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伦理学视野的转基因作物安全问题(1)(2)
2015-09-06 02:04
导读:二、转基因作物引发争议的伦理根源 从 伦理学 及生态伦理学的角度看,转基因作物在研究开发、商品化过程中引发上述伦理争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
二、转基因作物引发争议的伦理根源
从
伦理学及生态伦理学的角度看,转基因作物在研究开发、商品化过程中引发上述伦理争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忽视生态利益
基因技术尤其是转基因作物的研究、应用会对自然界的生物多样性、土壤、基因资源库、生态系统产生潜在的不可估量的影响。人们在追逐转基因作物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的时候,往往忽视了生态利益。在发展这一高科技时,我们应以正确的生态伦理观来指引基因技术的发展方向。
生态伦理学把承认自然界的价值作为出发点,主张把道德权利扩大到动物、植物和自然界的其他存在物,要求确认它们在一种自然状态中持续存在的权利。在生态实践中人与自然协同进化的价值观倾向于承认自然界生物个体及其整体自然(生态系统、生物圈)的各种价值。余谋昌先生指出:“‘价值’与‘权利’这两个概念是有联系的,从对自然界价值的确认,会导致对自然界权利的确认。生命和自然界有权利,因为它具有内在价值,为了实现它的价值就必须享有一定的权利。”[3]罗尔斯顿也指出:“生存权,从
生物学上讲,是指为了生存适应性配合的权利。适应性配合,需经上千年的维持生存过程。这种思想至少使人们想到,在某一生态位的物种,它们有完善的权利。因此,人类允许物种的存在和进化,才是公正的。”[4]可见自然界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它的生存权方面,即拥有按照生态规律持续生存下去的权利。在以后的基因技术实践中,要确立起尊重自然生态系统的态度,考虑和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权利,谨慎开发转基因技术。
(二)忽视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建立在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基础上,没有知情权,也就谈不上自主选择。转基因作物生产者和销售者普遍认为:只要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3年提出的“实质等同性”(substantial equivalence)原则①,就可以认为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品一样是安全的,也就不必要对其进行贴标签了。
反对者则认为,这一原则实际上是用最终食品的
化学成分来评价食品的安全性,而不管转基因作物或转基因食品的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包括人体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这是结果评价法,而不是过程评价法。如果从
哲学的角度反思,“实质等同性”原则的缺陷在于用还原论和单一的线性思维方式思考问题,也有它自身的局限性。还有人认为,用全面的生化、毒理学、过敏性和
免疫学的实验和检测方法来评价转基因食品,会增加转基因食品的成本和消费者的负担;用“实质等同性”原则可以降低成本。但笔者认为这些增加的成本与消费者的健康权、知情权、选择权相比是次要的。而且,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降低转基因食品的成本,如提高转基因技术和管理水平。因为成本过高而降低安全评价的标准,这是不符合伦理道德的,更不能成为不贴标签的理由。
(三)国际合作中的正义缺失
在国际合作中,由基因专利带来的利益分配,有时并不能为尽可能多的资源拥有者分享。生物海盗行为比比皆是。[5]这就涉及基因资源的公平使用问题。
发展中国家提出从相应的国际合作研究成果中分享利益的要求,本身是基于现存的知识产权制度,而从法律角度看,分享利益要求也是依靠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或专利法来为其辩解。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简单的宣称对基因资源的主权并非其最终目的,分享基因技术的成果才是其最大利益所在。[6]正因如此,发展中国家指责发达国家利用各种途径在发展中国家获取基因资源进行研究开发并寻求专利保护的做法是一种“生物海盗”行为,要求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修正。发达国家从保护自身既有利益出发,坚持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中一些对己有利的原则,反对发展中国家在现行制度中引进新规定。在公正的原则下,如何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基因研究方面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促进利益的公正分配;发展中国家如何从基因资源的主权出发,在法律上设计出一套相应制度,确保自己能够分享以基因资源为基础的专利技术的商业利益,都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