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现代企业伦理的公平机制(1)(2)
2016-05-27 01:00
导读:一、中国企业伦理公平机制缺失的原因分析 公平作为多学科的历史范畴,其要义是权利与义务之间建构的某种合理性平衡关系,对作为伦理范畴的公平自
一、中国企业伦理公平机制缺失的原因分析
公平作为多学科的历史范畴,其要义是权利与义务之间建构的某种合理性平衡关系,对作为伦理范畴的公平自然也应作如是观。在中国,公平作为伦理范畴是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伴随改革开放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出现的,其标志就是“道德权利”这一新概念的提出。二十多年来,关注伦理公平问题的文论时而见诸报刊,但一直没有获得应有的学科地位——没有进入主流的伦理学体系和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的伦理学课程,更没有作为企业伦理的核心价值加以倡导,并相应地建立起企业伦理的公平机制。
中国社会长期缺乏产生伦理公平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封建社会,普遍分散的小农经济要求高度集权的专制政治与之相适应,由此形成以专制政治扼制分散经济的社会结构模式,与这种社会结构模式相适应的伦理文化便是儒学。儒学的立论前提是“人性善”(宋明理学提出的“天理”与“人心”不过是其衍生形式而已),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人伦伦理强调的是“推己及人”,政治伦理推行的是“三纲五常”,两者的实质内涵和基本的价值倾向都是道德义务论和政治责任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革命传统道德,充分反映了劳苦大众要求推翻不平等的社会制度、翻身得解放和当家作主人的正义呼声。政治伦理以共产党人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怕流血牺牲的无私献身精神和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的务实态度为基本内容。人伦伦理则以大力提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做“纯粹的人”这种新道德为基本内容,本质上依然是“义务论”、“责任论”的伦理道德体系。革命传统道德在革命年代发挥了教育和团结广大人民群众推翻旧政权、建立新中国的伟大作用,在共和国成立后曾一度成为恢复国民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精神支柱。但并没有受到顺应历史演进时势的洗礼,实现与时俱进的创新和发展,反而因受“左”的思潮的严重干扰而脱离新中国社会与人的道德进步的客观要求,“义务论”和“责任论”的倾向更为明显。如革命传统道德中的人伦伦理被曲解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道德假设,既规避了道德权利,又模糊了道德义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结构在“基础”的意义上就抽去了公平赖以生存的历史条件,生产经营的责任在企业,权利在政府,企业是经济活动的责任主体却不是权利主体。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发展新时期以后,我们的主要精力是向前看,向外看,不仅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方面是这样,文化道德建设方面其实也是这样,似乎无暇顾及如何看待自己的新老意义上的两种传统道德的问题。上世纪90年代后,越来越多的社会道德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警觉,促使我们不得不反观一下自己的道德文明史。但在这期间,对两种传统道德在整体结构上所存在的片面的义务论倾向,却一直没有给予应有的注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一个重要的进步就是越来越关注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但多是
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意义上的,而不是伦理学和道德建设意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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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简要回顾和分析不难看出,中华民族缺乏伦理公平意识,没有养成在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相对平衡关系上看待道德问题、进行道德建设和道德评价的习惯,没有形成尊重伦理公平的传统。我们的伦理文化和道德资源可谓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真是一个名副其实的“道德富国”,但就缺乏伦理公平观念和公平机制而论,又是一个名副其实的“道德贫国”。我们正是在缺乏伦理公平意识和道德经验的情况下跨入需要用公平观念和公平机制推动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文明进步的历史新时期的。如果说,小农经济和计划经济及与此相适应的专制和集权的政治体制,以及为夺取政权而出生入死的革命战争,是形成义务论道德体系的天然温床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及与此相适应的民主政治体制下,传统的义务论道德体系就再也找不到其广泛存在的逻辑根据了,它需要更新、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必须在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相对应性的平衡关系上建立伦理公平机制,这是一个不容回避和忽视的时代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