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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和谐社会的内在评价标准是诚信友爱和充满活力的话,外在评价应当是安定有序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理由有二:第一,公共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群众安居乐业、国家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在公平正义指导下践行民主法治的必然结果,是和谐社会的外在表现形式;第二,和谐社会是针对两类关系的状态描述,一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另一类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这两类关系是天然存在的,但其相处的状态却是不同的,当他们达到了人与人之间真诚、和睦,社会充满活力,人与自然之间融洽和谐、天人合一时,即形成了和谐社会。所以,安定有序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外在表现,也是评价和谐社会的外在标准。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如果社会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矛盾激化,人们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安居乐业。然而,任何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冲突和分歧。关键是,和谐的社会能够运用制度和规则的力量来不断化解冲突、弥合裂痕。比如,法治凭借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又比如,公平正义作为各种制度构建的核心价值,可以使整个社会的凝聚力、亲和力增强,正气得到弘扬,邪气得到抑制,从而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对美好未来的向往以及对政府的信任,对真善美的追求。当对真善美的追求形成主流的社会氛围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便会充满真诚和友爱,社会运行中的一些冲突和摩擦便会大大减少或自动化解,社会也便自然地呈现出安定有序和欣欣向荣的局面。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物质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生态环境中,需要不断同自然进行各种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并通过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如果不能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就不能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统一,即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由此便会因为自然资源的匮乏而引发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而也无法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所以,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必须处理好四个环节的关系:正确认识自然,合理改造自然,充分利用自然,有效保护自然。只有正确认识自然,发现和掌握客观规律,用于指导实践,才能合理改造和充分利用自然。对自然的改造和利用难免会造成一些破坏,所以还需要保护,使破坏不超过自然可以承受和恢复的程度。正确认识自然是前提,合理改造自然是手段,充分利用自然是目的,有效保护自然是条件,这四个环节对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缺一不可。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既是静态和谐社会的独立评价指标,又是动态构建和谐社会的操作手段。同时,这六大特征又构成了四个完整的具有不同功能和价值的方面,即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诚信友爱和充满活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安定有序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外在表现。这就是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对其进行认真地研究和准确领会,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设计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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