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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成果评审制度研究(3)

2017-09-22 01:25
导读:一个鉴定会或几位到会学者就能断言并辨明其成果等级或优劣,何况在这种鉴定会上很可能会得出主观的、不负责任、迎合某些意图的鉴定结论。因此,社
一个鉴定会或几位到会学者就能断言并辨明其成果等级或优劣,何况在这种鉴定会上很可能会得出主观的、不负责任、迎合某些意图的鉴定结论。因此,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可以取消。如果课题属于基础研究,可利用其发行量、引用次数、发表或录入的刊物等级以及同行评价等作为学术评价的辅助手段;如果课题属于应用类研究,则应由应用者来评价。

三、应当如何改革现行的项目“评审”制度

1. 逐步减少乃至最终取消“评审”,对不同的科技项目采用不同的评价方式

    “评审”并非评价科技项目唯一可行的方式,也不是最有效的方式。“评审”本身属于有目的、有组织地在短期内强制性地对某项结果做出评价,由于其人为性、短期性、强制性,所以并不适合所有类型项目的评价。一个真正的成果必然会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同或市场的承认,无需官方组织的“评审”;相反,由政府部门介入的“评审”过程未必能“评”出真正的成果。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从来不组织什么由政府机构参与的层层上报的“科技成果”“评审”,这丝毫不妨碍各国的研究和学术成果。从根本上来说,中国的“科研成果”“评审”制度源于集权体制下政府包揽一切、控制一切、决定一切的管理需要,改革20多年了,却从未触动这种科研管理制度,以至于到现在这种落后的管理和制度依然如故。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腐败日益泛滥的情况下,现实证明,多一种政府机构参与的“评审”就可能多一种寻租的机会,如此则“评审”的正当性就更成了。在一些情况下,组织“评审”可能会成为有关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里某些人获取不当利益或学术圈某些人瓜分学术研究资源的途径,这些人为了从中上下其手会千方百计地维持这种“评审”制度。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严格控制“评审”的数量直至取消“评审”这一方式势在必行。科技部最近颁布的《评价办法》也开始考虑到这一问题[11]。欲逐步乃至最终取消“评审”,代之以更为有效的评价制度,应该考虑包括以下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当逐步乃至最终取消“科技成果鉴定”制度。这是中国“科技成果”“评审”的主要形式,它只适用于评价政府科技计划的结果。在市场条件下科技开发项目结果的评价完全不必依赖于上述的“鉴定”形式。从科研的趋势、成果推广的要求、政府职能的转化、成果保护各个方面来看,“科技成果鉴定”制度是早晚要取消的,何况它还助长了学术腐败。随着经济的市场化,正在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大量科研活动尤其是应用性技术的研发将主要由企业推动支持,政府组织的各类科技计划不应该仍然占据主要地位。评价应用性科技项目结果的目的是转化推广,必须为推广应用者提供切实可信的专家意见,而不是为满足主管科技的政府部门文档管理的需要“走过场”,现行的鉴定制度只提供过于简单又十分抽象的鉴定结论,并不能满足对应用性科技成果评估的专业性需要。上述“鉴定”制度切断了科研与技术开发之间的必要衔接,只有取消这种制度,让市场机制来评价科研项目的结果,科研人员与科研机构才会真正关心技术开发和面向市场需要的研究课题,才能大大减少科研项目立项和研究过程中的盲目性。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上述“鉴定成果”不符合鉴别知识产权的要求,无法获得产权法的保护,申请鉴定方因为担心其知识产权在“鉴定”过程中或“鉴定”之后受到侵害,不敢在“鉴定”会议上提供核心技术细节,因此参与“鉴定”的专家事实上无法了解关键性,如此“鉴定”的质量也就可想而知了。

    其次,科研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3大类,对这3类科研项目应采用不同的评价方式。评价基础研究项目的标准应该是学术,其客观依据是研究成果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后被同行学者引用的次数以及是否被国际上权威性文摘所摘录。在一项研究结果尚未获得国内外同行自发的评价之前,政府的科研管理部门匆匆忙忙地找几个专家组织“鉴定”“验收”,其实缺乏学术意义上的权威性。这种“中国特色”的“评审”结论并不为国际学术界所承认,不过是“关起门”来“孤芳自赏”而已。至于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项目的评价则应当向专利管理靠拢。中国早在1985年就颁布了《专利法》,专利申请与审查程序比现行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既科学又有效,也可以减少“鉴定”过程中的不正之风,中国应该与国际接轨,用专利申请和审查代替应用类“科技成果鉴定”。为此科技管理部门应该指导研究者申请专利,鼓励获专利权的单位对获得职务发明专利的研究者先给少量物质奖励,专利投入应用后获专利权的单位从所得收益中按比例给与发明人提成,效益越高、贡献越大,个人收益越多。这样的做法与市场经济直接挂钩,不再拘泥于行政性“评审”的名额限制和奖金分配。以专利管理代替“科技成果评审”之后,科研人员的注意力就会从关心政府部门的“重视”和国内“评审”给的“国际领先”虚衔,变成关心一项获得专利的应用型技术成果能不能带来收益。另外,以著作、电脑软件为形式的科研项目可以用发行量的大小作为其成果的评价依据,这种成果评价方式向版权管理靠拢,以版权费作为智力劳动的主要报酬。而软科学项目则可由委托或采纳项目结论的收益部门根据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之大小给予评价[12]。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2.釜底抽薪──减少政府部门对评审的需要

    “科技成果”“评审”之所以会在中国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科研评价方式,根本原因是科研管理部门依赖于它,计划项目的完成验收需要“评审”,政府奖励工作也需要“评审”;一旦政府部门参与的“评审”成为主要的科研评价方式,连科研机构完成自选课题后也会主动要求上级部门“评审”,以获得政府部门的承认。要减少乃至取消“评审”,就必须减少乃至消除政府部门对“评审”的需要,同时减少政府部门对科研活动的直接控制,这就必然涉及到科技体制改革。

    首先,应当加快国有科研院所的民营化步伐。在科研院所国有化的状态下,科研院所与政府是隶属关系;政府的计划项目以指导或指令性计划方式下达到科研院所,经费由政府拨付,项目完成后成果属于政府。这样,政府对国有科研院所的管理就是理所当然的,而国有科研院所也只能通过政府组织的“评审”结果取得评价和奖励。对科研院所来讲,通过评审、获得奖励的项目越多,下一年度能申请到的经费就越多,因此,为了激励研究人员多申请立项,多数科研院所把政府“评审”的结果与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各种待遇、福利挂钩。正是这种体制本身产生了日益膨胀的对“评审”的需求,也导致扭曲的“评审”结果和科研激励机制。假如科研院所是民营机构,政府部门委托科研机构承担研究项目,二者之间就是一种契约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政府部门不能以“上级领导”的身份对民营科研机构处处约束、发号施令,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机构出面主持项目“评审”并决定项目成果的“等级”就不再是公允的安排了,那时会需要由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承担项目评估。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其次,要减少政府资助科研项目的数量,消除各种计划项目、基金项目的重复设置。目前,“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每年资助的项目有上千个之多,如2003年确定的资助项目中,除、、军事3个单列学科外[13],其余22个学科的总资助项目数为987项。其实,与科学研究相比,绝大多数社会科学研究并不适合以基金资助形式进行,因为无法在事前或项目完成后的短时期内清晰地判定研究成果本身的价值,因此也不易判断预定目标是否确实实现。此外,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本身不需要多少设备和实验费用,除了进行社会调查之外,其主要的资料收集方法是查阅资料,许多重要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在没有多少资助的条件下完成,而通过基金支持提供大量研究经费给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却未必真能在学术上取得重要进展。所以,我们认为可以基本上取消“国家社科基金”,只保留对考古学、学等极少数学科及社会调查的资助,将“国家社科基金”改造为国家社科奖励基金,对于成果突出的,给予奖励。自然科学领域的政府资助项目也同样存在着大量的重复设置现象。例如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已经设立的资助领域,在“863计划”、“973计划”中又重复设立,评审验收则由不同部门管理,互不沟通,有的项目可能既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又申请“863”或“973计划”,造成资金浪费。重新构建中国的科技项目管理框架,重新设计科技项目的资助体系和评价体系是减少“评审”需求的有效方法。

    目前政府所设科研奖励看来还需要“评审”,但可以通过减少奖项来抑制对评奖“评审”的需求。而且“评审”中不少工作完全可以交由各类专业学会或评估中介机构来做,政府的任务是制定严格的评价规则,监督这些中介机构的工作。如此政府部门才能从它并不擅长的专业性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实现职能上的转变,而评估机构则应当对评估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3. 改善中国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

    目前中国现行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仍然是政府主导、行政型运作为主,需要通过改革逐渐形成另一种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同时,2003年以前,由于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科技成果如何评价及评价原则的法律法规,评价办法不完整,各种规定相互之间不协调,漏洞很多,十分混乱。比如有对应用性技术成果评审的鉴定办法,有软科学评审办法,却未规定对基础研究项目的评价办法,也没有对社会科学项目评价方法的明确规定;又如,研究成果应当如何归类也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由管理部门进行经验性操作,结果有些边缘性学科的成果无法正确归类。此外,没有关于对“评审”实行监督的机制,这大大影响了评价结果的质量。还有,有关“评审”的各种条例、办法一改再改,不利于科技管理工作的稳定。

    在科技和社会各界的呼唤之下,中国在2003年5月15日颁布了《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对当前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性的意见和决定。同年9月22日,又颁布了《科学技术评价方法(试行)》,明确了评价目的、原则、分类方法、评价准则及监督机制等。但是,由于评价工作的复杂性和法规本身的不完备性,这两部法规显然是远远不够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支撑。

    发展各种学会组织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的中介机构,有助于构建新的评价体系。专业学术学会组织有着知识优势和人才优势,组织专家进行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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