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养结合:先秦时期人类需求与生态资源的平衡(2)
2013-05-07 01:03
导读:三、先秦时期生态资源的破坏与保护 夏商时期,由于气候的湿热和人口的稀少、林莽植被的密布、野生及畜养动物的丰富,人们对森林的砍伐和对动物的
三、先秦时期生态资源的破坏与保护
夏商时期,由于气候的湿热和人口的稀少、林莽植被的密布、野生及畜养动物的丰富,人们对森林的砍伐和对动物的滥杀,是对生态环境的改善。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由于气候的干旱和温度的逐渐下降,导致土壤和植被的变化,加之人口和耕地的激增及生产领域的逐渐开拓,发展到人与山争地,与水争田,与森林、动物争空间时,就不可避免地引起生态环境的恶化。“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说明西周、春秋、战国时期的农业生产是依靠大量投入土地资源来单纯得到人均产出的粗放农业,实际上是一种资源密集型的粗放农业,而且是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的,这必将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这时的恶化,不再是初始阶段的闭塞榛莽,而是自然条件不堪重负、招致频繁的严重灾难,更重要的是农业生产实践使人们认识到必须保护生态资源。于是,春秋、战国时期的统治者和很多思想家、农学家都充分阐明保护环境与生物资源的重要性,各国也相应地采取了一些切实的保护措施:
(一)对于农
作物生产,要遵循天时、地宜、物性、人力的统一。
中国传统农业认为,农业生产要在天时、地利、人和的有机联系中进行,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管子·禁藏》曰:“顺天之时,约地之宜,忠人之和,故风雨时,五谷实,草木美多,六畜蕃息”,概括了天时、地利、人和谐调统一是五谷丰登、六畜兴旺的基础。《吕氏春秋·审时》中利用“三才”论对农业生产系统进行高度概括:“夫稼,为之者人也,生之者地也,养之者天也”,是说农业生产要受到天地人三大因素的制约。凡此等等,都是说人们在农业生产中要认识和利用天时、地利、物性之宜,协调生物有机体与环境条件的关系,才能保证农业生产丰收。天时、地宜、物性、人力关系的统一,更全面地考虑了农业生产中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也蕴含着农业生产用养结合的自然保护思想。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制订政策、法令,保护森林资源。
先秦时期,由于气候的干旱、毁林开荒、辟林放牧、狩猎及频繁的战争,使黄河流域的森林资源遭到极大的破坏,进而导致生态环境的失衡。这不仅造成了用材的困难和环境的恶化,影响到农牧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进而影响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政权的稳固。于是越来越引起当时的统治者和有识之士的关注。比如春秋时代,管仲就指出:“山泽救于火,草木不植成,国之贫也”,“山泽不救于火,草木植成,国之富也”。(《管子》)。《荀子·劝学》中指出森林是鸟兽栖息的必要环境:“草木畴生,禽兽群焉”,“林险,则鸟兽去之”,说明朴素的生物资源环境保护思想已初步形成。所以西周和春秋战国时期,相当重视发展和保护
林业,并设立相应的管辖官职和机构,颁布相应的法令、政策,采取必要的措施。
首先,设置管理山林的官吏机构。西周和春秋、战国时期,设大司徒主管农林生产;设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夺”,负责管理国有山林;设封人、掌固负责植树造林,设司险、职方氏、土方氏管理地方的山林;设载师、山师、原师掌管民有林木。
其次,颁布政策、法令,采取措施保护森林,禁止滥伐。一是规定砍伐有期。早在夏代,《逸周书·大聚》里就记有“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宅”。强调“斧斤以时入山林”[7],即“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9]。对于林木的砍伐,也有一定的时间规定,季夏“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斩伐”。季秋,“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仲冬,“日短至,则伐木取竹箭”。除了这些政策性规定之外,当时关于森林保护还上升到了法令惩治的程度。《礼论》中有“木不中伐,不鬻于市”,“禁禁其欲伐者,止止其方伐者”,“树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斩伐”等记载。法令一出,惩处也是相当严厉的。《左传》昭公十六年,“郑大旱。使屠击、祝款、竖柎有事于桑山。斩其木。不雨。子产曰:‘有事于山,艺山森也,而斩其木,其罪大矣。’夺其官邑。”《通鉴辑览》记载周文王伐崇时,军令规定“无害人,无破屋,无堙井,无伐木,无掠六畜,违者不赦”。在非采伐季节严禁“伐大木,斩大山”,“苟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礼记·月令》:“凡窃木则有刑罚。”除了在法制上做出限制外,当时还相应地在商贸上做出法律保障。《荀子·王制》载:“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这种商业限制,一是为了维护当时的法纪,二是为了防止商人的欺诈。为了保证商业的依法而行,还专门设胥师以纠察商人的不法行为,一经查证,即可诛罚。然而,尽管颁行了较完备的政令和严厉的法令,但滥伐仍在所难免。《孟子·告子上》曰:“牛山之木尝美矣,以其郊于大国也,斧斤伐之,可以为美乎?是其日夜之所息,雨露之所润,非无萌蘖之生焉,牛羊又从而牧也,是以若彼濯濯也。”凡此种种,使牛山几成童山。由此可知当时黄河中下游地区林木资源的破坏和保护情况。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再次,禁烧山,提倡植树。《荀子·王制》:“修火宪,养山林。”另据《周礼》记载,官府还发布用火的命令,晚秋禁止用火陶治,对引起国中失火或在野外烧荒的人都给予处罚。关于植树造林,远在轩辕黄帝时,已倡种树,“时播百谷草木”(《礼记》)。到了西周末和春秋、战国时期,园圃植树、路旁植树、社稷植树、边界植树、宅院植树和墓地植树等形式都已出现。[10]另外,据《周礼》记载,当时规定所有的墓地都要种植树木,按爵等确定坟墓的大小高低和植树株数。据《周礼·地官·司徒》记载,为了促使百姓种植树木,当时规定,宅院内不种植桑麻的,宅地要交税;不植树的,死后丧葬不得用棺椁。
(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已认识到自然界的所有生物资源之间是息息相关的,自然环境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人们应保护自然生物资源。首先,要保护自然环境。如《管子·轻重甲》说:“山森、菹泽、草莱者,薪蒸之所出,牺牲之所起也”,因此“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把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到“为天下王”的高度,已明确地认识到要保护动物资源必须要保护森林、沼池和草地,这是先决条件。其次,对于野生动物,当时制订了一些具体的保护措施,并颁布了一些相应的政令。如,对于狩猎的地方,“为之厉禁而守之。凡畋猎者受令焉。禁麛卵者与其毒矢射者”,“禁山之为苑、泽之沉者”。此外,《礼记·曲礼》:“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士不取麛卵”。《荀子·王制》曰:“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后田猎;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昆虫未蛰,不以火田。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论语·述而》:“子钓而不网,弋不射宿。《解诂》曰:“不以夏田者,《春秋》制也。以为飞鸟未去于巢,走兽未离于穴,恐伤害于幼稚,故于苑囿中去之。”当时主要是通过上述措施保护野生动物繁衍。与此相应,商业上也有相关的规定。《荀子·王制》曰:“禽兽、鱼鳖不中杀,不鬻于市。”即各类动物、鱼鳖不在捕杀季节,不准在集市上售卖。这也是保护动物资源的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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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先秦时期由于气候的变化,导致了夏商与西周、春秋战国时期生态环境的变异。在这期间,再加上人口的增多、战争的破坏及生产、生活的需求,导致了动植物资源的缩减,这不仅造成了用材的困难,而且招致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影响到农、牧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进而关系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政权的稳固。在当时的情势下,有识之士充分认识到人的能动作用,认为在天、地、人、物中存在着协调统一,即把天地自然环境、动植物生产与人的活动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在这个统一体中,人与生态资源的关系息息相关,人类的农事活动要依照自然的规律,从整体上、从普遍关联的动态中把握,即寻求天、地、人的和谐统一,否则就会劳而无获,践踏破坏自身的生活环境。这种思想表现在当时的生产、生活活动中,就是适应自然,对于生态资源采取保护与利用并重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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