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冲突与制度构建(1)(2)
2017-08-14 01:37
导读:二、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分析 农村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的过程在本质上就是各利益主体博弈的利益调整过程或权力和利益的再调整和再分配的过程。
二、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分析
农村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的过程在本质上就是各利益主体博弈的利益调整过程或权力和利益的再调整和再分配的过程。在农村社会,由于利益存量的有限性和各相关利益主体的信息能力、参与能力等的不同,形成各主体之间的利益非均衡状态。
那么,农村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有哪些利益相关者和利益冲突呢?基于对已有相关研究成果和农村现实的简要检讨,本文认为利益相关者和利益冲突主要有三:
首先是基层政府及其利益。一般而言,政府靠权力来配置资源,对于基层政府来说,它能配置的资源是财政资金、公用土地等。财政的大部分都是靠税收,历史地看,每个朝代的正规农业税是很低的,但由于制度性腐败、政府的“自我膨胀”特性和不当的财政分权(政府资金的拨付方式是制约乡镇机构运转的重要因素。面向农村的各项专用资金是通过“条条”关系下拨的,上级官员对资金的拨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一项资金能否拨付给某个乡镇可以有多种原因,而乡镇机关中是否设置对应上级拨款单位的机构或专职人员是上级机构或官员考虑是否拨付资金的重要因素。因此,乡镇政府为了多争取资金来源,不得不设立对应机构,从而使乡镇机构难以精简),正规税收不能满足政府众多职能和事务开支所需,故此,政府可以有预算外收入,这就为乱收费、乱摊派埋下了伏笔,从而产生了政府“夺民之利”的不法行为。另外,在大力发展地方经济的背景下,基层政府大兴土木、上马开发区和房地产项目等,政府的征地行为产生“夺民之地,与民争利”的利益冲突。
基层政府之所以能“与民争利”,主要是因为其拥有资源配置的工具——权力。按照政府理论中关于政府起源的社会契约观,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民为保护自己的自由、财产等需要而对政府的权力授予或委托。但是,怎样才能使基层政府手中的权力“为民所谋,为民所用”呢?本文认为,主要应该从权力使用者的选择机制和非政府组织与公民对权力决策的参与机制创新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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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农民及其利益。本文认为,农民拥有两种生产要素——劳动力和土地。就土地要素而言,由于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加上政府许多规则对此种“权益”的侵蚀和弱化,农民在城市化浪潮伴生的征地过程中难以获得真正的由要素市场决定的土地价格和可持续的补偿。另外,就农民的劳动力要素而言,从事农业劳动,其要素收入可能会被所谓的“费”或“摊派”间接地剥夺一部分,从而降低该要素的价格与收益。更为重要的是,在城市里工作的农民工的劳动力价值或劳动力要素价格因为户籍的差异而降低。杨天宇认为,现行的户籍制度虽已不能禁止农民进城打工,但各级政府仍然以此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不利于农民迁入城市的政策。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成本,另一方面政府明确规定诸多岗位不允许雇用外地劳动力。同时,政府还以“再
就业工程”等名义,通过奖罚手段诱导企业用本地失业工人替代农民工,防止农民与城市就业者争岗位。应该说,这种做法严重地扭曲了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功能,剥夺了农民的发展权利和发展机会。这表明,不同的制度安排界定了农民的劳动力要素能为农民创造的价值或利益之不同。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张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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