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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治方略的理论基础和历史实践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把德治和法治对立起来,认为“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主张“为政以德”、“导之以德”、“齐之以礼”、“使之也义”,认为德治比“导之以政”、“齐之以刑”的法治要高明。孟子主张“仁政”,认为“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孟子认为最好的政治乃是道德化的政治,即“仁政”,“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天子不仁,不促四海;诸侯不仁,不保社樱;卿大夫不仁,不保宗庙”。儒家把统治阶级的道德修养作为行仁政的根本,在治国的政治措施上主要着眼于人的道德修养:其一,力主君主施德行人,认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其二,在任用官吏上主张“举贤使能”,使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其三,对被统治的民众,主张进行法化教育,辅之以刑罚。儒家以德治国方略思想在中国长达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始终居于统治地位,其影响十分深远。荀子提出在统治阶级内部应按道德水准的高低划分等级职别,“上贤禄天下,次贤禄 一国,下贤禄田邑”,贤的标准不是具有生产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而是指“知其义”的“君子”。
汉儒董仲舒用“天下感应”说来促使、监督、维持统治阶层的道德化,认为统治者如果违背了天的意志,不行仁义,天就会出现“灾害”,进行“谴告”。汉代大儒董仲舒的治国方略说,是以德主刑辅为核心内容的,并以“天”论与“性”论作为其理论根据。“大德小刑”、“前德后刑”等观点反映的是一种德主刑辅、重德清刑的倾向,是对孔孟德刑观的继承和发扬。“天”是其德刑论的形而上根据。董仲舒所说的“天”既指自然之天,又指神灵之天,同时还指道德之天。它既是自然和社会存在发展的内在根据和最高主宰,又是能够赏善罚恶的人格神。董仲舒之所以强调以德教为主,也有其现实方面的考虑,他的理论是在总结秦朝专任刑罚而亡国的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他深刻认识到,一味严刑重罚而抛弃德教,不利于国家的长久治安,明智的办法是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并把德教放在主导的地位上,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民众破坏封建秩序的行为。这种德刑并用的“汉家制度”成为后世历代统治者的施政范式。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说与其治国方略也有密切关系,它是借助法律手段推行儒家道德的一种尝试,同时也等于肯定儒家的某些道德原则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地位,也可以说儒家的某些道德原则具有替代某些现行法律条文的作用或者说它们具有与某些现行法律条文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样,儒家的道德原则便通过“春秋决狱”的形式而被引人司法实践领域,从而开启了儒家道德法律化的进程,继之又通过“决事比”(判例法)的方式渗人立法领域。这样,由“汉承秦制”带来的法家立法和司法便被悄悄注人了儒家的道德精神,一场影响深远的儒家道德的法律化运动开始了。董仲舒的治国方略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虽然孔孟也有德主刑辅思想,但他们并没有做出系统详细的论证,这一工作是由董仲舒完成的。董仲舒把他的德刑论与“天”论联系起来,赋予德主刑辅说以形而上的意义,把它视为一种“天意”。从而使其获得了一种神圣和绝对的权威,并得到了当时最高统治者的认同,而且作为其施政的基本方针。以后历代相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