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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传统治国方略的历史考察(3)

2014-03-25 01:09
导读:德主刑辅成为历代封建王朝极力标榜的政统和法统。如隋文帝杨坚一统天下后,提出了刑以辅德,命人制定开皇律,提出刑可助化,不可专行的观点,这显
“德主刑辅”成为历代封建王朝极力标榜的政统和法统。如隋文帝杨坚一统天下后,提出了“刑以辅德”,命人制定开皇律,提出“刑可助化,不可专行”的观点,这显然是对德主刑辅说的发挥。著名的《唐律疏议》也贯彻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南宋大儒朱熹主张王道政治,只要统治者的心术是“仁义”的天理流行,那么社会  上的一切都是至善的。他在儒家传统道德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德礼政刑”论。朱熹的治国方略说是以其理气论和人性论为基础的,理气论是其治国方略的超验根据,人性论则是其治国方略说的现实根据。朱熹提出德礼为本,政刑为末的主张,实际上是对儒家传统的“德主刑辅”理论的继承和发扬。但他在司法上力主“以严为本”。在治国理论方面主张把刑罚置于次要或辅助地位,并不意味着在司法上主张要放宽或减轻刑罚,这是两个不同层面、不同性质的问题。明代朱元璋喜用重典治世,也提出“仁义,治天下之本也”,“威人以法不如感人以心”。近代主张借鉴西方资产阶级统治经验的著名律学家沈家  本,也提出诸如“刑非威民之具而以辅教之不足”之类的观点,可见“德主刑辅”说的影响之深之巨。中国历史进程中,历代统治者也主要实行的是德治,从汉至清,绵延二千余年。 

      (二)法治方略的理论基础和历史实践 

      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把法治与德治鲜明对立起来,明确提出“以法治国”、“循法而治”、“道法而治”、“唯法为治”等口号,反对“释法任智”、“舍法上贤”、“去法务德”的治国方略。当然,法家体现专制精神的法治与近代以来体现民主精神的法治根本不同,尽管他们也发表过不少要求君主遵从法制的言论,如“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有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能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法家认为法的基本价值就是治国,法“为治之本”。“治强生于法,弱礼生于阿”,“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乃强国之道,故必须以法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竭力主张“以法治国”、“以法为教”、“以法为本”。认为执法的根本原则就是“去私心行公义”,“明于公私之分”,由于法是“义必公正”的规范,因此它才能发挥治世的作用,“公义行则治”,“以事,遇手法则行,不遇于法则止”,并提出“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取消了贵族许多世袭特权,改变了“刑不上大夫”的状况。“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当然,我国古代的法治主张是以实行君主集权、确立封建地主阶级统治为目的的,与现今所说近代法治不可同日而语。但不管怎样,对法治的积极作用还是应予充分肯定的。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提出“由最好的一人或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的问题,并给法治下了一个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本身是制定得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是和他主张共和制相联系的。古代思想家的法治思想在人类历史上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同时又有阶级和历史局限性,归根到底是维护奴隶主或封建主的统治特权的。在奴隶和封建等级制度下,这种法治思想是不可能实现的。资产阶级在其革命时期,为了反对君主制和封建特权,也强调法治,并把法治与民主联系起来,宣称法是至高无上的,国家要依据法律行使职权,不准非法限制人民的权利,或将法律以外的义务强加给人民。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在法律上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把上述法治主张定型为一种制度。这对反对封建制度、保障资产阶级民主和维护其统治秩序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资本主义进人垄断阶段,资产阶级统治者感到法治有可能被无产阶级利用而威胁到自己的统治时,又往往抛弃法治外衣,代之以警察、司法专横和公开的军事镇压。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德法并治方略的理论基础和历史实践 

    德法并治就是同时用道德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春秋时期的政治家管仲,一方面重视德的功用,认为“德不可不兴”。《管子·牧民》说:“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何曰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另一方面又提出“法者,天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他在重视道德的同时,也很重视法律与刑罚的作用,主张“设象以为民纪……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但他反对空谈礼义法度。管仲以此来治理齐国,修政强兵,使齐桓公成为历史上的“五霸”之一。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重视法律的同时,更为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他谴责“后是教育之不讲,而惟刑是务”的残酷的封建专制主义;就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而言,沈家本明确主张“化民之道,故在政教不在刑威”。道德教化是第一位的,法律刑罚是第二位的。沈家本关于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思想,不仅来自儒家仁政学说的影响,而且也来自他本人对大量案例所作的实际观察。他提醒统治者“舍道德而言刑名,其刑名必不得其中”,主张教养为主,惩治为辅。古希腊哲学家德漠克利特是西方“德法并治”思想的早期代表,他认为为维护社会秩序,强调尊重法律,同时注意人们的道德培养。近代西欧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鸿在他的《论法的精神》中认为,民主制的原则是品德,中心是守法。德国古典哲学的代表人物康德认为,道德是内在的、自觉的,法律是外在的、强制的,法律是道德的外壳。主张以“法治”建立统一的政治制度,通过“道德的不断完善”作为实现途径。德法并治的思想,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至于今日,作为与德治、法治并立的一种治国方略,仍在吸引人们去探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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