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正负效应分析(1)

2017-08-12 01:43
导读:其他论文论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正负效应分析(1)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文章是很好的参考: 摘 要:目前,我国各种不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
摘 要:目前,我国各种不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是对农民制度创新的一种替代,同时也是对政府制度供给缺位的自发填补,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进入市场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条款会降低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的交易成本,但其有关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款可能在短期内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交易成本;制度供给   Abstract:At present,China’s all kinds of nonstandard development modes of farmer’s cooperatives are a kind of replacement of the farmers’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and are also the spontaneous complement to the insufficient supply of the institution and the defect of governmental institutional supply,which can solve the problems of farmers’ entry into the market to some extent.The promoting provisions in Farmers’ Cooperatives Law can reduce the transaction cost to develop cooperatives,but some provisions related to standardizing farmers’ cooperatives may cause certain negative effects in short-term,which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Key words:Farmers’ Cooperative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ransaction cost;institutional suppl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适应了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推进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应该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能在短期内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这一点应当引起重视。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的背景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有特殊的社会背景。首先是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相对滞后,难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次是尽管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出现了二十多年,但一直没有专门的立法,阻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滞后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滞后主要表现在发展缓慢和发展不规范两个方面。
  1.发展缓慢
  现有国家统计年鉴没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进行统计,无法找到具体的权威数据。2005年农业部宣布,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数已超过15万个,成员数量达到2 363万人,占全国农户总数9.8%。从现有研究看,山东是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较多的省,农户覆盖率约16%(潘劲,2001);到2000年底,浙江省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 667个,社(会)员20.18万,占全省农户1.88%(黄祖辉等,2002);到2000年底,江苏省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965个,专业协会3 586个,共有社员146.35万,占全部农户的9.8%(孙亚范,2003);截至2002年底,四川省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8 500多个,社(会)员90多万,占总农户的4%(丁一,2004)。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专业协会,真正的合作社应该要少得多。
  2.发展不规范
  (1)关于创建主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建、自营、自享的组织,但是现实的情况是现有大部分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包括基层政府、农业部门、供销社、科协和涉农企业等多元主体组建的。根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2004)调查统计的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由农民创建的有46.8%。闫玉科(2006)对广东省101家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调查发现,其中由农民大户牵头创建的占56.72%,如果样本数量扩大,这个比例应该不会这么高。黄祖辉等(2002)调查的浙江2 667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真正由农民牵头创办的只占19.84%。敖毅和许鸣(2004)调查的湖北的62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单独由科技示范户和专业大户发起没有挂靠单位的只有2家,占总量的3.2%。郭红东(2006)对云南元谋县的调查显示,在他们调查的29家单位中只有4家由农民自己创办,占总量的14.8%。总的来说尽管不同的人得出的结果不尽相同,但是都能反映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主体的多元化是一个事实,而且由农民创建的只占少部分,甚至是很少一部分。
上一篇:全球化时代的「选民」和「弃民」(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