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一议”的制度困境及完善举措(1)(2)
2016-05-14 01:03
导读:2、适当灵活下放上限设置决定权。国家《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管理,这样限制了村集体筹资筹劳的
2、适当灵活下放上限设置决定权。国家《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管理,这样限制了村集体筹资筹劳的能力。本人认为应该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发展程度的村庄的不同需求,不制订统一的筹资筹劳标准,无论从筹资额上还是所议的项目上,都可以
放松。
3、不宜硬性完全取消“两工”。在某些农村公共品的建设上,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仍是必要的,一些农民也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因此可以在村民自愿的情况下允许“两工”存在。如某些公共品的技术含量并不高,比如在农村修水泥路,由本村村民自己兴建显然可以使成本降低,能够部分减轻农民负担。由此可见,硬性地取消“两工”不尽合理,这样的制度显然不符合“激励相容”的原理,在实施中势必要被打折扣。离开了带有公有权利性质的法律或行政强制力,农田水利及其他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一事一议”制度,很难真正有效地实施下去。因此政府在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础上,必须充分联系本地实际,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一事一议”的议事规则写进去,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要尽快规范和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的相关政策法规,做到“一事一议”有法可依,让“一事一议”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不断提高村民的议事意识、议事水平和议事能力,确保“一事一议”规范运作。对擅自挪用、平调、挤占“一事一议”款项的要严肃查处,属私人贪污、挪用的追究刑事责任;对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签字后,不按时缴纳款项的,按违反合同论处,申请乡镇农业
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也可依法起诉。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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