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宪法的历史局限性论析(1)(2)
2013-11-09 01:13
导读:由于以上原因,斯大林在一定程度地尊重中国共产党自己设计的建国方案基础上,同时又希望中国与东欧国家一样经过短暂的人民民主阵线联合政府时期以
由于以上原因,斯大林在一定程度地尊重中国共产党自己设计的建国方案基础上,同时又希望中国与东欧国家一样经过短暂的人民民主阵线联合政府时期以后,即产生共产党一党政府。所以在1949年新中国建国前夕刘少奇访苏时,斯大林就建议中国共产党:多党联合政府至多可以存在5年,也就是说,中共应在1954年制定宪法和实行普选,并在此基础上组成“一党政府”。但新中国成立后,以《共同纲领》为政治基础的人民民主统一阵线搞得如火如荼,这就引起了斯大林与苏联的怀疑。怀疑中国共产党走南斯拉夫道路,担心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府可能执行亲英美的路线。在如此情形下,1952年10月,斯大林再次催促中国共产党应在1954年搞宪法和选举,其原因就不难解释了。同时,这时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的工作重心是放在关于中国怎样过渡到社会主义去的问题上,并希望这一问题征求斯大林的意见后得到他的支持。斯大林在收到刘少奇的信并会见中共代表团后对中共中央的认识给予肯定,然后,斯大林又借机提出制宪的建议。至此,中共中央再不接受斯大林的制宪建议就不合情理了。
虽然斯大林指出,新中国要制定的宪法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但它必定是不同于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关于这一点,毛泽东指出:“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事实上,1954年宪法已确立了我国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不能否认这些体制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所起的巨大作用,但我们也应当承认过早地确立这种高度集中体制的不利因素及此后所带来的严重历史后遗症。以1954年宪法制定后我国某些政治制度的重大变化为例,如,1954年宪法制定施行后,原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联合执政的政府转变成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参政的政府。国家最高决策层中,非中共人士悉数退了出来,同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全部由共产党人担任,国务院的部长中,非中共人士亦下退到三分之一左右。而在建国初的《共同纲领》为基础组建的联合政府中,中央人民政府的6名副主席、56名政府委员、4名副总理和15名政务委员中,非中共人士分别占3名、27名、2名和9名,政务院34个部级机构中,14个正职由非中共人士担任信。这也表明,到此时,斯大林曾对中共中央提出应当在1954年制定宪法并产生一党政府的要求已经实现。这一政治现象的变化也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即中共中央某些不切实际的重大决策乃至党的领导人的个人独断行为缺乏应有的制约和民主监督,从而为此后中共中央领导社会主义改造过急过粗以及人民公社化运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中极左错误的出现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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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由于意识形态及特殊国际环境的原因,新中国对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一边倒”的开放战略,1954年宪法的制定就是这一开放战略的直接产物。然而,从另一个侧面看,制宪当时所面临的这种特殊国际环境又决定了1954年宪法制定时机把握问题上的局限性。我们不能主观要求中共中央当时按照自己的思路在何时制定宪法,也不能假定中共中央依据此前的考虑继续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后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会是一副什么样的历史画卷?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中共中央仓促决定在1953年(实际上是在1954年)制定宪法,显得有些被动。它并不完全符合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际需要,同时,在1952年底,包括毛泽东在内,新中国的公民在整体上宪法意识还是严重缺乏的。这为以后宪法实施后果的不理想甚至宪法等同于“废纸”一张埋下了祸根。
(二)立法程序及指导思想上的局限性
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在制宪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坚持开门立法的原则,注重对人民内部的开放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其形式的合法与充分民主是不容怀疑的。然而,由于一些复杂的原因,1954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立法程序自身的开放性价值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程序的规范、约束、过滤作用也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例如,宪法草案初稿的基本框架,是由几个人组成的起草小组完成的,这必然会受到个人主观因素和少数人思想作风的影响,并缺乏原则问题上的充分民主。再则,没有另外的方案作比较,重大条款就不能在严格、公正的程序规则之下,通过辩论和反复交涉不断受到否认的锤炼和严格的审查。
考查苏俄1918年宪法和苏联1924年宪法,即使是1936年宪法的制定,也不是由少数几个人组成宪法起草小组草拟出宪法初稿基本框架的。以苏俄1918年宪法制定为例,为了制定宪法,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成立制宪委员会,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自身选出5名委员参加制宪委员会工作,内务、司法、民族事务、军事人民委员部和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各出一名代表。正式起草宪法时,第一阶段(1918年4月5日-19日1制定总则,第二阶段(1918年4月20日-6月27日1制定根本法草案。这期间通过了委员会各小组制定的宪法各部分草案。与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共同制定宪法草案的还有司法人民委员部,从1918年6月起,司法人民委员部开始独立制定宪法草案。而我国第一部宪法制定时,司法部部长史良连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成员都不是。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与国际环境,1954年宪法的制定必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的价值基础上,因而以阶级性为核心内容的马克思主义宪
法学理论必然成为其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借鉴苏联及各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是有其合理性的,但问题时,新中国的制宪者们在借鉴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经验(主要是借鉴1936年斯大林宪法的经验)的同时,却失去了对其他类型宪法开放并与之交流的机会。
新中国的制宪者们虽然在制宪过程中曾把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和旧中国时期的宪法资料整理汇集,但基本上“没有参照或学习他们的”,更多的则是对其反面经验进行总结,“主要参考的还是苏联及东欧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资料”。在他们看来,“现在资产阶级的宪法完全是不好的,是坏的,帝国主义国家的宪法尤其是欺骗和压迫多数人的”“我们对于旧宪法的观点只能有一个方针,那就是彻底肃清它,任何形式和任何程度的保留都是错误。”
基于以上认识,新中国的制宪者们,一方面,对欧美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基本上采取一概批判的态度,没有对其合理性部分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从而使新中国同世界各国处于隔绝状态,失去了交流的机会和有效借用大多数外国经验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我国建国以前宪法理论和实践的合理部分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则使源于中国传统文化,经过不同历史阶段宪
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连续性人为地被割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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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江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