境。如前所述,市场经济给乡村传统观念带来巨大挑战。受“个人本位”、“金钱至上”等价值观的影响,村民人际关系呈现“趋利化”。村庄正由“道德性社区”走向“工具性社区”[17]。人们过度关注个人利益导致村庄社会关联度下降。传统意义上的“村庄共同体”趋于瓦解。强烈的“搭便车”冲动大大削弱了农民的自组织能力。在农民自组织能力缺乏、未能达成一致行动的情况下,外力的介入就不可避免。但外力的介入有可能会导致农民对外部力量的过度依赖,妨碍农民自组织能力的生成。所以,如何增强农民的自组织能力、减少农民对外力的过度依赖,是农村实现从外力驱动型发展模式向内生自立型发展模式转变过程中的一个重大障碍。
低水平资源禀赋与高资源需求量的矛盾。农村资源禀赋的低水平主要表现为资源总量少和资源结构的不均衡。国家工业化对农业剩余的过度榨取和农村的资源再生产能力低下造成了农村资源短缺。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关键问题在于农民增收困难。农民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进一步加大了农民的货币支出压力[18]。大量乡村精英的流失,导致村庄人力资源匮乏,恶化了农村资源状况。低水平的资源禀赋使村庄公共权威的再造失去了强大而稳固的物质基础。
破除上述三大障碍,重塑村庄公共权威,要求我们沿着以下三条进路,有的放矢、积极稳健地全面推进。
村民自治:反思与深化。村民自治这一“制度文本”在乡村社会已经实施多年。但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仍然没有实现。村民自治在农村社会产生的效用也并没有如我们所预料的那样显著。个中缘由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在于我们没有抓住村民自治的“内核”。一直以来,村民选举成为中国政府(包括一些学者)向外人津津乐道的一种“资本”。然而,当下中国的村民选举,是在既有乡村政治体制未得到全面改革的情况下实施的。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促使上级政府的“触角”屡屡伸向村庄社区,干涉村民选举。基于利益攫取目的的外力强制性介入往往导致选举流于形式。此外,乡村社会自身固有的弊病、村民选举“制度文本”与地方性知识的失调及过于注重民主形式本身造成民主的“逻辑反叛”[19],又使得选举无法发挥应有效益。选举结果的低效性(选出来的一些村干部不为农民办实事)更是创伤了村民的选举热情。据笔者观察,农民并不是缺乏民主意识,而是缺乏挖掘农民民主意识的利益驱动机制[20]。在选举效率较低的情况下,村民选举的历史意义(对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的历史作用)可能要大大超过其现实意义。当然,我们也并不简单地主张所谓的“后选举时代”。只是想强调仅仅“聚焦”于村民选举,将无助于推进村民自治建设。
村民自治的本质,在于村民真正平等地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村庄社区公共事务的形成,源于村民的实际需求。推动村民自治的深化,势必要站在农民的立场上思考农民,理解农民生活的内在逻辑。不宜“先验地”决定村民的需要,而应该充分考虑村民需求的多样性。让村民由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客体转变为管理的主体。应该给予村民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和社会权利。同时,我们需要正确评估村民选举对乡村的影响尤其是负面影响。全面衡量村民选举所带来的成本与收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和人化民主,有赖于这些基本问题的妥善解决。
农民合作:困境与出路。农民合作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村庄公共权威民主化的重要表现。对于农民的合作能力,有学者曾表示怀疑[21]。但历史与现实都表明,农民是具有合作能力的[22]。农民合作不成功,并不说明农民没有合作能力。而主要是由其它因素(监督机制、外力的侵蚀等等)造成的。在远离革命的当下中国乡村,单靠革命理想主义的意识形态已无法让农民达成合作。而且,“个人本位”观念的泛滥也在事实上削弱了农民的合作能力。然而,恰恰是在这种“个人本位”观念中,可以挖掘出促使农民走向合作的“因子”。这就是农民对个体利益的关注。合作必须以个体利益为纽带。单纯的利益关系不能构建稳固的社会关联。但离开了利益,社会关联将更不稳固,合作更是无从谈起。合作能否成功,主要在于成员对个体利益的关注与对共同利益的关注能否达成均衡。成员对个体利益的过度关注将会导致“搭便车”等投机行为,破坏集团合作。所以,农民合作的关键是建立基于利益连带基础上的契约关联。在此基础上构建农民“合作共同体”(cooperative community)。
新时期的农民合作是以个体利益、个人自愿为基础的。这就决定了它同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时期动员式、强制性合作具有根本不同之处。在农民有合作的需求,但因自组织能力缺乏、内生性合作无法达成的情况下,外力的介入不可避免。通过外力“输血”,在农民内部培植合作机制。最终实现由“输血”向“造血”的转换。在农民自我合作不能达成的情况下,这不失为一种无奈而又有效的选择。但是,外力的“痼疾”在于它自身携带的破坏性。处理不妥则很可能适得其反。因此,以外力推动农民合作,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个人意愿,实现农民合作的利益基础与外力援助的有机统一。外力不能扮演“强制者”,而应成为“协作者”。
有人担心,农民的合作化、组织化会不会导致社会稳定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不会。从历史上看,历次自发的农民暴动、农民起义的“导火索”主要是苛捐杂税和农民的“饥饿逻辑”。农民反抗的性质主要并不是马克思所说的阶级斗争[23]。可以说,农民只有朴素的等级观念,但没有马克思意义上的阶级意识。农民反抗主要是基于生存目的。从现实来看,纵观国内外,贫困往往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农村的治必然带来国家的兴盛与安宁,这几乎是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的普遍性规律。”(张厚安、徐勇,1995)农民合作化、组织化的终极目的,就是要增强农村、农民的“自生能力”(viability)[24],提高农民的谈判地位,促进农村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从根本上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财政支持:权威再造的物质保障。税费改革大幅度减少了乡村财政收入,削弱了村庄公共权威的物质基础。在村庄资源无法自给自足的情况下,唯一可以指望的便是上级的财政拨款。若国家再不加大对乡村财政的支持力度,乡村治理将难以走出困境。村庄公共权威的再造亦将无从谈起。而且,税费改革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依靠国家自上而下的行政压力推行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乡村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很可能又会以各种名目向农民征收费用,使农民负担再度反弹,从而无法走出税费改革的“黄宗羲定律”[25]。
调查反映,一些乡村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并没有及时、足额地补贴到位。截留、贪污和挪用财政转移资金的现象比较严重。这就要求国家进一步改革、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该坚持中央与地方政府分级负担的原则。具体的负担比率应该进行充分的实证调查研究之后再行确定。应该革新支付技术和支付模式,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但改革的核心是要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监督体制。尤其要加强对地方、基层政府的监督。同时,我们还可以适当借鉴国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比较成功的国家(如德国、日本等等)的实践经验。
四、结语
现代性、国家和地方性知识构成了村庄公共权威演变的基本动力。国家在村庄公共权威变迁中起着主导作用。村庄公共权威的演变,主要反映了国家与农村社会互动关系的变化。村庄公共权威的高效运转,要求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国家对农村社会的过度渗透,势必降低村庄自主生产秩序能力。目前村庄公共权威的“真空”状态便是村庄的“权力文化网络”遭到破坏、国家力量退缩以后村庄所表现出来的“不适应性”。本文的基本结论是,村庄公共权威将朝着去政治化和去行政化的方向发展。组织化、合作化是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路向。重构村庄公共权威,需要切实推进村民自治建设,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加大对乡村的财力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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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戴维•伊斯顿著:《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华夏出版社,1999。
[5]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2年。
[6]贺雪峰:《乡村治理与秩序——村治研究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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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8]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9]费孝通,吴晗等著:《皇权与绅权》,上海观察社,19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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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罗兴佐:《农民合作的类型与基础》,《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14]吴毅:《宗族权威的变异与经纪模式的消解——20世纪上半叶四川双村二重化权力形态变化的个案研究》,《文史哲》2003年第4期。
[15]李齐云:《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缺陷分析与改革构想》,《当代财经》2003年第10期。
注释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1] 参见(英)戴维•米勒、(英)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4-47页。
[2] 参见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序言(徐勇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3] 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90页。
[4] 参见(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7-102页。
[5] 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81-108页;胡庆均:《两种权力夹缝中的保长》,载费孝通,吴晗等著:《皇权与绅权》,上海观察社1948年版,第129-130页。
[6] 参见(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7] 同上书,第3页。
[8] 笔者在此借鉴了杜赞奇的“经纪模式”理论,提出“全能型经纪模式”概念。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人民公社体制包含了杜赞奇所指的“保护型经纪”和“赢利型经纪”意思;二是强调人民公社体制职能的全面性。参见(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37页。
[9] 据学者核算,1992年至2001年,农民负担率均在20%以上。1999年以后由于农产品价格下降幅度相对较大等因素的影响,农民负担率更是上升到30%以上的高点。2001年,农民负担率达到36.55%,农民人均负担绝对值高达671.10元,比1997年净增250.54元。参见胡书东:《中国农民负担有多重——农民负担数量及减负办法研究》,《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1期,第86—92页。
[10] 参见(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0-51页。
[11] 吴思红在湖北、浙江农村的调研也得出了和我们相同的结论。参见吴思红:《乡村秩序的基本逻辑》,《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第4期,第65—73页。
[12] 贺雪峰和董磊明区分了乡村治理的四种类型:原生秩序型、次生秩序型、乡村合谋型和无序型。我们的调研揭示出这两位学者尚未正式提及的“资源耗散型”治理类型。参见贺雪峰,董磊明:《中国乡村治理:结构与类型》,《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3期,第42-49页。
[13] 参见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中国社会科学》2002第3期,第124—134页。
[14] 孙立平曾用“断裂”与“失衡”来形容当下中国的宏观社会结构状况。笔者借用这一概念来表征中国乡村社会的微观结构。参见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15] 徐勇认为,中国乡村社会经历和正在经历着四个阶段,即“散—统—分—合”。参见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序言(徐勇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16] 陈劲松认为,根据人与人之间的关联方式,社会关联可以分为神性关联、伦理关联和契约关联,并指出各种形式的社会关联可以在同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中共存。伦理关联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参见陈劲松:《传统中国社会的社会关联形式及其功能》,《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第89—94页。
[17] “道德性社区”意指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传统性社会关联在村庄社区中占主导地位。“工具性社区”则强调村庄社会关联的理性化,基于利益基础上的契约关联在村庄社区中占主导地位。参见杨善华、侯红蕊:《血缘、姻缘、亲缘与利益——现阶段中国社会中“差序格局”的理性化趋势》,《宁夏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第51—58页;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中国社会科学》2002第3期,第124—134页。
[18] 徐勇,邓大才:《‘再识农户’与社会化小农的建构》,载中国农村研究网2005.7.6。
[19] 王沪宁把西方民主政治发展过程所显示出来的内在矛盾称为民主的“逻辑反叛”。具体论述参见王沪宁:《政治的人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8—79页。
[20] 英国
人类学者王斯福曾经通过对庙会组织表演过程的研究探讨了中国乡村社会民主传统、市民社会的问题。虽然作者最后没有得出明确肯定的结论,但作者所提出的问题却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参见王斯福:《农民或公民》,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页。
[21] 曹锦清在对河南农村调查后曾经得出“农民善分不善合”的结论。参见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
[22] 传统乡村社会中的宗族合作治水、共同抵御外来势力入侵等事例及现实中的许多成功的农民合作组织(如广西桂平市赤岭特种
水产养殖协会、吉林省梨树县的农民合作热潮等等),都表明农民并不缺乏合作能力。笔者对安徽蒙城县岳东村养鸡协会的调查也表明,只要相关条件(制度健全、资源充足等)具备,农民还是可以合作起来的。
[23] (美)卢西恩.比安科和(日)田中忠夫等学者对二三十年代中国乡村农民暴动的研究表明,农民暴动的主要目的是反对苛捐杂税,而不是阶级斗争。参见(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页。
[24] 这一概念最先由林毅夫和谭国富提出。笔者在此借用“自生能力”来表示农村的自我发展能力。参见林毅夫:《论经济学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3页。
[25] 参见秦晖:《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2002年第3期,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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