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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釉过程中还有铅等污染物排出,这里就不加以讨论了。
2.3 烧成过程污染物排放情况
釉面砖必须经素坯和釉坯两步烧成,在素坯(未施釉的坯体)烧成釉面砖半成品时,烧成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由燃料品种以及坯体是否含有可在高温下分解生成气态物质所决定,如用烟煤为燃料,排放的污染物主要为SO2、NOx、烟尘、SiF4和HF,在素坯烧成时氟化物的排放量取决于坯体粘土中氟含量以及烧成温度,其逸出量为粘土氟含量的30-90%。如粘土含氟量为0.3%、粘土占坯体原料总量的8%,日产5000箱,(每箱16公斤)釉面砖企业每小时可排放氟化物(以F计)0.4公斤(逸出量按50%计算)。在釉坯烧成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则不仅由燃料品种决定,还取决釉面材料能否分解,如以氟硅酸钠作为助熔剂和乳剂,在排放出的大气污染物中还含有SiF4和HF等。如用熔块加工釉水,SiF4和HF排放量将明显减少,反之排放量就大。
3 综合评价
3.1 关于如何执行“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互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问题。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生产釉面砖的炉窑是工业炉窑,而专门制造釉料的熔块厂所用的炉窑也是工业炉窑,按照“互不交叉执行的原则”规定,它们都应当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而不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然而这样一来,由于工业窑炉排放标准未规定氟化氢(或四氟化硅)排放要求,因而要将氟化氢作为釉料生产或釉面砖生产厂家的评价因子将产生没有排放标准的实际问题。但笔者认为,在具体工作中应按“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处理,虽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放标准》未对氟化物的排放限值作出规定,但1996年,国家还同时制订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各功能区环境空气中氟化物浓度限值作了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工业窑炉环境影响评价中虽然没有氟化物排放限值作为评价的依据,但还有空气质量标准中污染物浓度限值作为评价标准。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氟化物危害的严重性或是从标准的可执行性出发,不仅应当而且也能够将氟化物作为评价因子来对实际生产中氟化物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
3.2 关于总量控制与评价因子问题
有人认为氟化物不列为总量控制因子,因此,在筛选评价因子时,可不必考虑氟化物。这种看法十分错误,一是国家至今没有关于未列入总量控制的因子可以不作为评价因子的规定;二是列入总量控制的因子十分有限,无法面面俱到,实际情况十分复杂,在一个局部地区,未列入总量控制的因子很有可能是当地所有环境问题中最突出的。在这种情况下,能不对这些因子进行评价吗?
3.3 应当指出的是,现在建陶行业釉料生产日趋专业化,有专门的厂家生产熔块(釉料的半成品)提供给釉面砖生产企业使用,这样熔块厂将有可能成为氟污染大户。为防止氟化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应鼓励建陶企业采用无氟釉料生产釉面砖,并适当增加排放筒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