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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作主义在我国利益协调中的适用性分析(1)(2)

2017-06-27 01:01
导读:二、新合作主义关于利益协调的主要观点 “利益协调”是新合作主义出现频率较高的词汇,它要解释的所有问题几乎都离不开这个中心主题。新合作主义

  
  二、新合作主义关于利益协调的主要观点
  
  “利益协调”是新合作主义出现频率较高的词汇,它要解释的所有问题几乎都离不开这个中心主题。新合作主义力图描述一种制度化的利益集合秩序来化解原来的结构性冲突,从而将社会不同利益有序地集中、传输、协调和组织,用各方同意的方式进入体制,以便使决策过程常规性地吸收社会需求,将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控制在公众可容忍的限度内。
  (一)适度增加政府权力
  政府和国家在新合作主义理论当中是一个“中心概念”,正如考森所指出的,合作主义可以想象没有劳工组织,甚至没有资本,但却无法想象合作主义机制中没有政府。新合作主义反对将政府看作是中性的、无所作为的组织,他们认为政府代表公共利益的自主性组织,它以全局利益为重从而超越于各种利益群体之上,并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协调利益竞争。现实中的政府在对利益团体及团体利益的存在进行认可,并就其是否吸纳到政治决策过程中发挥着十分积极活跃的作用。具体地说,政府和利益团体结合为一种协作而又互利的关系,政府承认利益团体在其行业中的权威性,这种保护使利益团体得以行使其职权,而利益团体作为在政府与其成员之间的中介机构,既代表成员利益又协助政府减少竞争中的冲突。政府减少了承受社会利益团体冲击的压力,社会利益团体也获得了正常的参与渠道和利益需求方面的保障。
  (二)提倡政府在利益协调中的积极作用
  新合作主义理论认为,在一个利益分化的时代,政府应发挥积极作用,正视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建立一种和谐的、互利的利益结构,构建有序的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机制,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强于利益整合的局面。在新合作主义看来。这种利益结构的改变是组织化利益团体充分发挥其正面作用的关键。这既是一个有效的代表形式,也是一个完善的社会政治结构,它体现的组织、理性、控制和协商等原则可以使政治过程避免混乱和冲突。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首先,政府不能因为部门利益而像一个利益集团一样直接介入政策的利益博弈过程,换言之,政府应该代表公共利益,以一个公正的中间人最大限度地发挥利益协调的作用,而不是既做裁判又做运动员,为实现本部门利益而制定政策。
  其次,在利益协调和整合过程中,为避免利益集团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施加影响,从而导致政治不平等和利益非均衡现象,特别是因此而造成弱势群体和组织能力差的公众的利益难以实现,政府应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决策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同时加强政策决策机构与公众的信息沟通,有效监管各利益集团代表的行为,防止出现利益实现的两极分化。
  最后,政府在利益协调过程中,要积极发挥相关部门的监督作用,依法规范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机制,尽量避免政策对少数利益集团局部利益有利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作为制度安排的价值理念
  新合作主义特别重视政府与利益团体之间相互合作、相互支持,在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基础上对社会利益有机整合,维持相对均衡和协调一致。政府有选择地介入社会,通过强制性平衡作用,达到整合性的利益均衡。即通过政府主导下的政府与利益团体的合作达到社会利益的相对均衡、有序和协调,其实质就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府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新合作主义强调政府与利益团体之间一种合作的关系,并不是否定利益团体的相对独立性,而是强调利益团体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对政府事务进行参与和监督,同时也强调政府对利益团体的保护与促进。新合作主义认为合作是相对冲突而言的,在政府权威和社会利益团体分享治理过程中的公共权力时,必须重视相互之间的合作。政府让渡部分权力于社会,并不是要让它取代政府权威,而是为了更好地治理社会。事实上,社会利益团体也不可能取代政府权威。当然,政府权威与社会自治的合作应该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是基于法治基础上的制度性、互动性合作。这种合作为利益团体和公众开拓更多参与空间,提高其与政府的制衡力量,从而培育了全社会的民主参与精神。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马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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