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现代企业伦理的公平机制(1)(3)
2016-05-27 01:00
导读:经过近三十年改革开放大潮的洗礼,中国人已经渐渐地在自己的认知结构中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道德经济。可是,对于究竟应当
经过近三十年改革开放大潮的洗礼,中国人已经渐渐地在自己的认知结构中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道德经济。可是,对于究竟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法制经济”与“道德经济”,人们就见仁见智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一命题,很多人的理解只是停留在刑法法理的表层——你不依法生产与经营就治你的罪,并不问这一命题深层的道义蕴涵。法律历来是维护社会基本道义的,法律对社会和人的终极关怀并非体现在自身的展现,而是在社会基本道义的价值实现。所谓“法制经济”就是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平的经济,就是依法实行公平竞争即公平占有物力、人力和市场力的经济,促使市场经济成为“道德经济”。虽然公平是历史范畴,不同历史时代有不同的公平观念以及维护公平的法制,但自古以来法制所追求的核心价值都是以公平为内容的社会基本道义,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制自然也是这样。
对于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这一命题,目前国人多限于“诚信经济”的层面,而所关注的“诚信”也多为生产经营者是否履行了自己的道德义务和责任,是否做到表里如一、言行一致,生产经营的产品及其活动是否做到货真价实、童叟无欺,而极少涉及生产经营者在与消费者、政府管理部门之间应享有的道义上的权利。如此理解“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的命题,实际上就抽去了市场经济主体——“经济人”的道德权利,所谓“道德经济”就成了只对“经济人”提出义务和责任要求的经济,从而使得“法制经济”与“道德经济”在市场经济运作体制内发生分离,违背了法制与道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内在统一的逻辑关系,所谓“诚信机制”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道德经济”也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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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并不反对在“诚信经济”的意义上来理解“道德经济”,也不反对通过建立“诚信机制”来促使市场经济成为道德经济,但更重要的问题是应当如何建立“诚信机制”,促使市场经济成为“诚信经济”和“道德经济”。在这里,关键的问题是要“互为诚信”。“法制经济”要求“经济人”在“法人”的意义上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道德经济”却要求“经济人”只以“道德人”的名义履行道德义务,不同时赋予“道德人”以道德权利,这在实践逻辑上能够行得通吗?在任何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内在本质和价值趋向都是一致的。不难想见,如果不用伦理公平的观念和机制来说明和评价“经济人”的道德作为,所谓市场经济也应是“道德经济”及“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统一,充其量不过是一种“社会舆论”罢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运作方式如果缺乏伦理公平观念和机制,势必会在“基础”和“基本动力”的意义上妨碍“竖立其上”的民主政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妨碍整个社会生活尤其是精神生活的质量,妨碍营造崇尚公平与正义的时代精神和社会风尚。当代中国有一个人所共知的事实:官员腐败落马多与行贿受贿有关,行贿受贿多与企业经营有关,企业行贿多与不公平(不正当)竞争的机制有关,而不公平(不正当)竞争机制又多与缺乏伦理公平意识和机制有关。从这个腐败“生存链”来看,腐败其实只是企业缺乏伦理公平观念及其机制的“集中表现”,有效惩治腐败不应当忽视从“基础”建设做起。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我国企业如果不能普遍建立包含伦理公平在内的公平竞争机制,政治上的腐败问题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企业伦理的公平机制与“诚信机制”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前文已经提到,诚信是不可能形成机制的,“诚信机制”这一命题本身不能成立。机制是一种由不同事物依据一定的逻辑联系建构而形成的工作机理或工作原理,它以一定的“关系”为生成前提,诚信作为一种具体的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本身并不具备这样的“关系”条件,它只能为构建伦理机制提供思想和观念方面的支撑。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钱广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