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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1)

2015-06-12 02:05
导读:其他论文论文,因地制宜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1)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内容提要: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经济
内容提要: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村居民正向市民的身份转变,由于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还有相当部分未能覆盖到农村,农村社区集体组织要负担着社区服务与社会管理等公共职责,对农村集体经济提出新的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也从兴办企业转变为以土地经营为主。但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制约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价值被扭曲造成严重的浪费。因此有必要对有关法规进行修改,在政策上有所创新,以适应不同区域的实际现状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

  关键词:城市化、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土地经营、社会保障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各地政府不断通过经营土地来加快当地经济发展,但经济发展的成果也应让农村和农民一同分享,不能将他们拒之于外。在政府公共产品还未完全覆盖到农村的情况下,较发达地区已逐渐社区化管理的农村集体组织也迫切渴求能经营存量不多的集体土地,使农村社区集体的公共开支有稳定的来源,这也是政府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和应负的责任。

  本文以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为例,说明需要因地制宜,以土地来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

  一、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及对其新的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经历了土地承包——乡镇企业——土地经营的历程。自从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土地承包到户后,农村集体组织及其经济逐渐被弱化。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乡镇企业开始异军突起,农村集体经济在高速发展,吸纳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增加了农村居民的收入。但九十年代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乡镇企业产权不明、利益不清、政企不分、制度不健全等弊端日益突现,再加上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和宏观经济疲软的影响,大量乡镇企业逐步倒闭或转制,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来源开始从乡镇企业发生转变。

  在经济相对发达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二三产业的不断高速发展,对土地需求越来越大,土地价值越来越高,但以往政府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与实际使用价值相差悬殊,农民对土地的价值及其今后的作用已经有高度的认识和觉醒,不希望被征用而永久失去土地所有权。而且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急剧减少,土地非农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农村集体的存量土地(及其厂房、商铺)出租租金成了社区集体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以土地经营为主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也逐步推广,经营土地也成了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

  另外,由于这些地区覆盖到农村的工业化、城镇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村居民正慢慢向市民角色转变,原来的农村村落也逐渐实行社区化管理。但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政府的公共财政还有相当部分未能覆盖到农村,在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的情况下,农村集体要负担着社区服务与社会管理等公共职责,如落实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征兵、优抚、救灾救济等各项政策的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人员工资、道路环境维修整治及部分社会保障等开支,社区管理和公共开支也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质素的提高及人口状况的变化不断增大。社区组织要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必须要求农村社区集体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来保障公共开支,因此进一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稳定和扩大农村社区集体的收入,成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任务。

  二、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制约

  由于集体兴办企业存在经营风险,以及对企业经营者和经营状况的监管问题,大部分社区成员不赞成动用集体资产办企业,因此,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主要在收入相对明朗、监管容易的土地经营上,即以土地出租或在土地上建厂房或商铺出租的形式为主。然而,在土地上“做文章”来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却存在着各种制约。

  1、目前这些地区的开发建设,已经出现了农田基本设施及耕种环境的破坏,如水源灌溉问题、水土流失问题、虫害鼠害问题等,存量的耕地根本难以耕种,就算勉强耕种已经是收益甚微,对比作建设用地出租的收益更高更稳定。另外,据《南方日报》的报道,目前不少经济发达地区被铬和汞等有毒重金属污染的土地已有很多,[1]这些耕地就算勉强耕种,产出的也许是一些有害的农产品,长远来说继续耕种是得不偿失。但是,我门执行的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这些土地只能按照规定作耕地使用,不能作非农用途。更有部分在开发区建设过程中形成了部分根本不能的耕种(如露出原土硬土)的土地,因难以转作非农用途,只能长期丢荒而浪费。相对于农村集体存量土地和目前的地租价格来说,土地出租的收入远大于耕种收入,仅三个月的租金则可抵上全年的种植纯收入,而且相对稳定,其收益也相对透明,易于监管。因此,在这些地区以农业耕作来壮大集体经济的模式并不现实,对这些土地不能僵化地执行耕地保护措施。

  2、农村社区集体土地的存量不大。早期各镇区(街道)、包括村(居)的分散开发,已经占用了不少土地。近几年来,政府为合理使用土地来发展地方经济,统一进行规划,在土地集约使用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但工业园区进一步扩大,大量征用了农村集体土地。如佛山市南海区的1100多平方公里的国土中,在规划中确定耕地保护面积为57万亩,但据2000年变更调查结果,耕地实际只剩下28万亩。[2]目前农村社区集体剩余的土地已经不多,真正能够用于社区集体非农用途作社区收益的更少。如了解到一村民小组约500人,非农地只有30亩,靠此收益仅能维持社区集体最低的公共开支,耕地也只剩下约70亩,但这是不能以非农用途出租获取收益。

  3、最主要的制约是现有法规对农村社区集体非农使用土地的障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规定,只有集体为“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经依法批准才可以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问题是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企业存在前面所说问题,绝大部分不会再去直接办企业,因为就算是用土地入股合办企业,也存在集体产权所有者缺位,资金入股方常常按内部人控制,人为造成企业虚亏实赢,土地投入方难以分红,而企业亏损则还要由村集体背债。因此大多采取监管容易,出现问题较少的(土地、厂房或商铺)出租形式。

  但是,《土地管理法》却不允许农民集体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集体组织出租非农建设用地就不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出租、转让非农建设用地就是违法行为。甚至集体建设用地也不能出让、转让或出租(在广东是指《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前),这些规定与目前农村土地的实际现状严重不适应,甚至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损失。例如佛山市南海区石碣村委会某村民小组在5年前被一工业园区征用土地后,在工业园区优质地段预留有三十亩土地给村集体,已经纳入工业园区的规划。这本来这是好事,因为留下这30亩地在工业区内,道路和绿化都已按工业区的规划由工业区建设好,今后开办企业也由工业区进行管理,土地使用(出租)的收益就归村民小组,作为村民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开支。但由于没有土地使用证,因此不能办理报建手续,也就不能建厂房,众多想租赁此土地开办企业的投资者了解到此情况后也就谈不下去了。自行办理土地使用证则需要一大笔的办证费用,这些费用对于没有多少集体收入又要维持集体公共开支的村集体来说,这确实是巨大的数字,如贷款来办证的话也因为土地不能合法作抵押物而不能办理。拖了几年,最后用其他的土地补偿费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原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却变成了国有土地了,而且使用年限剩下45年,按每平方米一元租金计,则这几年损失了超过一百万元的租金收入,村民意见很大。

  事实上,现在地方政府已经考虑到并已经实施在征用农村土地时预留有一定比例的土地给村集体的方案(当地称为预留地),并纳入用地总体规划,以后作集体非农用途收益。如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扩大园区征用几个村民小组的土地,则在工业园区内按20%比例留给村集体,但由于法律法规问题,这些土地是不能用于出租的。按法律法规,这些土地的出路只能是三条:一是村集体投资兴办企业,可以将土地转为集体非农用途;二是村集体交纳大笔费用转为国有土地,以村集体名义获得国有土地这使用权;三是全部由政府征用,一次性获得补偿费。但是如前面所说,这三个方案村民均不愿意接受,因此这些土地将暂时失去土地收益,造成集体经济的损失,这些方案将失去了意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蒋省三、刘守英考察南海后曾撰文指出,“我们的法律和政策关于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规定,仍然停留在以农村集体组织投资创办或合作创办企业的阶段,对民间私人资本推动的农村工业化,引起的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需求扩张估计不足”。[4]

  三、一些问题的分析

  1、土地分散使用收益不高、污染严重。以往“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局面形成了历史,一些村办的“工业园”往往只有十几栋厂房和宿舍的规模,难以形成产业和服务配套,甚至连交通配套状况也较差,而且这些土地(厂房)大部分临近村民住宅区和农田,排污设施相对落后,有相当部分企业污染较严重,对村民的生活环境影响较大。由于这些小型分散的企业使用的土地(厂房),大部分是由村一级集体早期出租,原来的租金较低,签约期长,与目前的地租价格相差较大。因此政府要制订长远规划,逐步将此类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作更高使用价值的商业用途,将这些企业迁离到工业园区,并且用新开发的工业园区土地调换给村民集体,维持当地失地缺地村民的经济收入,这都需要政策上的支持。对于新开发区征用村集体土地而给村集体的“预留地”,也不应由各村集体分散开发,而应该给予统一调整规划,集中配套包括排污、道路、供水供电的基础设施。

  2、各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过于重视大企业、大投资,政府对进入工业园区企业有产业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的意向,不利于小型企业的发展。如一些开发区要求单个企业投资密度以50万元/亩为底线,园区企业平均投资密度应高于60万元/亩;单个企业销售产出率应以100万元/亩为底线,园区平均销售产出率应高于120万元/亩;单个企业税金产出率应以4万元/亩为底线,园区企业平均税金产出率应不低于5万元/亩。[5]对于众多使用土地面积较少、也缺乏资金购买国有土地的小企业来说,难以进入工业园区,则租赁土地更为划算,相对于农村集体存量土地和目前的地租价格来说,更适合中小企业,而且无论地区工业化程度如何,小型企业都会永远大量存在,双方可以各取所需,有利于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为私人创办(中小)企业留下合理的用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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