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持续健康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1)(2)
2017-08-18 01:42
导读:WTO规则对电信立法的要求 加入WTO以后,我国电信监管要符合《基础电信协议》及《第四议定书》、各成员方提交的承诺表、最惠国待遇豁免单和《关于电
WTO规则对电信立法的要求
加入WTO以后,我国电信监管要符合《基础电信协议》及《第四议定书》、各成员方提交的承诺表、最惠国待遇豁免单和《关于电信管理准则的参考文件》的要求。其核心是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无差别地向缔约方承诺部分或全部开放国内的基本电信服务市场。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是《基础电信协议》中的四项根本原则。根据这些原则要求,在入世以后,我国电信监管的形式和内容都要发生新的变化。
2000年9月底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和日前出台的《外商投资电信
企业管理规定》反映了当代通信和信息技术进步的要求,考虑了国际接轨,但由于种种因素所限,还有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如在促进“三网融合”、独立管制机构、普遍服务等方面都没有予以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效力和层次方面仍然需要上一个台阶。因此,应当加快制订以《电信法》为核心的信息通信业管理和管制法规,充分体现出电信改革精神,既符合国际电信立法的潮流与趋势,又立足于本国国情,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促进电信市场与国际接轨,为电信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规范管理和
放松管制都需要《电信法》
在电信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对电信市场的管理必须规范。而一个完整全面的《电信法》则是规范管理的前提。1996年美国《电信法》出台以后,打破了市场进入的界限,引发了国际电信管制宽松化的浪潮。WTO《基础电信协议》进一步推动了各国放松对电信的管制,其体现是政府从直接对企业行为的管制,转为导入竞争机制,调整市场结构。同样地,放松也必须建立在完备的法律基础之上。所以,尽快制定《电信法》就成了当务之急。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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