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正负效应分析(1)(2)
2017-08-12 01:43
导读:(2)关于产权安排、组织治理和盈余分配。在产权安排上,现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建立社员所有的产权制度,大部分社员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利益相关性
(2)关于产权安排、组织治理和盈余分配。在产权安排上,现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建立社员所有的产权制度,大部分社员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利益相关性不强,一股独大或股权集中的现象相当严重。根据黄祖辉、徐旭初等人的调查,在浙江的合作社中有57.58%的合作社社员入股比例不超过3成,63.64%的合作社的前十大股东的股本占总股本的一半以上。从组织治理的角度看,理论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决策原则应该是“一人一票”,然而由于实践中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出现了明显的股份化倾向,“一人一票”让位于“一股一票”,造成普通社员参与度低,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从盈余分配的角度看,大部分合作经济组织不能实现盈余分配,特别是合作社基本上不能体现惠顾者优先的原则。应瑞瑞(2002)综合江苏省4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山东莱阳10个专业合作社的情况,发现他们当中大多数实行股金分红,少数实行分红和返利相结合。总的来说,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尤其是合作社发展极不规范,还不能很好地体现社员利益。
(二)专门法律的缺位
从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出现了二十多年,但是中国始终没有与其有关的专门立法,法律的缺位严重制约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和发展。首先,由于法律缺位,难以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等加以明确规定,从而其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不明晰。其次,由于法律缺位,导致农民合作组织在法人登记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别在工商、民政、农业等部门注册登记的都有,这给合作组织的经营活动带来种种不便。最后,由于法律缺位,致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得不到必要的支持与保护,而且使其合作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等等。因此,学术界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呼吁相关法律的出台。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条款会降低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的交易成本
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始出现,但是发展相对缓慢,90年代甚至曾经一度停滞不前。针对这个问题,一些学者给出了自己的解释。杜吟棠(2002)、孙亚范(2006)、傅晨(2006)、郭红东(2004)等都认为农业商品化和专业化水平低、农民意识问题和外部环境等是十分重要的原因;傅晨(2006)、喻国华(2006)等认为合作社自身的一些不足导致了它发展滞后;程同顺(2003)还认为新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失败的影响和政府的不当干预也是重要原因。各位专家的分析都能从不同的方面说明问题,但是都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分析框架。笔者认为,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是农民自身的约束条件使其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成本过大,并且政府有关制度供给缺位,致使制度创新难以进行。
目前,中国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受到三大约束:(1)经营规模小。目前中国农业人均劳动力耕地面积是0.43公顷,这个数值不但远低于美国的59.4公顷和法国的21.5公顷,也低于日本的1.7公顷和韩国的0.7公顷。(2)农村社区成员的异质性大。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结构日趋分散,农民利益异化加强。目前农民职业越来越多元,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已经由1985年的81.89%降为2005年的59.49%,相应的,农业在农民总收入的比重也已经降到50%以下。(3)农村社区成员的人均人力资本存量少。虽然进入21世纪以来农村社区劳动力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人已经降到40%以下,但这主要是由于改革后新一代劳动力的出现和老一代劳动者的退出造成的。然而这些新增加的劳动力大多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现实的农业劳动力的文化程度要远比这差。
这三个约束条件导致了农民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成本过大: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首先,农民经营规模过小导致了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成本过大。其机制有两个:(1)对农户而言,过小的经营规模限制了农业经营收益的绝对额,制度创新所带来的“额外利润”就相当有限。加之制度创新会增加自己的经营成本,这样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民的吸引力就会大大降低。(2)对合作经济组织而言,要想增加自己的市场实力就需要扩大规模。而在现有的小农格局下,要扩大规模就要意味着增加成员数量,这势必会增加组织在组建和管理上的成本,这一问题使合作社的发展面临一个矛盾:要想降低外部交易成本、增强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实力就要扩大组织规模;要扩大组织规模就要吸纳更多的小农户加入,从而增加组织的内部交易成本。简而言之,过小的经营规模使得制度创新的成本过高。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王士海 刘俊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