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院所转变为非营利组织
2016-07-26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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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益类农业科研院所转变为非营利组织是必然和必要的,
摘要: 公益类农业科研院所转变为非营利组织是必然和必要的,非营利院所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需要增加政府投入、发展农业科技基金会,健全法制保障等。
关键词: NPO 农业科研 农业科技院所
农业现代化的前提是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创新的主力是农业科学院,非营利的农业科学院(本文简称非营利院所)是农业科研院所的主力。其实现制度创新,建立起系统完善的非营利组织,才能提高我国农业科技水平和农业竞争力。
市场经济,主要由政府、市场和各种非营利组织构成。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职能都是提供纯公共物品。建立有效且有限的政府,避免“政府失灵”及“市场失灵”,都要求非营利院所建立非营利组织。本文将非营利院所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公益而从事科技产品生产、流通,提供农业科技物品及其服务的社会组织。
有人根据其与政府的关系和法律地位,大致将其分为两类:官方和民间的非营利组织。有人根据服务本质,以及与环境、市场的关系,对各种社会组织定性。政府是公共性最强、市场性最弱的组织,企业是市场性最强、公共性最弱的组织,非营利组织位于市场性和公共性的中间值之间。根据这样的定性构架,可以把非营利组织组织分为四类:公共性弱而市场性强的运营型组织,可按照市场方式运作;志愿者组织等公共性和市场性都比较弱的自治型组织;学校、医院等公共性和市场性都比较强的专业型组织;公共性强而市场性弱的保护型组织,如农业科技院所,这种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比较密切。
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一是服务大众的宗旨;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结构;三是不使任何个人营私的管理制度;四是有合法免税地位;五是提供捐赠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总体上看,我国NGO正处于发育期,是一支正在成长的社会力量,“非政府组织的兴起为公共领域增加了新的制度资源”。
一、农业科研院所成为非营利组织的必然性
科研机构分公益类和应用开发类二大类。历经20多年的探索,最终把农业科研性质重新定位为“公益性”,并已形成共识。很多国家都把农业科研作为政府保护的对象。
农业是弱势产业,存在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我国农业还面临严重的资源约束和市场约束。
农业科研产品大多数具有公共产品特性,如种质资源、病虫害预测预报、栽培管理技术、水土保持技术、食品安全、
环境科学、政策研究和基础性研究、共性研究和关键性研究具有纯公共产品特性,但科研机构和研究人员却很难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我国的小农户承担不起农业科技投入,也不能承受推广成本——农业科技“试错”的高昂成本。
农业科研具有周期长、应用年限短、地域明显、风险大等诸多特点。据统计,国内获科技进步奖的农业科研成果研究周期一般为6年~13年,而生产中一般的技术性成果使用5年~8年后就被淘汰,有些成果产出后甚至尚未推广应用就已过时,成为无效供给;与其他行业科研相比,农业科研的工作环境较苦,重复劳动较多,出成果较难,导致农业科研单位高学历人才总量缺乏,人才留住难、引进难。
农业高新技术成果因自身科技含量高、技术商品化难度大、保密性差等特点,以及国家相关配套政策还不完善,许多经营性高科技成果交给社会企业开发效果普遍较差,不仅科研院所经济回报率低,而且往往导致科技成果半途夭折。如
作物品种保护法也允许农民保存用于再生产的种子,这种做法有助于新品种的推广,但减少了育种者的收益。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公益性农业科技院所转变为企业是不成功的。短期内政府投入虽减,但对于国家粮食安全、环境安全,以及抗灾能力等都是不利的。在转制政策的压力下,过度地强调市场化,非营利院所主要精力不是用于如何满足学科需求和国家需求,而是热心于短、平、快的开发项目,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严重削弱农业科技创新力。同时在转企所面临的经济压力下,一些高层次人才不断从不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从农业科技院所流向高校和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