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的规模估算(1)(2)
2017-08-12 03:08
导读:最后一类自由职业者是指近几年出现并发展的新兴群体,它主要指脑力劳动者(作家、编辑、会计等)或服务提供者,他们在自己的指导下自己找工作做。
最后一类自由职业者是指近几年出现并发展的新兴群体,它主要指脑力劳动者(作家、编辑、会计等)或服务提供者,他们在自己的指导下自己找工作做。
这四类人员中作为雇主和雇员可能有正规和非正规就业之分,而自由职业和个体经营则本身就属非正规就业。
从横向看,非正规就业=正规部门中的非正规就业 非正规部门中的非正规就业 家庭服务就业
从纵向看,非正规就业=从事非正规就业的雇主 从事非正规就业的雇员 自由职业者 个体经营者
由于自雇于自有的非正规部门企业的人员、在自有的非正规部门企业就业的人员、家政服务工人、正规部门中非正规就业者等在我国均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因此对非正规就业的范围界定只是在理论层面上所作的探讨,完全按照此法进行统计还有待时日。
三、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人数的估算
由于非正规就业人员是最近几年才逐渐被关注的一个群体,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调查数据,只能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进行大致的推算。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部分学者依据不同的标准对非正规就业人员的规模进行了估算。
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的估算结果:截至2002年底,我国城镇从业人员为2.48亿人,其中约30%即7500万人从事非正规就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所的估算结果:截至2002年底,比较保守地估计,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有5000万人左右。
查阅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类的文献资料,关于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人数规模的资料不多,而且大多是几年前的数据。本文使用简单估计法和综合法尝试对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人数进行估算。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估算的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人数不包括农民工这一群体。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一)简单估计法
为了便于计算,我们将城镇灵活用工群体划分为城镇国有集体单位的离岗下岗人员、城镇失业人员、个体户及其雇工和自由职业者。这样,我国城镇灵活用工人员的数量就近似等于城镇就业人数减去职工人数。
由于目前全国没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统计数据,只能根据《2006年劳动统计年鉴》的城镇就业人员年末数与职工年末人数进行计算,这一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全国城镇灵活用工人员的总体规模。
显然,这种方法只是一个粗略的估计。它的一个假设前提是职工人数等于正规就业人数,除职工外的剩余人数等于非正规就业人数,并没有考虑到正规部门里也有非正规就业人员,非正规部门里也有正规就业人员。
根据统计年鉴的指标解释,就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就业人员包括:(1)职工;(2)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3)私营业主;(4)个体户主;(5)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6)乡镇企业就业人员;(7)农村就业人员;(8)其他就业人员(包括现役军人)。职工指在国有、城镇集体、联营、股份制、外商和港、澳、台投资、其他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下列人员:(1)乡镇企业就业人员;(2)私营企业就业人员;(3)城镇个体劳动者;(4)离休、退休、退职人员;(5)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6)民办教师;(7)在城镇单位中工作的外方及港、澳、台人员;(8)其他按有关规定不列入职工统计范围的人员。(1998年以后的数据均为在岗职工数据,其他相关指标如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等指标也按此口径进行了相应调整)。
因此,城镇就业人员减去职工,除非正规就业的私营个体就业人员外,还有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其他就业人员(包括现役军人)。简单估计法将这两类人也归于城镇非正规就业群体,估算的数值可能相对偏大。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吴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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