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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视角下的性骚扰定义浅析(1)(3)

2016-05-04 01:01
导读:目前我国学界较为一致的认识是:“性骚扰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采用一切与性有关的方式去挑逗、侮辱和侵犯他人的性权利,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目前我国学界较为一致的认识是:“性骚扰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采用一切与性有关的方式去挑逗、侮辱和侵犯他人的性权利,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包括口头性骚扰、行为性骚扰和环境性骚扰。”17
二性骚扰定义的特点分析
通过以上对各国各地区的性骚扰定义的总结分析可以看到性骚扰的界定有以下的特征:
1,性骚扰在地域和实践发展上大体经历了从西方到东方国家的过程,它与世界妇女运动的发展密切相关。
性骚扰的概念首先出现在 经济 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从关注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美国1976年首先给性骚扰一个明确的界定,这也是世界妇女运动和女权运动推动发展的结果。性骚扰这个概念提出以后很快在80年代由一个关注妇女正当权益的概念,变为一个法律概念,并首先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像英国、法国等国家通过立法。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和世界范围内妇女运动的发展、女性权利的提高性骚扰的概念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认可,获得了世界性的广泛关注,过去妇女发展起步较晚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逐步开始研究和探讨性骚扰的问题和立法的可能性。中国在2005年十二月一日也通过有关性骚扰规定的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现了性骚扰立法突破。
2,在被骚扰主体上经历了从关注女性权利到关注两性权利的过程,但重点还是在关注和保护女性权利。
性骚扰最先是一个女性主义话语下的法律概念,所以一开始在这个概念的界定就针对的是对女性的权利保护,正如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第2条第2款指出的性骚扰是在工作场所发生的对妇女的一种歧视形式。但是随着研究和探讨的不断深化,发现被性骚扰的主体不仅仅女性,也有男性,实质上在两性交往中男女都存在着被骚扰的可能,所以对性骚扰的准确定义是包含两性都受侵犯的行为,而不仅仅是针对女性的侵犯行为,但相对来说针对女性的性骚扰,尤其是对妇女合法权益(诸如身体权、名誉权、就业权、休息权、性的权利等)造成的侵害要远远多于针对男性的性骚扰,所以性骚扰地提出和立法还是重点旨在保护女性。比如说法国在对性骚扰的定义中特别指出受害者主要为女性,她们常常由于工作关系而遭到老板或同事的侮辱。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性骚扰的界定与各国文化和妇女地位紧密相联系,没有统一的定义。
从前面列出的各种关于性骚扰的定义可以看出,各国各地区在定义上是有分歧和不同侧重点的。对具体的性骚扰发生的场合、具体行为方式、产生的后果的规定都是有差别的,当然从定义中我们看到各国更具情况对定义内涵和外延的宽窄略有不同,实际上这是与各国的传统文化和现实的妇女地位状况是相联系的。性骚扰这个词对大多数国家来说是个外来词汇,在出现这个词汇之前各国对性骚扰此类的行为有自己的称呼,比如中国所说的耍流氓、猥亵妇女等类似于性骚扰的内涵。通过上面的分析来看,在大多数西方国家由于男女平等的观念和社会开放的程度等原因,性骚扰的定义较为狭窄,性骚扰大多数时候被界定在有上下和强弱关系的环境中比如工作等具体环境中,骚扰的行为界定大多更为直接与性相关,而在香港和台湾等地区由于传统文化中对男女两性的具体要求和社会性别不平等的现状,在界定性骚扰时期内涵更为宽泛,在具体的骚扰行为上包括的范围更广。像香港在《性别歧视条例》中对“性骚扰”的定义:一方向另一方作出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或举动,包括不情愿的身体接触、性贿赂、提出与性相关的行为作为给予某种利益的条件;不涉及身体接触的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性骚扰亦指带有性别歧视的偏见和言论。这个范围就很广泛了。所以没有形成一个国际社会统一认可的定义。
4,始终体现的是社会性别的视角。
性骚扰本身就是与社会性别高度密切相关的概念,不仅仅在于它提出与女权主义的发展直接相关,也不仅仅因为最早是由女性之一的学者或倾向于女性主义的学者提出和关注的。是因为性骚扰直接反映人的生理性别在社会现实中的关系状态的一种特殊方式。被骚扰的主体绝大多数指向妇女,本身就说明了在今天社会性别的一种不和谐和不平等。尽管性骚扰很多时候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它所揭示的是今天社会性别的发展状况,始终是在社会性别的视阈下被关注、研究和探讨的重要概念,而且本身也已成为社会性别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和关注点。比如在中国性骚扰的法律它的母壳就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就很能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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