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社会保护中政府责任的理论求证(1)
2015-07-15 01:31
导读:其他论文论文,弱势群体社会保护中政府责任的理论求证(1)应该怎么写,有什么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的这篇文章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现阶段,弱势群体 问题 已成为我国 社会 生活中日益凸显
现阶段,弱势群体 问题 已成为我国 社会 生活中日益凸显的严重社会问题。如何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促进弱势群体的就业、生活与福利保障,事实上已经成了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 经济 社会 发展 的不容回避的问题了。同时,对于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和社会支持对策的 研究 现已成为当下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但是,综观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多集中于对弱势群体的一般社会支持对策的研究,缺乏从政府责任的高度,特别是从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角度深入探讨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途径。本文试图结合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以政府的行政责任和公共政策职能为基本视角,深入透析政府在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过程中的职责。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及其基本特征
弱势群体成为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是在近几十年。[1](P21) 目前 ,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这一概念有不同的称法,如: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等。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了各自的界定。如有的学者将社会弱者作为社会工作的对象,认为“弱势群体是在遇到社会问题的冲击时自身缺乏应变能力而易于遭受挫折的群体”。[2](P17)有的学者从经济的角度,将弱势群体看做是贫困群体或者是贫困群体的一部分,认为“脆弱群体指的是这样一些人口群体: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他们抵御 自然 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脆弱群体一部分已经是贫困者,另一部分是潜在的贫困者。”[3](P93)有的学者则从 政治 和 法律 的角度,将弱势群体界定为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少数)比另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多数)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并且认为法治社会应该从法治的公正性出发,对弱势群体予以公平的对待,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要给予例外对待和特别保护,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4](P23)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一般地说,弱势群体就是社会生活中的困难人群。在社会学的视域中,这些社会困难人群的出现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失调的表现。所以,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弱势群体是由于社会结构急剧转型和社会关系失调或由于一部分社会成员自身的某种原因(竞争失败、失业、年老体弱、残疾等)而造成对于现实社会的不适应,并且出现了生活障碍和生活困难的人群共同体。在社会学看来,弱势群体所存在的问题也必然就是社会的问题。弱势群体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或缓解,有利于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调适,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弱势群体包括生活弱势群体(如贫困者群体)、就业弱势群体(下岗职工失业者)、生理弱势群体(残疾人群体)、年龄弱势群体(退休者群体、老年人群体)等类型。
从群体的基本特征上来看,弱势群体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上的贫困性、政治上的低 影响 力和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
首先,经济上的低收入性是弱势群体的首要特征。社会弱势群体通常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其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造成一部分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如:在市场竞争中失败,下岗失业,身体残疾,年老退休,等等,都会造成经济上的低收入。经济上的低收入也造成了弱势群体的生活脆弱性,一旦遭遇疾病或遭遇到其他灾害,他们很难具有足够的承受能力。“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是社会弱者的根本属性,决定着社会弱者在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上的共同特征。”[5](P66)
其次,生活上的贫困性。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决定了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既表现为生活水平的数量低下,也表现为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在其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用于食品,即恩格尔系数高达80%-100%,入不敷出;日常生活中使用廉价商品,穿破旧衣服,没有文化、娱乐消费,并有失学等后果。[6](P130)生活上的贫困性也是弱势群体的典型特征。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第三,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弱势群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他们的政治参与机会少,对于政治生活的影响力低。政治生活的产品是公共政策,而公共政策是政府对整个社会的价值作权威性的分配(authoritative allocation of values)[7](P129)。显然,强势群体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具有更重要的影响力。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影响力和游说活动,使得公共政策的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利益需求,或者至少不影响自己的既得利益。而弱势群体由于“远离社会权力中心”,较少社会政治活动,难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同时,这也意味着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或者很难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解决自己的问题。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社会的力量,制定更加公正的社会政策,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从各个方面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第四,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由于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和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使得他们在社会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他们的职业技能缺乏市场竞争力,或者已经失去年龄优势,因而没有职业安全感,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常有衣食之忧,对生活前途悲观,心理压力巨大。同时,由于弱势群体在政治上的低影响力,也使其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改变目前的处境。这些都造成了弱势群体在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使他们觉得自己是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或者感到自己被社会所抛弃。他们有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和较为强烈的受挫情绪。在社会生活中缺乏社会支持感,而“具有较低社会支持感的人对他人的评估比较消极,而对自己本身,则产生人际交往无能、焦虑及社会排拒感”[8](P68)。在心理上容易产生不满、苦闷、焦虑、急躁情绪,难以自我调适,进而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综上所述,由于弱势群体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敏感性,决定了这一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脆弱性。同时,也意味着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或者很难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解决自己的问题。这就必然提出了政府在支持社会弱势群体过程中的责任问题。
二、政府在弱势群体社会保护中的责任
政府在弱势群体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 网络 中处于核心地位,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只有明确自身的责任,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才能逐步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问题,进而体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一)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问题,是政府的基本行政责任。
在解决弱势群体的过程中,政府是无疑是主导性的力量,在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中,政府理应扮演主导性的角色。正如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 分析 19世纪中叶的法国农民时所说的:“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9](P677)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弱势群体及其社会生活的贫困化,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和普遍现象。而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必须首先依靠政府的力量,依靠政府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和对市场缺陷的弥补,因而必然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责任在于给强者以‘发展权’,给弱者以‘生存权’,以有效地防止‘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纯生物式的市场竞争。”[10](P100)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二)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是法治社会对政府的必然要求。
法律作为一种强社会控制形式,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弱势群体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武器,法律也要求政府必须担当起保障人权、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使命。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而法治的公正性要求对弱势群体予以公平的对待,同时,法治的普遍性要求对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视,因此,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人权必须要依法给予例外对待和特别保护,通过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政府依法“通过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给予强势群体以特别的物质保障;或者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创造条件,排除妨碍等方式,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精神、道义保障;或者双管齐下,两者兼而有之。”[4](P23)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和保护是国家干预渗入私法领域、追求实质公平的结果,是法律适应现实社会生活需要而作出的制度安排。
(三)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是政府德治的体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若没有理性的道德加以规范、引导,就会变质,以强凌弱、弱肉强食、你死我活、坑蒙拐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道德现象和非理性行为就会充斥整个社会,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贫富差距就会日益扩大,从而造成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还必须坚持“以德治国”,提倡平等互助、扶弱济贫,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坚持“以德治国”,就要通过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正确调节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关系,保障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弱势群体是“以德治国”的应有之义。[11](P26)
(四)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是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中贯彻公正原则的必然要求。
大学排名
公共政策是由政党、政府等社会组织所组成的公共决策系统为实现社会目标、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或者选择的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它具体表现为一系列的法令、策略、条例、措施等。公共政策制定是社会政治生活中公共决策系统的经常性活动。公共政策制定实质上就是政府决策系统对已经出现的政策问题采取行动的过程。公共政策研究认为,在政府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具有特定的价值取向,服务于一定的利益追求。在实践中,公共政策的制定常常为一定的利益集团服务,帮助其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里所谓的利益集团通常是社会生活中的强势群体,而弱势群体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则很少具有实际的影响力。因此,为了坚持社会公正原则,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贯彻公平的价值取向,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提供支持和保护,防止出现“马太效应”,避免使社会资源的分配进一步集聚于那些强势群体的手中。因为, 现代 意义上的公正首先就表现在生存权、就业权、受 教育 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忽视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就不可能公平、公正。毛泽东在谈到党的政策与人民利益的关系时说:“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每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12](P1128)邓小平在谈到“先富”政策与“共富”政策的关系时也说:“我的一贯主张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一部分地区发展快一点,带动大部分地区,这是加速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的捷径。”[13](P166)邓小平的“共同富裕观”,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弱势群体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重视。
(五)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也是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现实需要。
由于弱势群体的生活日益贫困化,同时也由于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而造成的弱势群体相对剥夺感的不断增强,使他们最先也最强烈地感受到了社会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成本与代价;又由于弱势群体的经济承受力低、风险抵御力弱,于是,在弱势群体这一庞大的队伍中就蕴藏了巨大的社会风险隐患,极易于因“水桶效应”而成为社会动荡的“火药桶”。亚里士多德曾经认为,贫困就会激起祸乱。[14](P308)在所有情况下,我们总是在不平等中找到叛乱的起因。美国学者亨廷顿也认为,如果不能在消除社会绝对贫困的同时,逐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那么这种“相对剥夺感”也容易使人倾向于暴力。[15](P156)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曾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着“少数人闹事”的现象,并且发生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是“有一些物质上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但是发生闹事的更重要的因素,还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16](P395)从社会学的角度说,“少数人闹事”属于社会聚合行为,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是发生聚合行为的根本原因。现阶段我国一些地方发生强势群体集体上访、堵 交通 、围政府等事件就是一种社会聚合行为。这种现象的不断出现,说明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事实上已经成了改革过程中不容回避的问题了。因为,弱势群体是我们社会中的基本劳动群众,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重要支撑,是“载舟之水”,是我们一切事业的基础。弱势群体问题如若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则势必会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
共2页: 1
论文出处(作者):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