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院所转变为非营利组织(2)
2016-07-26 01:01
导读:长期以来,农民无偿或低偿地使用农业科研成果,为农产品供求平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二、我国非营利院所向非营利组织的转变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
长期以来,农民无偿或低偿地使用农业科研成果,为农产品供求平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二、我国非营利院所向非营利组织的转变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确立“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经济体制转轨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较为广大的空间,非营利组织遍布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我国农业非营利组织极度缺乏。
1.非营利院所的原则
一是维护社会公平。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受到支持和保护,符合非营利组织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所以,农业科技院所应该属于非营利组织。除具有一般非营利组织的共性以外,还具有“非营利院所盈利,可以按照规定比例返还给农户”的职能。
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经营上,与农民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合作关系,非营利院所低价向农民推广农业科技,如向农民推销科技产品,供应农业生产数据,只收手续费。非营利院所经营上述业务是赔本的。根据情况,可以用商业化的业务盈余来补贴这方面的支出。
三是奉献社会。非营利组织的动力主要是科学家的工作,获得农民的满意和社会的承认,这是农业科学家最高层次的心理满足。通过非营利组织激发奉献精神,提高社会公德水平。非营利组织虽弘扬科研人员的奉献精神,但仍然要按个人的贡献分配,多劳多得。非营利院所的科学家享受公务员的待遇,可根据任务目标,按照绩效进行评价,考核结果直接跟报酬挂钩。科技人员的贡献、专利可以作为股权和股票期权。志愿者和奉献者可以先领奖金,后捐款。
根据国际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趋势,非营利院所应该有合理利润,以引进和留住人才。但是要限制股金分红额。参照日本农协的做法,股金分红率,基层非营利院所限制在7%以内,省和中央科技院所限制在 8%以内。按规定,基层院所每年的纯利润主要用于四个方面:25%作为发展非营利院所事业的准备金;10%作为积累金;7%作为分红金;45%作为农民利用院所产品和服务的返还金。除以上四项外的多余部分(13%),结转下年度分配。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四是自主、民主管理。首先,定期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向成员报告院所工作,听取成员、尤其是科学家意见,讨论和决议本院所的重大事宜。其次,非营利院所要拥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建立公开
招聘制度,自主决定招聘人员数量、专业岗位设置、不同等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比例及受聘人员的职位等级,通过合同方式确定科研机构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实行岗位责任管理,建立合理的职工解聘和辞退制度。对被聘用人员定期考评;对经考评不合格的人员、
聘用合同到期后未续聘的人员和被辞退的人员,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合约。
五是发挥优势。“市场需要什么就生产什么,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更要发挥本院所专长,院所之间结成相互需求、互为市场的功能性联系,以推动共同成长。从专业化分工着眼,把非营利院所的资金筹集和使用分开,按照专业化分工进行专业化协作,就会形成理想的机制性功能结构。通过国内外、省市内外的院所合作与联合,优化配置科技资源,提高科研竞争力。
六是提高效益。引入合理、有效的课题全成本核算机制。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