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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创新的主要趋势(1)(2)

2015-07-25 01:20
导读:从国内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五个政府创新的主要趋势。 第一,从管制政府走向服务政府。政府管理的直接目的是规范社会的
 
  从国内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五个政府创新的主要趋势。
 
  第一,从管制政府走向服务政府。政府管理的直接目的是规范社会的政治生活,维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它既是对公民政治行为的一种约束,又是对公民权益的一种保障。因此,政府管理既是一种管制,又是一种服务。毫无疑问,政府是社会公共秩序的主要管理者,它必须行使对公民的管理责任,包括强制性的管理措施。从一定意义上说,政府管理就是对公民生活的一种必要管制,政府管理的过程也是一个对社会生活进行管制的过程。只要政府存在一天,管制就会存在一天。然而,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执政水平的提高,政府管理中管制的成份正在日益减少,而服务的比重则日益增多,建立服务政府已经成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目标。从某种意义上,政治现代化和民主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从管制政府不断走向服务政府的过程。
 
  服务政府的基本意义是,增进和维护公民的公共利益成为政府管理的主要职能,政府主要通过对公民的服务而不是管制来维护自己的执政地位。服务政府要求日益强化政府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社会服务职能。第一,政府要积极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品,特别是在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义务教育、基础交通、公共安全、社会福利等方面,政府要通过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来增进公共利益。第二,政府要日益放松对社会经济事务和公民私人事务的管制,更多地让公民和社会民间组织进行自我管理。第三,即使在政府必须履行管理责任的地方,政府也应当有服务意识和平等意识,而不是进行居高临下的家长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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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从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简单地说,所谓全能政府,就是政府无所不能,无所不管,无处不在。在缺乏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或者公民社会湮没于政治国家的情况下,全能政府的存在几乎是必然的。全能政府可能有很高的行政效率,也可能为公民带来众多的福利,但它绝不可能带来公民的自主和自治,因此,它与民主政治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随着公民社会的逐渐壮大,它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界限就会日益明显,这就为政府权力设定了一个基本的边界和范围。公民和政府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它们的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双方都不能越过这一边限,否则就是侵权。政府被严格要求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边限内行动,而不能越过这一边界,这就是有限政府的基本意义。
 
  有限政府表明政府再也不是无所不能和无处不在,不仅政府应当做什么,而且它不应当做什么,也都由法律加以明确的界定。因此,有限政府的概念既不同无政府主义的观点,也区别于政府“管得越少越好”的主张。“政府越小越好,管得越少越好”,这种观点相当流行,但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评价一个政府的好坏,主要不在于它的大小,而在于它是否克尽职守;评价一个政府有否履行其正当职责,也不在于它管得多或管得少,而在于它有没有管应该管的事,有没有去管不应该管的事。政府如果管了不应该管的事,不管政府规模的大小,都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夺,是严重失职;如果政府没有管应该管的事,造成公民利益的损失,无论它的规模大小如何,也都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也是一种严重失职。
 
  第三,从人治走向法治。人治是传统政治的典型特征,它把国家和公民的政治命运完全交由少数官员,特别是最高统治者掌控。这不仅完全逆民主进步的历史潮流,而且也是政治腐败、政局动荡、社会不公的根源所在。摆脱人治,建设法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的基本意义是,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的直接目标是规范公民的行为,管理社会事务,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但其最终目标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政治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与人治相对立,它既规范公民的行为,但更制约政府的行为。建设法治政府,首先要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特别是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要努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使之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建设法治政府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的要求,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奉公守法。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第四,从集权走向分权。政府长期是全部政治权力的垄断者,即使在全球化和民主化背景下,政府也仍然是政治权力的主要掌握者。但是,不断地还政与民,让公民享有更多的政治权力,更多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管理,是政府改革的正确方向。从集权走向分权,是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将国家权力还给社会的基本途径。从集权走向分权,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权力从政治国家向公民社会分流,或者说从政府向民间分流。国家和政府应当不断地将管理权力交给公民社会,特别是合法的民间组织和公民本身。二是权力从中央向地方分流,地方对当地的公共事务越来越拥有更多的管理权力,地方的自治程度也随着社会政治的发展而不断提高。三是权力从政府向市场分流,即政府向企业放权。经济生活的资源配置应当以市场为主,除了维护社会公正和公民权利所必需的干预之外,政府对企业和市场的行政性介入应当尽量减少。
 
  最后,从统治走向治理。统治与治理都是公共管理活动,但两者之间有重大的区别。治理作为一种政治管理过程,也像政府统治一样需要权威和权力,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这是两者的共同之处。但两者至少有四个基本的区别。其一,治理与统治的最基本的,甚至可以说是本质性的区别就是,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而统治的权威则必定是政府。其二,管理过程中权力运行的向度不一样。政府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与此不同,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其三,管理的范围不同。政府统治所涉及的范围就是以领土为界的民族国家,与此不同,治理所涉及的对象则要宽泛得多。由于治理的权威主体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非政府的、跨国界的民间组织,所以,治理的范围既可以是特定领土界限内的民族国家,也可以是超越国家领土界限的国际领域。其四,权威的基础和性质不同。统治的权威主要源于政府的法规命令,治理的权威则主要源于公民的认同和共识。前者以强制为主,后者以自愿为主。即使没有多数人的认可,政府统治照样可以发挥其作用;治理则必须建立在多数人的共识和认可之一,没有多数人的同意,治理就很难发挥真正的效用。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政府管理活动中统治的成份日益减少,而治理的成份日益增多,这既是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也是执政水平提高的反映。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多一些治理的成份,少一些统治的成份,意味着公民与政府有更多的合作,意味着有更多的公民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管理活动中来,从而也就意味着民主程度的提高。不仅如此,政府从更多的管理领域中撤出来,让民间组织或公民自己去管理,这也会减少许多行政管理的环节,实质性地降低政府管理的成本,从根本上提高政府管理的效益。因此,不断地从统治走向治理,努力促使政府从统治型向治理型转变,这是政府管理创新的根本方向。
 
  政府自身的改革和创新对社会进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政府是国家政治权力的实际掌握者,是政治经济制度的建立者和各种政策法规的制订者。一个国家要实现善治,首先必须实现善政。政府的一举一动都极大地影响着社会的治理状况,影响着全体公民的思想和行为,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政府创新对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提高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政治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要做好政府公共部门自身的改革与创新,政府自己应当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政府必须努力倡导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基本原则,真正做到科学无禁区、学术无禁区、研究无禁区。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制度创新,其前提都是新的观念、新的思想和新的理论的产生。要突破旧观念、旧思想和旧理论的束缚,就必须真正做到解放思想,敢于思考、勇于思考。解放思想,是一个民族保持其理论思维的先进性和激发其精神活力的生生不息的泉源,只有解放思想,才可能冲破传统的束缚和教条的束缚,提出新的观点和见解。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政府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创新意味着以新的制度、新的秩序、新的技术、新的学说、新的方法替代旧的东西,有可能与现存的秩序和制度相冲突、有可能触动一些人的既得利益,有可能使一些人不适应;创新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有可能最终失败,有可能得不偿失,有可能效益不大。创新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上述负面的影响,就必须有一套民主的政治和法律机制,遏制与社会进步方向背道而驰的保守势力对改革与创新的破坏和抵抗,宽容创新者的失误,保护创新者的积极性,使创新成为社会日常生活的重要内容。
 
  政府必须制订有效的奖励政策,积极鼓励创新行为。一方面,创新具有很大的风险,创新往往需要付出代价;另一方面,成功的创新又能为社会带来极大的效益。创新活动的这种双重性,要求政府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给创新者以人力、物力、财力、信息和政策的保证,形成足够强大的激励力量,激发人们的创新积极性;同时也尽可能补偿人们为创新所付出的代价,降低人们为创新所承担的风险,支持敢冒风险的创新者,奖励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创新者。
 
  政府应当制定适当的创新计划,引导和规范社会的创新活动。政府的创新计划对全社会的创新活动具有特殊的重要性。首先,可以合理地配置有限的资源,防止重复劳动,最大限度地降低全社会的创新成本,以期取得最大的创新效益;其次,可以对社会的创新活动进行引导,把主要的创新力量集中到社会最需要的领域和部门,解决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最后,可以对社会的各种创新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和调控,使全社会的创新活动能够有序地和持续地发展。
 
  最后,至关重要的是,政府应当成为创新的表率。政府是社会进步的火车头,政府创新是其他所有社会创新的核心。政府的创新形象,可以在全社会培育起一种创新的文化氛围,使创新成为一种社会价值;政府的创新行为,改变着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各项政策方法,影响到所有公民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政府的创新制度,更是直接关系到社会各个领域中的创新活动的数量、质量和效用。完全可以说,一个良好的现代政府不仅应当是精简、高效、廉洁的政府,而且应当是民主、文明和创新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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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阅俞可平:“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 期,第  页。
 
        [2]第五届全球政府创新论坛《宣言》:“21世纪的政府创新与政府质量”(Fifth Global Forum on Re-inventing Government: FINAL DECLARATION, Innovation and Quality in the Government of the 21stCentury, México City, 3-6 November 2003),见: http://unpan1.u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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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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