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全面建设新农村(1)
2016-08-24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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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十六届五中全会之后,我国在近几年内的农村现代化建设将围绕建设
继十六届五中全会之后,我国在近几年内的农村现代化建设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而展开。“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充分表明,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改革,加强基层民主的核心力和生命力恰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障,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深刻内涵,全面推进农村的经济、
政治、社会和党的建设,妥善解决好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确保新农村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顺利前进。 从新中国建立到现在的短短半个多世纪以来,尤其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的基层民主逐渐建立并已获得了较大的发展。随着自由选举对象的逐渐明确和主体意识的逐渐增强,民主治理内部也开始具备了一定科学的民主决策过程,村民自治等民主形式在试点成功之后又在稳步发展中,这充分显示出了我国基层民主的强大生命力。而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要使农村基层民主能够获得更加充分的发展,还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有关农村基层民主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保障,加强中央对立法选举的指导,增强选举过程的可操作性,使法律、法规、政策融于一体。民主是法治的基础, 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民主的完善总是伴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而得到最终确认和规范。因此我们在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时,首先就是需要完善其法律规范体系,统一中央与地方法规,加强其具体程序的可操作性。同时各省、市、区人大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加以清理和修订,乡村也要根据相关的村委员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或修订乡规民约;各级人大和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对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保证村委会组织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进一步推动全面直选方式,扩大农村直选范围,增强共同体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直接的民主选举,是由村民通过一定差额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的办法。它是实现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实现村民自治最重要的环节。实行村民直选其意义在于它在根本上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村干部由上级指定或委派的作法,真正将村民决定村委会干部去留的权力交还到农民手中,从根本上体现了农民的愿望和要求,也提高了村民进行自治的积极性。实行民主选举要在充分的竞争机制中做到投票的民主、差额、直接和无记名,并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时要做到公开、透明、具有权威性。 三、全面把握乡村关系,明确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工作要求,妥善解决乡村问题。乡村问题是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发展所存在的一个最为严峻的问题之一,也是阻碍农村基层民主法制的主要因素。在处理乡村问题时,我们应明确认识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是统一于村民、代表和体现广大村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二者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协调好乡镇政府的
行政管理权和村委会的自治权之间的关系,使两者达到权力上的和谐和紧密配合,应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协助关系,明确和立足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协助内容和范围,培养乡村利益互动意识,并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严格落实好法定的协助义务,使村民的民主工作能够依法进行。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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