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过程中村委会面临的矛盾冲突与对策分(2)
2016-12-24 01:12
导读:从地方政府行为理念而言,当前不少地方政府仍将完成上级目标、计划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乡镇领导“工作实绩”以及决定其升降去留的一项主要指
从地方政府行为理念而言,当前不少地方政府仍将完成上级目标、计划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乡镇领导“工作实绩”以及决定其升降去留的一项主要指标。当前若仅仅依靠《村组法》所规定的指导或协商方式,乡镇政府是很难支配作为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更无力通过村委会对村民完成各种征收计划。为此,乡镇政府必然会加强对村级组织特别是村委会的渗透、影响和控制,包括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以保证上级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由此也产生了激烈冲突。
(二)村委会与党支部矛盾冲突的原因分析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的群众自治机构,而党支部则是中国共产党在乡村的基层组织机构。在中国,村委会与党支部两者本无根本冲突。然而村两委在权力资源配置模式、权力合法性来源渠道、权力的制度规范、权力的影响力四方面具有不同的特征,有时也会导致冲突。对于党在村民自治中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同时又不干涉村民自治正常进行的内容、方式与方法等方面,《村组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为党支部与村委会见仁见智、各取所需提供了过大的制度空隙,由此而衍生出种种矛盾和冲突。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以党代政”使农村党组织实际上成为党政一体的行政组织,体制惯性作用使得党支部“控制”村委会的现象在部分地区十分突出,加之有些党支部书记权力欲过重,进一步加剧了两者冲突的可能。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王俊骏
论村账镇管在乡村制度环境下的异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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