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农民工市民待遇(1)(2)
2017-03-18 01:01
导读:2 农民工的经济地位。由于受身份的限制和体制内外及社区性、功能性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影响,他们基本上只能在“非正式劳动力市场”中寻求“城市剩余
2 农民工的经济地位。由于受身份的限制和体制内外及社区性、功能性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影响,他们基本上只能在“非正式劳动力市场”中寻求“城市剩余工作”,多从事的是城里人不屑于做的“脏”、“累”、“苦”工作,如建筑、纺织、清洁和服务等行业,大都是些技术要求不高、收入低、缺少福利保障、很少有晋升机会的就业岗位。他们付出的劳动很多,而所得到的却很少。工资已经很低了,但还常常受到企业主的恶意克扣和拖欠。有的农民工干了几个月甚至一年,到头来,企业主、包工头跑了,分文不得。近几年来,这种状况越来越多,由此引起的劳资纠纷和事件也越来越多。据调查,一件索要不足1000元工钱的农民工维权案件花费的总成本在10000元左右,其中农民工完成所有程序,至少需要直接支付920元,花费的时间至少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元~1050元。维权的成本和收益之间严重失衡,一些农民工因为维权的花费沦为乞丐。
3 农民工的社会环境。由于民工是生活在城市社会底层的“边缘人”,他们虽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却并没有融入城市;虽然在农村有着土地、家庭、血缘、亲情等联系,却和农村日益陌生日益疏离。他们大多居住在城郊结合部的出租屋里,很少与城市市民来往,交往的对象主要是同乡、工友。从寻找工作,到生活互助、恋爱婚姻,乃至维护人身与财产安全等等都是依靠乡村社会原有的血缘、地缘关系来帮助他们在城市中生存下去。他们是农村的“精英”,是家乡人羡慕和仿效的对象,但却在城市社会结构中处于底层,时常遭受到来自城市和市民的歧视。由于没有社会认同感,他们往往处在一种困惑和迷茫之中,不知道自己属于哪里,既不属于工作生活的城市,也与原来的乡村日益陌生,这一点在新一代农民工身上体现得最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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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农民工的子女教育及精神生活。有两个方面尤其值得重视:一是城市不给或难给农民工子女提供适当的教育服务。由于中
小学教育基本上是针对本地居民设置的,城市中的学校只对城市居民开放,农民工的孩子到城市无法进入当地的学校就读。农民工只好自己利用各种力量办起了“打工子弟学校”。虽然最新的文件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如何向农民工子女提供特殊的、规范的教育服务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二是针对农民工群体的文化娱乐设施提供不足。这使得一些农民工闲暇时间不知道干什么,相当多的人将时间与金钱花在不健康的文化娱乐消费上。这种状况导致了农民工精神生活的空乏与越轨行为的产生。
(三)农民工受排斥的社会危害。城市主流社会对民工群体的歧视和对他们权益的漠视和侵害,引起了民工对城市主流社会的不满,甚至在少数民工身上发展为社会仇视和社会报复。作为城市社会的弱者,民工在面对城市主流社会的剥夺和抛弃时,并不是完全被动的,他们可能通过“社会报复”来回应这个漠视和遗弃他们的社会。一是积极主动的报复,比如犯罪;二是消极被动的报复,比如自暴自弃、自甘堕落,形成一些反社会、反文化的特殊群体(卖淫者、吸毒者、欺诈性质的乞讨者、行骗者等等)。无论哪一种社会报复都将使整个社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许多市民往往将城市社会治安的恶化简单归结为大量民工的涌入,却没有深入思考他们为什么走上犯罪的道路,更没有反思自己或自身所在的社会群体在民工犯罪的问题上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因此,为了我们国家的高速发展与长治久安,农民工受歧视的现状必须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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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农民工市民待遇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国家对解决农民工市民待遇问题相当重视。2005年3月31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将“制定和完善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作为一项重要任务;2006年伊始,国务院发出《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第1号文件,提出要“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第5号文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又明确指出:“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国务院这一系列文件传递出的信号十分明确: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保障农民工权益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抓紧制定,尽快完善,切实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