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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鱼鳞册”制度对农村土地产权的完善及促进(2)

2014-02-12 01:01
导读:不仅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规模仍然趋于减少,拥有地块数量也较多,农户土地经营呈现分散化细碎化的特点,这种土地细碎化状况较其他一些国家更为明显 许

  不仅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规模仍然趋于减少,拥有地块数量也较多,农户土地经营呈现分散化、细碎化的特点,这种土地细碎化状况较其他一些国家更为明显。
  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适度土地规模经营有利于土地效率的提高。非常小的农田尤其是面积小于0.5公顷的农田的生产率是很低的,而且不会高于套筒农田的生产率,当种植面积超过4公顷之后,生产率随着种植面积的增加而下降。因此,梅建明(2002)认为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农地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
  
  三、影响我国农地流转的产权因素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是解决人地矛盾,实现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降低生产,提高农业经营效益,促进农民增收的必然选择,但在我国农村存在着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土地产权缺乏保护、没有合理的土地产权流转机制等方面的缺陷。
  (一)土地产权模糊。规定我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集体”的定义却极为模糊。究竟谁是集体的真正代表?有多种提法,并且概念也极不明确,准确认定权利主体有很大困难。陷入谁都有权利谁都无法有效行使权利的漩涡,往往上的组织如村委会等运用其行政权力来干预和行使所有权。
  (二)土地产权缺乏保护。土地产权的模糊使得国家所有权的“天然”代表——政府处于强势地位,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束缚和影响了产权。国家所有权并不是和其它分离开的权利职能处在平等的位置上,国有权实际上衍化为政治权的行使。国家通过征收农业税获取地租,通过农产品“定购”的形式索取剩余产品,除了国家之外,集体无权向农民征收赋税,尽管集体也是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之一。另外,国家可以随时向集体征地,集体只有被征的义务,而没有拒绝被征的权利,征地的补偿条件也完全由国家决定。因此,无论从使用权、收益权还是处分权来看,都存在国家对集体这一所有者的干预。农民缺乏对土地独立、稳定和受保障的产权,经营行为的短期化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三)缺乏合理的土地产权流转机制。在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下,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是通过土地产权自由转让的化行为来实现的。但我国土地流转是通过自上而下的动员部署,对村、组(甚至县、乡)范围的土地按统一原则、统一方法进行的计划调节,这种调节方式往往造成“一户(几户)有病,全村吃”的现象,调节周期的过长或过短都与市场经济下农民对土地的需要量相脱节。而且计划性统一调配土地的做法也为一些乡村干部以权谋私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这种产权制度下,事实上,农民不是土地的所有者,只是经营者,而乡村集体代表国家掌握土地的终极所有权,有权对土地进行处分。这种所有权、处分权与占有权、经营权分离的产权已成为农地流转的体制性障碍,也成为一些乡村组织借地发财,损害农民利益的政策依据。同时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导致的土地细碎化经营状况,一些需要土地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就需要和分散经营的农户分头谈判,增加了交易成本。而分散的农户由于缺乏组织难以联合起来维护自身利益,结果往往是在谈判中处于劣势,地价被过分压低;或是被乡村组织低租高包,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四、借鉴“鱼鳞册”,完善农地产权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农户承包地户均五块左右,承包书只写农户承包的亩数,每块状况不清,不利于农地流转。上“鱼鳞册”的功能具有明晰土地产权的功能,因此,借鉴“鱼鳞册”,有利于固化、细化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明晰土地分配状况,以利于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动土地流转。
  (一)借鉴“鱼鳞册”,继续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具体说,就是要实行农村耕地承包权的稳定化、长期化、商品化。稳定化是指所有耕地按照一定标准承包给农户,取消“双田制”等一切村干部可以在短期内任意发包耕地的权力,制止向“集体化”的回归。长期化是指耕地永久承包,承包权可以继承。商品化是指承包权可以买卖。在这个原则下,实行土地承包权的重新调整,除乡村道路等公用设施占地外,其他一切农地根据承包权划分给农户。农民吃了这颗“定心丸”后,就会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并使其长期化,对农地进行科学的、规划和集中。“鱼鳞册”的实施有利于继续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二)借鉴“鱼鳞册”,明晰土地产权的主体与法人。土地产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因此必须明确土地产权的主体与法人代表,具体界定各项权力主体对土地的义务、权力、利益和责任的限度,以便产权主体能行使相应的权力,担负应尽的责任,并履行法律手续。
  (三)借鉴“鱼鳞册”,进一步完善土地产权关系。要突破目前“政社合一,三级所有”的产权模糊状况,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用立法的形式明确加以规定,严格界定财产利益主体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各利益主体之间经济的、法律的以及利益的约束关系。与此同时,要把处理土地纠纷纳入一般的司法诉讼渠道,彻底剥夺农村干部对土地的控制权力。
  
  [参考文献]
  [1]赵冈.简论鱼鳞图册[J].中国农史,2001,(1).[2][日]鹤见尚弘,文见《经济史学》34卷5号,1-31.[3]梁敬明.鱼鳞图册研究综述—兼评兰溪鱼鳞图册的重要价值[J].史研究,2004,(1).[4]《明会典》,洪武二十四年.[5]谢在全.物权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6]《明史•食货志》卷77.[7]谭淑豪,曲福田,尼克•哈瑞柯.土地细碎化的成因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3,(6).[8]张剑荆.寻找城乡互动模式[J].中国经济时报,1995-05-05.[9]梅建明.再论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兼评当前流行的“土地规模经营危害论”[J].中国农村经济,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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