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公众参与(1)(2)
2017-08-11 06:36
导读:有学者把“生态治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即“在健康的政治共同体中,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或者民间组织,将公共利益作为最高诉求,通过
有学者把“生态治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即“在健康的政治共同体中,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或者民间组织,将公共利益作为最高诉求,通过多元参与,在对话、沟通、交流中,形成关于公共利益的共识,作出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合法决策”[3]。这说明公众参与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群众性的“参加”,而是人民作为政治或政策的主体,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个政策过程中去。
二、公众参与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公众参与是公众不可剥夺的民主权利。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还涉及公众的环境权问题。公众的环境权包括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信息传播权、环境意见表达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政策监督权以及环境侵害请求权等,其实质是公众的生存权,属于第四代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公众参与是民主制度下环境保护运动的必然诉求。早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就强调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此后许多国际环境立法文件中都开始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问题。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都把公众参与作为重要的原则予以确定。1998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通过的《奥胡斯公约》把公众在环境决策方面的参与权拓展为三个方面:其一是对具体环境活动的决策参与;其二是对与环境有关的计划和政策决策的参与;其三是对现行行政法规和法律决策及执行过程的参与。
《奥胡斯公约》对我国也产生了积极影响,当时就有学者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方法,即:建立公众参与会议制度,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环境保护问卷调查制度,完善代表提案和群众信访的办理制度,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记者的舆论监督作用,明确公众参与是环境决策的必经程序,完善环境状况公布工作,召开环境污染案例听证会,实施政务公开制度。[4]可喜的是,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很多设想都已经落实到了具体的法律和制度层面。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林 震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生态文明是重建人与自然关系的必然选择
论社会实践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