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基础教育政策创新发展的(3)
2016-04-28 01:00
导读:到21世纪初,中央开始转换思路重新界定各级政府教育权责,通过增大中央及省级政府在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中的权责比重,克服了教育体制简单模仿经济体
到21世纪初,中央开始转换思路重新界定各级政府教育权责,通过增大中央及省级政府在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中的权责比重,克服了教育体制简单模仿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权限下放而不顾教育的公共性及其利益相对可分性低的特点所出现的问题,改变了长期只承担事权忽视投入的错位现象。主要表现有:加大中央、省级财政投入与转移支付力度;分地域按比例明确各级政府职责;省级统筹下保证“以县为主”到位;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等等。如今,农村基础教育不再只是农民、基层政府“自己的事”,更多地是国家是人民的共同事业。
2、投资主体由“以民为主”向“以公为主”转变
农村基础教育是一种全国性公共产品,具有典型的外溢性和非地域性。外溢性意味着成本与收益难以存在配比关系,市场在这一领域是无效的,政府因而拥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而非地域性特征则要求农村基础教育应由国家负责实施,其经费应由中央财政提供,不能将其分解分摊到各级政府头上,更不能变相成为一种负担强加在当地农民身上。
大致上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经历了农民自己办学到“以乡为主”投入办学,再到“以县为主”投入办学三个阶段。改革之初的农民办学完全是由农民自己掏腰包;接下来1986年后“分级办学,以乡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在实践中转化成为“县办高中,乡办初中,村办小学”的办学模式,按照当时“谁办学谁掏钱”的教育投资原则,很明显,农村基础教育基本“托付”给了乡、村财政及“最广大的农民群众”,其来源主要是农业税、教育附加、教育集资等。据教育部相关调查数据显示:2001年样本地区农村基础教育投入中央补助约占1%,省补助占9.8%,其余78.2%完全由乡、村筹集。可见,“以乡为主”办学实质还是在用农民自己的钱兴办所谓“义务的教育”。直到2001年农村教育权责主体的由乡到县,才真正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农村基础教育的公共性,强化了政府在农村教育中的义务和职责,长期错位的投入配置结构有了较大幅度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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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计对比,1995年,各级财政对农村教育投入共300亿,占农村教育总投入的50%以下;2002年,各级财政投入达到990亿,占农村教育总投入的78%。自此,农村基础教育政策开始更多地由农民投资转向政府投资。2005年底农村义务教育首次被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投入新模式,在政策思路上进一步明确和突显了政府在农村基础教育投入中的主体性质。免费教育目标的提出以及新增经费计划的制定则从实践上有力地证明了“农村教育农民办”向“农村教育国家办”的伟大历史转变。
3、办学形式由“公办”为主向“公”“民”结合发展
民办教育对于农村基础教育而言并非近年才出现的新生事物,建国后我国农村民办教育发展曾经历过一段较好时期,十年“文革”的破坏使得上世纪60年代后期到80年代中期近二十年的农村民办教育处于完全空白的状态。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穷国办大教育”的现实国情要求国家必须考虑改变由政府包揽的办学体制。以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为契机,我国正规民办中
小学教育进入恢复和发展阶段,在国家政策鼓励和势如破竹的城市民办教育的推动之下,长期以来农村教育完全“公办”的局面开始松动。
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作为改革开放后国家第一个涉及民办教育的成文文件,其提出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方针,对后来我国农村民办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由于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有些地区教育很难达到“普九”的要求,民办教育利用民间的资金办学,补充了公办教育发展的不足,满足了“普九”的需要,为国家分了忧,解了难,为农村基础教育事业引入了竞争、注入了活力。据资料统计,1997年到2002年五年问,我国农村民办小学在全国民办小学中所占比例由70.4%增加到72.1%,民办初中在全国民办初中中所占比例由44.1%上升到57.4%,取得了较为显著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