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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中央苏区乡村的选举运动(2)

2014-02-13 02:37
导读:(一)划分选举单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不久的第一次选举运动,鉴于地方苏维埃所辖区域基本上是传统的区范围,“区域过于广大,”即不便于行政实施,也不

  (一)划分选举单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不久的第一次选举运动,鉴于地方苏维埃所辖区域基本上是传统的区范围,“区域过于广大,”即不便于行政实施,也不便于选民直接参加选举的弊端;1932年12月15日,临时中央政府颁布《苏维埃建设重要训令》,要求“使行政区域的(重新)划分和各级苏维埃的选举结合起来”,并特别强调“乡一级的划分和选举应用去大部分的时间和力量。”[24]依照1931年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重新划分行政区域的《暂行条例》,乡的区域范围规定:“山地,每乡管辖纵横不得超过十五里,不得超过三千。平地,每乡管辖以五里为主,最多不得超过十里,人口不得超过五千。”[25]中央苏区1931年11月至1932年5月的第一次选举和1932年9月至当年年底的第二次选举,大多是以这种缩小了范围的乡为单位召开选举大会。但由于乡辖的各村选民仍需集中到乡参加选举,影响生产和生活;尤其是山区不便,“有的路隔上十里或七八里,要他们有选举权的都到,事实上是不可能的。”[26]1933年8月至1934年1月的第三次选举前两次选举的经验教训,为方便选民参选改变做法,把“选举单位改小了”,“乡村居民,百把个人的村子或屋子(小村),就可单独开会。”[27]毛泽东主席《在南部十八县选举运动会议的报告》中指出:“这一改变与争取选举圆满胜利有很大关系,因为选举的单位小不但可使选民的多数甚至全体都到选举会,并且可使选民对于被选举的人的选择更加容易,选民的提案必定更好更多,日后的撤回权也更容易行使。”[28]
  (二)成立选举机关。1931年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规定,“在乡村地方由区执行委员会组成全区选举委员会,”“区选举委员会之下得设立(乡)选举委员会分会。”[29]作为组织和领导乡村选举运动全部工作的专门机关,区选举委员会和乡选举委员会分会在第一次和第二次选举运动中,“许多地方没有很慎重地去领导选举。”[30]“如有些仍照旧办法,开群众大会选代表,有的不管选民到多到少就选举。”[31]对待选举“马马虎虎、敷衍塞责了事”的现象在宁都县各地的表现为:“有的地方没有填选民登记表,就选出代表来了;有的地方选民登记表未填写完就选举了代表。选举大会很少有记录,选举是否合法无从查考。选举委员会有的地方没有组织,即有组织的地方也是挂一空名。”[32]1933年第三次选举为了完善选举机关,加强对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修改后的《苏维埃暂行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是由政府及各群众团体的代表所组成。”[33]这一规定改变了前两次选举“仍然是单独由政府人员选举”[34]的做法,充分发挥了乡村工会、贫农团、妇代会等群众团体在选举工作中的作用,从而为第三次选举取得圆满胜利提供了组织保障。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选民登记。苏维埃和选举法尊重和保护工农群众的权利,苏区工农群众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登记是在选举的过程中具体贯彻这一原则的步骤和手段,其目的是“使到会的选民都是真正的工人农民及其它应得选举权的人,而没有一个已经剥夺选举权的被他混了进来,没有一个应该剥夺选举权的被他假冒工人农民偷取了选举权。”[3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规定,在开始选举的两星期前实行选民登记,有组织的人可经过组织登记,无组织的人由选举委员会登记员登记,登记时按中央执行委员会统一规定的表格填写。登记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审查选民资格,然后公布选民名单和被剥夺了选举权的人的名单。通常做法是用红纸公布选民名单,用白纸公布被剥夺了选举权的人名单。如有个别阶级异己分子混进了选民名单,便会在群众的监督揭发下被清除出去。如福建上杭县才溪乡公布选民名单时,“有一个省苏工作人员阙聚五,是通贤东里区的富农,他的名字是写在红纸上,该乡群众立刻到乡苏向选举委员会来斗争,不准在红纸上发布,不准他有选举权。”[36]选举大会召开时,在大会入口也实行登记,选举委员会严格验查选民身份,防止无选举权的人窃取选举权。如“洛口县王陂区平江乡开选民大会的时候,有三个阶段异己分子,想来偷窃选举权,立时被选举委员会发觉,领导全体选民和他们斗争,”[37]将他们清除出会场。
  (四)向选民做乡苏工作报告。乡苏在选举之前一星期,以屋子或村子为单位召集选民大会,做总结乡苏的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的工作经过的报告,发动选民讨论,提出批评和改正工作的具体意见。这种报告制度在前两次选举运动中,“除一部份地方外,多数地方没有实行。”第三次选举,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必须在这次选举运动中真正地实行起来,”[38]中央内务部还为此制定了指导乡苏做报告的大纲。依照中央的训令,第三次选举运动“乡苏向选民做工作报告,一般的是进行了,而且报告之后,或多或少对政府下了批评。许多地方批评政府对战争动员,如扩大红军、归队运动等,工作没有达到应有的成绩,地方建设事业注意得不够等等,给了对工作消极怠工,官僚腐化的苏维埃工作人员以严厉的打击。”[39]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五)提出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收集各群众团体的意见后提出,并予以公布,以便于选民对于各候选人能够加以充分的考虑。在第三次选举运动中,“所提出的候选名单,许多地方超出了应选代表人数之一半或三分之二以上,”[40]使选民有充分的选择余地。关于候选人的提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在1933年8月9日发布的第22号训令中要求,“不但应注意不使一个阶级异己分子(成份与工作均坏的)混了进来,还应注意各人的政治表现与工作能力。”此外,针对前两次选举“许多地方乡苏中劳动妇女当选的依然不多,一部分乡苏甚至一个妇女代表都还没有”[41]的缺陷,中央执行委员会强调,在提出候选人名单时应预先考虑选出的代表比例中“至少要使有占百分之二十五的劳动妇女当选。”[42]
  (六)公布提案的草案。在选举大会开会前,选举委员会须公布大会提案的草案,“使选民看了草案好去充分准备意见。”提案的草案由选民提出,选举委员会公布后提交选举大会讨论通过。提案内容要求“能够充分表现当地群众对于自己生活,对于政府的法令政策,对于革命战争的意见。”[43]
  (七)召开选举大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规定,选举不用书面投票,而以举手来付表决,候选人表决的方式,即可逐个表决,也可用整个的名单来表决。在第一次和第二次选举运动中,许多地方是采用后一种方式,“是将候选名单整个的报告讨论表决,而不是按名逐一报、逐一讨论、逐一表决。”鉴于这种方式在实际运用时存在“使选民真意不能充分发表”[44]的弊端,因此,在第三次选举时修改选举的办法,重新颁布的《苏维埃暂行选举法》规定:“提出候选人付表决时,须用逐个表决的方法,不得拿整个名单一次付表决。”[45]此外,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2号训令还进一步强调:“绝对禁止用强迫命令方式去通过代表名单,当着选民中有不赞成某人的表示时,须立即注意群众的意见,如果为多数人所反对,应即撤消原提议,而另提适当的候选人,或由群众提出候选人。”[46]正式代表和候补代表依次选举产生后,大会紧接着讨论通过提案的草案,“收集群众的意见提到苏维埃来,作为新政府的行政方针。”[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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