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水价承载力研究(1)
2017-08-21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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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水费经历了多个历程。1965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水费经历了多个历程。1965年,水利电力部制定了《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虽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但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未能在全国执行。1979年,水利电力部在广东省东莞市召开了全国水库养鱼与综合经营座谈会,会上针对如何加强我国现有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水费的计收和管理等诸多问题进行了讨论,水价问题开始步入正常轨道。
关键词:农业 水价 承载力 一、农业水价演变历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水费经历了多个历程。1965年,水利电力部制定了《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虽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但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未能在全国执行。1979年,水利电力部在广东省东莞市召开了全国水库养鱼与综合经营座谈会,会上针对如何加强我国现有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水费的计收和管理等诸多问题进行了讨论,水价问题开始步入正常轨道。1982年2月水利部向国务院呈交了《关于核定水费制度的报告》,报告指出,制定水价应以供水成本和利润为依据。1984年7月,中共中央书记处纪要提出“要修订水费标准,拟定全国计收水费的原则,对提高水费以后发生困难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补贴,宁可将水费补贴在明处”。1984年冬,水利电力部拟定了《重新核订水利工程收费制度的暂行规定》上报国务院,1985年7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发〔1985〕94号文《关于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全国遵照执行,此后许多省市都对供水成本进行了测算,并拟定了水费改革方案。1994年,水利部以“水资政”〔1994〕553号文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报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送审稿)〉的报告》,第四条指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单个工程逐一核定。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了《水利产业政策》,规定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交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根据国家的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受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在3年内逐步调整到位,以后根据供水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自此,水价收费有规可循,并逐渐步入正轨。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水利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意见》。2002年3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改革水价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妥善处理农业水价改革与农民承受能力的关系。农业用水价格也要在清理整顿中间环节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但要注意农民的承受能力。可以考虑对农民采取核定合理灌溉用水定额,定额外用水较大幅度提价的办法。农业水价的具体改革方案,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和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地区、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待国务院批准后再下发各地执行。改革农村供水管理体制,改造供水渠系和计量设施,加强农业水价的管理和监督。要逐步理顺供水体制,减少农业供水的中间加价、收费环节。同时,加大农业灌渠改造的投入,减少水的流失和渗漏,并逐步完善计量设施,实行按用水量计量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农村水价纳入管理范围,合理核定到农户的最终水价,实行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提高水费管理透明度,强化监督检查,取消各种搭车收费和加价,切实减轻农民实际的水费负担。二、农业水价政策落实概况及其剖析1.农业水价政策落实概况2002年6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开展百家大中型水管单位水价调研的通知》,组成了5个调研组,通过调研获得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农业水价政策落实情况,以中南5省(自治区)为例加以说明。从表中可以看出,中南5省(自治区)农业水价远低于供水成本,只占供水成本的35%左右,尽管如此,水费的收取率仍在10.3%~86%。华东地区情况也类似,在调查的23家水管单位中,有18家向农业供水,平均价格为0.0198元/m3(全国平均为0.03元/m3),农业水价不足供水成本的一半。2.农业水价政策难落实剖析我国出台了农业水价政策,但落实情况并不令人满意。从1985年制定有关农业水价政策,至今已经过去近20年了,当初制定的目标一直没有实现,后来制定的系列政策也趋近这个目标,到现在为止,也没有实现。这值得我们反思。出现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是:(1)对水资源价值的认识存在误区,目前局部好转,整体变化不明显长期以来,由于受水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传统思想的影响,在人们的意识深处根本没有水资源商品性概念,尽管近几年来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有关专家学者的不断呼吁,人们对水资源短缺有了一定的认识,对水资源具有商品属性有了不同程度的认可,但用户特别是农民对此认识还有一定的滞后性,“水从地前过,不用白不用”的思想在短时间内还难以消除。提高水价,尽管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一时间抵触情绪仍很大,接受还有一段过程。从整体上来看,局部认识深刻,整体变化不明显。(2)政策落实缺乏现实的推动力,干扰性强政策的落实受多种因素影响熣庥胗跋炫┮邓价调整的多种因素有关。如在特定的历史环境条件下,怕增加农民的负担,农民负担过重是“三农”问题中重要问题,国务院早有明文规定,农民负担不能超过上年纯收入的5%,由于认识的错位,增加水费就是增加农民负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水价的调整,干扰了政策的落实和实施。(3)农民承受能力有限由于工农业剪刀差的存在,农民的收益相对较低,客观上形成了农民的承受能力极其低下。根据有关学者的推算,一些地区1hm2地收益在3000元左右,其中不包括农民所投入的劳动,如果将农民的劳动折价计算在内,种地的收益实际上是一个负数。如此低的承受能力,不可能承受过高的水价冲击,这是农业水价不能提高的最根本原因。(4)基础设施不完善农业供水设施不完善,计量落后,这是导致大水漫灌、浪费水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农田基础设施的配套工作,是节水农业发展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