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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当的优先性和公共理性
罗尔斯后来意识到《正义论》中关于 社会 稳定性和正义原则之可行性的论证存在着重大 问题 ,于1980和1990年代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并在晚近的《 政治 自由主义》中提出了新的解释。
在《政治自由主义》第二部分中的第四、第五和第六讲,罗尔斯分别阐述了政治自由主义的三个主要观念,即“部分共识”、“正当的优先性”和“公共理性”。通过政治自由主义的这三个主要观念,罗尔斯对社会稳定性给予了全新的解释。其中,“正当的优先性”和“公共理性”就是针对形而上的理想和形而下的利益提出来的。其目的就是对它们形成限制。
“正当的优先性”到底优先什么?罗尔斯始终坚持康德道德 哲学 的一个基本观点:正当优先于善。什么是“正当”(right)?“正当”在 英文 中意味着正义、公正或权利,对罗尔斯而言,正当主要指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什么是“善”?罗尔斯所说的善,既包括宏大完美的各种形而上理想,也包括无限多样的特殊个人利益。所谓“正当优先于善”,一般而言,就是我们应该首先满足正当性的要求,然后再满足善的要求,并且正当性对善构成了限制。
深入 分析 一下,罗尔斯的“正当的优先性”观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层意思。
首先,“正当的优先性”意味着正义原则对人们追求的形而上理想和形而下利益都设定了限制,任何人都不能超越这种限制。虽然正当和善是相辅相承和互相补充的,但善观念必须服从正当性的规定。人们可以追求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然而正当性为各种可允许的生活方式设定了限制,超越这种限制而去追求的任何个人理想和目标都是毫无价值的。(注: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Press,1996,pp.175-176.)
其次,“正当的优先性”意味着人们在政治生活中使用的善观念应该是政治的观念。所谓政治的善就是公共的善,即它们能够为全体自由平等的公民所共享。公共的善应由社会来满足,为此,罗尔斯提出了一个应由正义原则考虑的善的目录。列入目录的善被罗尔斯称为“基本善”(primary good),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拥有的权利、自由、机会、职位、收入和财富等。“基本善”是任何正义的社会都必须加以设法满足的。(注:Ibid., pp.188-189.)
最后,“正当的优先性”意味着对所有形而上的理想和形而下的利益都持有一种“目的中立性”的立场。所谓“目的中立性”是指:1.公民有自由 发展 所向往的善观念,国家将确保他们拥有平等的机会;2.国家不得偏袒任何特别的形而上理想,也不支持任何人对它们的追求;3.国家不做任何事情来使人们接受某种特殊观念,而排斥另一些观念。(注:Ibid.,pp.192-193.)
如果说“正当的优先性”是在政治目的方面对形而上理想和形而下利益进行限制,那么“公共理性”则是在政治推理方面对它们进行限制。罗尔斯提出:“公共理性是民主制度下人民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们的理性,而公共理性的目标是公共的善”。(注:Ibid.,p.213.)从另一方面说,公共理性同非公共理性相区别,而非公共理性是市民社会的理性,如教会、大学或社团等共同体的理性。
“公共理性”的限制意味着不允许从形而上的理想或形而下的利益来思考根本的政治问题。“公共理性”的核心思想是:公民应该在政治正义观念的框架内展开政治讨论,而在政治讨论中所涉及到的一切(包括问题、 内容 、证据、推理等)都必须是公共认可的。公共理性为政治推理和政治证明提供了标准,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公共理性的政治推理和政治证明才是合法的。这样,作为理性和合理的公民,人们具有在政治讨论中诉诸公共理性的公民义务,而每一个人都应该合理地期望和被期望遵守这种义务。(注:Ibid.,p.226.)
“公共理性”的实质是对政治问题的讨论进行限制。但是,它不是对所有政治问题都施加限制,而是对根本的政治问题(如基本正义和宪法)施加限制。它也不是在所有场合都对政治问题施加限制,而是对公共论坛和公共讨论进行限制。公共理性并不限制对政治问题进行个人性质的反思。(注:Ibid.,pp.214- 215.)
罗尔斯用“正当的优先性”来保证目的是政治的或公共的,用“公共理性”来保证推理是政治的或公共的,以此来排除形而上理想和形而下利益对政治问题的 影响 。但是,一方面,形而上理想和形而下利益对政治问题的影响是深刻的,永远不可能从政治讨论中完全清除出去;另一方面,仅仅“正当的优先性”和“公共理性”两个观念是不够的,它们不足以保证人们在正义原则问题上达成共识。
四、部分共识
一个社会要想获得稳定性,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在该社会中,所有人都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第二,人们相信,这个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 经济 制度和社会制度满足了这些正义原则;第三,这个社会的全体公民具有正义感,认为该社会的基本制度是正义的,并能够按照其基本制度行事。(注:Ibid., p.35.)
由此可见,社会的稳定性依赖于全体公民思想上的统一,依赖于在社会基本制度问题上取得共识。没有思想上的统一和共识,稳定性是难以实现的。罗尔斯可以依自己的想法或谨慎或随意地提出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但要全体公民都接受并信守这两个正义原则却是十分困难的。
在《正义论》时期(1970年代初),全体公民在思想上取得完全的共识,这对罗尔斯来说并不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在他看来,政治哲学的难题是正义原则的可欲性(人们如何能够获得理想的正义原则),而不是它的可行性(人们如何能够接受并信守理想的正义原则)。过了20年之后,罗尔斯认识到正义原则的可行性是一个更难解决的问题,社会的稳定性需要全体公民在思想上取得共识。
罗尔斯认为,由于当代民主社会中存在着以下三个事实,所以全体公民在思想上取得完全的共识是不可能的。(1)当代民主社会里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综合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这种综合性学说的多元性是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长久特性,在短期内不会消失。(2)国家只有通过高压强制的手段,才能使民众信从某一种宗教学说、哲学学说或道德学说,以保持思想上的统一。(3)一个民主社会要想保持长治久安,必须获得该社会绝大多数公民的实质性支持。(注: Ibid.,pp.36-38.)
这实际上意味着:第一,全体公民不可能克服综合性学说的多元性,不可能在形而上理想方获得共识,而只能在某些基本政治问题上取得共识;第二,即使在基本政治问题上,全体公民也不可能取得完全一致,而只能得到绝大多数公民的同意。罗尔斯认为,民主社会至少应该建立在后者的基础上,正义原则只有得到绝大多数公民的赞同,当代民主社会才会获得其稳定性。为此,罗尔斯提出了关键的“部分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观念。(注:overlapping consensus直译成汉语为“交叉共识”或“重叠共识”。罗尔斯用此短语所表达的意思是,在当代社会已经不可能就所有重大问题取得完全的共识,而只能在基本政治问题上取得某种程度上的共识,故依据其意旨,将其译为“部分共识”。)
“部分共识”是《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观念,罗尔斯主要依赖它来解决社会稳定性这个难题。“部分共识”观念大体上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首先,“部分共识”是在某种政治文化传统内部发生的,这是其背景。对于罗尔斯来说,这种政治文化传统就是立宪民主制度。在这种意义上,政治社会是封闭的:我们已经存在于该政治社会内部,我们不可以而且也不能够随意进出这个政治社会。或者用罗尔斯的话说,对于这个政治社会,“我们只能生而入其中,死而出其外”。(注: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Press,1996,pp.135-136.)这种政治社会中,形而上理想的多元性是一个确定不移的事实。
其次,“部分共识”是各种综合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间,就正义原则或社会基本结构问题所达到的共识。由于综合性学说的多元性,人们不可能在最高的形而上理想方面达成共识,但是可以在基本政治问题上达成部分共识,并且这种部分共识能够获得各种综合性学说的支持。“部分共识”依赖于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政治的正义独立于(freestanding)各种综合性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政治正义不依赖任何综合性的形而上学说,但可以同它们相容。罗尔斯首先将人们的思想区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政治观念,另外一个部分是综合的形而上理想;然后又把两者分开,使政治观念独立于形而上的理想。关于政治观念,人们必须受公共理性的支配;而在形而上理想方面,则留给每个公民自己决断。(注:Ibid.,p.12,p.140.)
第三,当正义原则所体现的政治价值同各种形而上理想的价值相冲突时,政治价值高于一切。人们生活在社会合作体系或政治社会中,这种政治社会建立在某种正义原则(政治价值)的基础之上。与其他价值相比,政治价值对于人们的生存和福利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如果政治价值与其他价值发生冲突,公共理性昭示人们,政治价值足以压倒所有其他价值。(注:Ibid.,pp.138-139.)
最后,某一政治社会的全体公民在正义原则问题上达成了“部分共识”,同时也就是对该社会所使用的政治权力的合法性证明。“部分共识”表明人们对正义原则的认可和对社会基本制度的支持,而民众的认可和支持是一切政治合法性基础。换言之,一种政治社会如果不能赢得那些相互冲突的综合性学说的支持,它就不是正义的,就没有政治合法性。(注:Ibid.,pp.143-144.)
虽然罗尔斯的思想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是一脉相承的,但是也有某些重要的变化。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罗尔斯从早期的启蒙理性主义后退了。在较早的《正义论》时期,罗尔斯试图提出一种普遍的正义 理论 ,这种理论能够超越 时代 的局限而适应于所有社会,并理所当然地为所有人接受。后来,罗尔斯意识到,一方面,他的正义理论并非普遍适用于所有社会,而主要适用于当代立宪民主社会,另一方面,即使在当代立宪民主社会内部,由于存在着各种相互冲突的综合性学说,在社会基本制度上取得共识也是困难的。所以,罗尔斯后期的理论企求降低了,仅仅要求在基本政治问题上取得“部分共识”。
政治哲学领域存着两个极端,一端是以启蒙思想为代表的 现代 主义,它追求一种超越时代和社会的普遍真理;另一端是后现代主义,它主张相对主义的多元论。罗尔斯的“部分共识”观念位于两端之间靠近现代主义的地方。实际上,“部分共识”观念用一句 中国 成语能够表达得更为清楚,即各种综合性的宗教、哲学和伦 理学 说之间应该“求同存异”。在当代社会,要想在所有重大问题上取得一致是不可能的,但在基本政治问题上的一致又是社会稳定所必须的。“部分共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巧妙而合理的思路。
虽然“部分共识”是一个合理的观念,但这它们在着一些没有得到澄清的问题。首先,“部分共识”观念的核心是将政治正义与各种形而上的学说分开,同时又主张政治正义同所有形而上的学说都是相容的。但是深入分析一下,我们就会发现罗尔斯的政治正义是西方现代自由主义传统的一部分,与伊斯兰、儒家和佛教相比,它同康德和约翰·密尔的自由主义学说的关系更为密切。其次,罗尔斯认识到人们在形而上的理想方面难以达成共识,从而仅仅要求在政治正义问题上达成共识。但是,在政治正义方面就能够达成共识吗?罗尔斯和诺奇克是当代自由主义的两个代表人物,然而他们两人之间就根本无法达成共识。最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部分共识、正当的优先性和公共理性)试图在政治思考和政治实践中将形而上的理想和形而下的利益排除出去,但是,一方面,这是一种幻想,形而上理想和形而下利益的影响是根本无法排除的,另一方面,所谓政治共识只能在讨论、争论、讨价还价的基础上达成,而这些只有在理想和利益发生作用的背景下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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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姚大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