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运输中危险货物瞒报问题的研究(1)
2013-06-22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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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集装箱封闭运输的特点,给不法分子在海上运输中隐瞒
摘 要:集装箱封闭运输的特点,给不法分子在海上运输中隐瞒危险货物提供了可乘之机,使航运安全和水域清洁处于极大危险之中,这个问题日益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通过对我国包装危险货物申报的管理现状和危险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进行分析,讨论了集装箱运输中包装危险货物瞒报问题的容易实现性、行为责任、后果和原因,并给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集装箱 危险货物 申报 瞒报 单证
一、前言
现代海上运输中,集装箱的使用呈迅猛发展之势,其中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数量更是大幅攀升,在整个海上运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由于集装箱的封闭形式,使我们不再能够直接弄清箱内装的是何种货物,货物是处于什么样的状况,这就给危险货物瞒报的发生制造了良机,并进而使承运的船舶及船员处于极大的危险之中。2002年11月,“韩进宾西法尼亚”轮在由新加坡开往苏伊士运河的途中,一个装有5.1类次氯酸钙(UNNO:1748)的集装箱爆炸起火,造成一名船员死亡,一名船员失踪,新建造的4400TEU的“韩进宾西法尼亚”轮也不得不被弃沉的特大事故。虽然有关该事故的具体情况被韩进公司封锁,但有一种说法广为流传,就是作为承运人的韩进公司接装了被托运人瞒报的危险货物,致使船方积载隔离不当而最终引发此次事故,这种说法所凸现出的危险货物瞒报问题,引起了一些船公司和港口当局的警惕,船公司一方面要求自己的员工对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单证仔细审查,遇有疑问及时请示,一方面要求托运人提供尽可能详尽的单证资料,港口海事主管机关也加大了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开箱检查率。这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此类问题的发生,但总体效果并不明显。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试图提供解决此类问题的一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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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对包装危险货物申报的管理现状和危险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
1.我国对包装危险货物申报的管理现状
我国对危险货物申报的管理,主要的依据是SALOS公约第七章、MAPPOL73/78公约附则Ⅲ、国际危规(IMDG)、《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及其他诸如《集装箱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等规范性文件。SALOS公约要求: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供运输单证(俗称下货纸),包括或附有署名的
证明书或申报单,说明交付运输的货物业已妥善包装并加上了标记、标志或标牌,处于适运状态;负责将危险货物装入集装箱的人应提交一份署名的集装箱证明,证明组件内所装的货物已正确地装载和系固,并已满足所有适用的运输要求,这种证明也可以同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单证合并在一起;以上所提运输单证和集装箱证明合并在一起是很容易实现的,因为危险货物的装箱一般情况下也是托运人完成的;对承运人的要求就是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具备一份特别的清单或舱单,标明船上所载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标明船上所有危险货物类别和位置的详细记载图可以代替该清单或舱单。MAPPOL73/78公约附则Ⅲ的要求基本上与SALOS公约一致,只不过针对的是海洋污染物。《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是我国针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制定的专门法规,它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时应如何向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申报做了具体规定。它规定:船舶载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应在预定抵港三天前(航程不足三天者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向所抵港港务监督报告所载危险货物,对出口危险货物应在装货前三天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到港务监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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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的一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调整海上运输关系的主要法律。其第六十八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做出危险货物标志或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承运人会要求托运人出具针对危险货物的专门shipping order,即所谓的“运输单证”,内容主要包括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类别,联合国编号,包装类、危险货物的件数及包装种类,紧急联系人及24小时联系电话、EMS等,并要求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满足有关危险货物的运输、保管和装卸方面的特殊要求,其包装外表应有清晰、永久性的标志,所承装的集装箱的外表按规定涂刷或粘贴有关危险货物的标志,同时,托运人还要提供任何适用的法律、规章,以及承运人所要求的文件和证明。
为了能够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进行有效制约,承运人都会通过运输提单制定一些保护自己的条款,如“不知条款”、“货物检查权条款”、以及危险货物运输专门条款。
但是,在如此完备的法律、法规和海上运输行业规定下,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既不向承运人提供运输单证,也不向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申报的现象仍频繁发生,而且呈逐渐增多的趋势。这极大损害了承运人的利益,也使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陷于被动,使海上运输的风险进一步增大。
三、瞒报行为的容易实现性
从现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实际操作来看,如果托运人对承运人隐瞒所托运的货物是危险货物,是很容易实现的。第一,集装箱货物是在装箱完毕后交给承运人的,对箱内到底装了什么货物,承运人是不知道的,因为承运人接受的是集装箱,有关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状况和货物详细情况,一概不知。第二,承运人对接货的要求并不是很严格,也没有一套对危险货物名称的鉴别系统,除非是接货人员很熟悉的货物名称,一眼就能看出是危险货物,在托运人不注明所托运的是危险货物,不提供运输单证的情况下,把危险货物作为普通货物接运是很有可能的。第三,有关部门对集装箱的开箱检查率太低,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托运人瞒报危险货物。第四,危险货物的生产、运输管理等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如果对某一环节负责的人员素质不高,或者根本不知道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规定,对发现的瞒报问题不闻不问,也降低了托运人被识破的危险。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综上所述,如果托运人有意瞒报危险货物,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被发现的。而实际上,通过瞒报运出去而又没有发生事故的、没有被发现的危险货物,也不在少数。
四、瞒报行为的责任分析
应该说,瞒报现象的发生,一般不是船方故意造成的,船方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由于疏忽而漏报危险货物。危险货物出现瞒报现象的根源在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身上,由于他们的知识匮乏或别有用心,不但造成了自己对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危险货物适运申报的违法,也造成了船方对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的违法。至于船方,由于集装箱的启用,他们对箱内所装货物一无所知,如果箱内装的是石头,托运人说是铁他们也只能认为是铁,除非有非常明显的理由认为有必要开箱检查。
很明显,船方没有任何理由知道箱内装有危险货物而故意不申报,实际上他们是不知道。因此,危险货物瞒报现象的发生责任在危险货物的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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