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上保障和谐社会构建(1)(2)
2015-08-18 01:04
导读:比如,对于因为经济收入差别悬殊而形成的矛盾,可以通过改革和改进分配制度、税收制度、财政制度来逐步加以解决;对于因为微观经济管理或宏观经济
比如,对于因为经济收入差别悬殊而形成的矛盾,可以通过改革和改进分配制度、税收制度、财政制度来逐步加以解决;对于因为微观经济管理或宏观经济管理原因而形成的矛盾,可以通过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的经济管理制度特别是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解决;对于因管理者、掌权者工作作风和以权谋私形成的矛盾,可以通过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强化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来解决,等等。只要类似的制度平台和操作机制建立健全起来了,社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无论是潜在的还是显性的,解决起来就比较容易了。
第三,建立健全必要的监测预警、预防预控和应急处理机制。
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权力过分集中政治体制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根本改革和转变,是一个艰难而又相当长期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里,由于旧体制的固有矛盾和弊端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可能马上消除,而且又增加了正在衰亡的旧体制和正在兴起的新体制的矛盾,增加了新体制创建过程中因其不成熟、不完善乃至探索失误和遭受挫折而产生的矛盾,增加了社会结构重新调整、社会资源重新配置、社会机制重新组装、社会利益重新整合势必要带来的一系列新矛盾,所以,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矛盾必然表现为多发性、复杂性、持久性的特点。任何健全、有效的制度体系,只能尽可能地减少、缓和与化解这些矛盾,不可能杜绝和根除这些矛盾。
而且,当各社会利益主体之间和同一社会利益主体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同其他社会因素和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的时候,在某种特定的具体情况下,一般性的利益矛盾还可能转变和激化为利益对抗和冲突。这是客观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当改革推进和社会转型愈是进入关键时期,愈是触及旧体制的中枢神经和要害部位,各种利益矛盾转变和激化为某种对抗和冲突的可能性就愈大。近些年来,发生在效益低下、严重亏损甚至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因生活窘迫而聚众闹事的事件,发生在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内部的劳资冲突事件,发生在官僚主义、腐败现象比较严重的地方和单位的群众集体上访甚至引发秩序混乱事件,等等,之所以屡禁不止、持续不绝,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因此,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注重建立健全应有的监测预警、预防预控、应急处理机制,对于有可能发生的社会利益对抗和冲突事件,或防患于未然,或化解于“青萍之末”,或将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从一定角度上来说,这方面的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意义和重要性自不待言。道理很清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进程中,不可能完全杜绝某些社会利益主体之间对立、对抗和冲突,但必须将其制约在影响最小、损害最少的范围之内,否则就会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干扰、阻挠和伤害。
第四,建立健全确保掌握公共权力者只有在服从和服务于“法的利益”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其自身利益的制度规范和运作机制。
恩格斯指出,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者,一般都具有力图实现“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立的特殊利益”,这种“特殊利益”同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者所应该代表的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不一致。 恩格斯揭示的这个客观规律,只要阶级和国家还存在,就不可能根本改变。充分认识这个规律,对于分析我国现阶段公共权力行使的实际情况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我国现在相当一些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者,特别是其中的某些担任党政领导职务者,比较严重地存在着为了谋取自己“特殊利益”而无视甚至践踏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即“法的利益”的现象。但是,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者承担着调节社会利益的重要责任和职能,是调节社会利益的制度体系得以正常运行的执行者和操作者。要使调节社会利益的制度体系真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一个必有的重要前提,就是切实有效地监督并制约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者特别是其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者自己的“特殊利益”,迫使其必须遵照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办事。如果没有这个前提,调节社会利益的制度体系再怎么健全和完善,也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怎样监督并制约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者特别是其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者自己的“特殊利益”呢?
马克思尖锐地指出:“法的利益只有当它是利益的法时才能说话”,一旦法的利益同掌握和行使执法权力者自身的利益“发生抵触,它就得闭上嘴巴” 。这个论述启示我们,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一种制度和机制,使得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者特别是其中的担任党政领导职务者,只有在服务和服从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即“法的利益”的条件下,才能实现他们自己的应有利益;而当他们为自己追求和“法的利益”相对立的“特殊利益”的时候,他们实际上不仅得不到任何利益,还要受到严厉的惩罚,付出非常高昂的代价。出于害怕受到严厉惩罚的顾虑和恐惧,他们就不敢背离“法的利益”而去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了。当然,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建立健全应有的制度规范和运作机制,难度的确很大,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的真正启动和长足进展。但是,此乃调节社会利益的制度体系能够发挥作用的关键,亦即保障构建和谐社会之实践能够顺利推进的关键,只能背水一战以求成功,不可能有别的第二种选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66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96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