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性恋性越轨理论的反思(1)
2016-09-04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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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论认为,同性恋是典型的性越轨行为之一,并从医学、伦理学、
一般理论认为,同性恋是典型的性越轨行为之一,并从医学、
伦理学、
法学等多个角度对其性越轨理论进行了论证和探讨。笔者在对上述理论观点进行评述和剖析的基础上,认为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类自我发现意识的觉醒,不应该绝对地、简单地将同性恋定性为性越轨。同性恋只是人类多种性行为和性情感的表达方式之一。
一、越轨、性越轨与同性恋的界定如何准确勘定越轨、性越轨、同性恋之间的边界问题,不仅在理论界经历了长期的探索,而且一度成为社会公众热衷于探讨的话题。然而,关注本身并不能解决三者之间的界定问题。当前,尽管它们频频见诸报端,但公众的意识观念却往往与事物的本质相去甚远。
(一)越轨的界定
一般而言,“越轨”多用于表述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就是用于表述非婚姻的两性关系中的过度亲昵行为或是肉体接触。” 结合
社会学对人与环境相互关系的分析阐释,“越轨”不是行为本身的属性,而是社会互动的结果,“越轨是某一社会群体的成员判定是违反准则或价值观念的任何思想、感受或行动。” 不难看出,排除杀人、强奸等明显违背公共道德的越轨行为,其他的所谓越轨行为的成立往往建立在强烈的主观判断的基础上,其界定只是一定时代框架内的界定,没有绝对的标准。
(二)性越轨的界定
性越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性越轨是指社会成员一切偏离或违反现存有关性的社会规范的行为,它不仅包括违反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也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现象。所谓狭义的性越轨,主要是指违反性道德规范的行为。” 借助于对上述“越轨”概念的理解,我们可以将性越轨定性为违反某一社会共同体成员公认的准则或价值观念的任何思想、感受与行为,其判断同样具有主观性和时代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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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性恋的界定
同性恋,是以同性为性爱取向的各种行为与感情。它不仅仅只指同性之间的性行为 ,而且包括对于同性的性爱慕和性情感表达。同性恋者虽然在人口中的比重不大 ,但同性恋却是一个超越历史和国界的行为和情感表达方式。古往今来,古今中外,都有关于同性恋者、同性恋感情与行为的记载和描述。我国古代即有“龙阳之好”(指的是魏王与其男宠龙阳君之间的同性恋)、“馀桃之恋”、(指卫灵公与男宠弥子瑕之间的同性恋)、“断袖之爱”(汉哀帝和董贤之间的同性恋)等史实的记载。在西方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同性恋曾经繁盛一时。进入中世纪以后,随着宗教压迫的加剧,同性恋者转入地下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同性恋者的灭绝和同性恋行为的消失。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性解放运动的开展,同性恋者再一次走到历史的前台,公然宣示和争取自己的平等权利。二、认定同性恋为性越轨的各种观点及其评价正如前文所述,越轨不是行为本身的属性,而是社会互动的结果,是社会共同体对违背其原则、标准与价值的社会现象的标定。既然一般理论认为同性恋为性越轨,那么首先就要找到认定的标准——这个“轨”。没有了这个“轨”,也就无从谈起越轨了。对于认定同性恋为性越轨的标准,主要有宗教的、
统计学的、医学的、伦理学的和法学的标准。这些观念从不同的角度确定了与其相应的性规范,偏离这些规范的行为当然就被认定为性越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轨”的确定也开始面对时代提出的新命题。应当重新审视这些规范,并确立新的与时代相适应的性规范。在这些新问题未能很好地解决之前,同性恋就不能被简单地、绝对地定性为性越轨。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一)基督教上的所多玛之罪与“除罪”
长期以来,基督教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罪恶的行径。在《圣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