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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女性角度看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1)

2016-12-25 01:12
导读:其他论文论文,从女性角度看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1)应该怎么写,有什么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的这篇文章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摘要:权利与义务不是随着宇宙的产生而产生,不是随着人的产
摘要:权利与义务不是随着宇宙的产生而产生,不是随着人的产生而产生,也不是随着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它是随着国家和法的产生而产生的,虽说它的“婴儿”时期粗糙不堪,但它却也宣告了文明时代的到来,生产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让二者成了紧密结合的一体,在法制体系相当完善的当今社会,他们看似为每个人都开辟了一个广阔自由的天地,但是随着女权主义的呼声越来越高,隐藏的问题也随之暴露了出来。关键词:权利和义务,权利与义务对立统一,女性的权利与义务在浅谈我的权利与义务观之前,我想先就两对或“神似”或“形似”的词:权利和权力,义务和责任的表面意思来加深一下自己对权利与义务的认识。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权利是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而权力是政治上的强制力,也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义务是公民或法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也指道德上应尽的责任,而责任是分内应做的事或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所以我觉得权利是一种在法允许的范围内给自己争取到的利益,而义务则是在法规定的范围内自己因享有权利而必须有的与享有的那部分权利等值的付出。与蛮荒擦肩,与文明结缘权利和义务不是从来就有的。在原始社会,也就是在国和法产生之前,人们根本不知道权利和义务为何物。“权利和义务依附于国家和法的起源之中。没有国家和法的时候就没有权利和义务,有了国家和法也就同时有了权利和义务。”①而恩格斯也曾以美洲红种人当时的社会为例,指出:“在氏族内部,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分别,参与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唐。”②几千年前的我国,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祖先们以草木之实为食,以禽兽之皮为衣,生出来的孩子仅知其母,不知其父。但是现在的人们不会去指责父的负心,因为在那样一个“未有夫妇妃匹之合”的社会,男人是没有义务要对某个生下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女人负责的,而女人也没有要求男人对自己和孩子负责的权利。他们之间的结合或是出于一种动物在发情期渴望交配的本能,或是缘于一种朦胧的繁衍后代,使子孙不息的意识。一群愚钝野蛮的人“兽处群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每个人都为了生存而生存,显而易见,别说权利与义务的客观形式能够存在于他们组成的群体之间了,就连那种概念在他们心中也是不复存在的。那么从什么时候开始,才有了权利和义务呢?恩格斯根据无可辩驳的历史事实曾经指出:“如果说在野蛮人中间,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不大能够区分权利和义务,那么文明时代却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了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了另一个阶级。”③这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是社会发展到文明时代的产物,是在社会分化为阶级的基础上,随着国家和法的产生而产生的。不过,此时权利与义务是同时产生了,没错,但也正如恩格斯所说的,文明时代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了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了另一个阶级,所以在这个披有“文明”外衣的社会中,权利与义务就像一对苦命的鸳鸯,被活生生的棒打开了。而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主拥有全部的权利,但奴隶却连使用自己身体的权利都被剥夺了,毫无条件的终身履行自己听从奴隶主支配的义务是他们来到这个世界唯一的选择。但是,就像我们不会指责一个刚刚出生的婴儿,没有获得当年的诺贝尔文学奖一样,我们也不会绞尽脑汁搜索最恶毒的话语去中伤奴隶社会中权利与义务隔着银河而存在的社会现状,因为那时只是权利与义务的初期,我们没有理由要求它能够成熟到经过了几千年的进化的人类智商所能接受的高度。他们也没有能力预见到,哦!原来几千年之后的权利与义务是以“连理枝”的形式存在于社会中的呀?玩转因为和所以的二者我们都知道因为和所以是一对因果连词,我们可以说因为我是中国人,所以我爱中国;但是却没有人会说因为我爱中国,所以我是中国人。然而,我们可以说因为我享有某些权利,所以我必须履行某些义务,也可以说因为我履行了某些义务,所以我可以享有某些权利。如此看来,权利和义务就像一双灵活的手,从容自如的玩转着因为和所以这对具有因果关系的连词。“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一对范畴。在全社会范围内,两者应当互相保持平衡。这种矛盾的统一体现有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④权利与义务的这种对立统一,相互转化是由法规定的,法作为一种约束人们行动,维护社会秩序的框架又是会让大家觉得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但是法毕竟是社会发展与时代进步的产物,所以在它普遍被人们接受了之后,大家发现那种限制换来的是更多的自由。法的“晕轮效应”使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结合减了不少阻力,而商品经济的发展更是使得权利和义务观念不断成熟完善。商品售出者有制定合适的价格向消费者赚取一定的利润的权利,这就决定了他们有保证商品质量,为消费者提供周到的服务的义务。而消费者因为享有获得商品,接受服务的权利,所以他们有付款的义务。像蒲公英的种子,权利与义务这种和谐统一的关系被微风一吹就“飘”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并渗入其中,在甘露的滋润与煦日的照耀下生根发芽。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文/赡蕊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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