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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费时费力,也增加双方当事人负担和办案。
五、为防止滋生腐败,依法惩治肇事人,很有必要规范强制判决或裁定由交通肇事人承担损伤并发症的费用。这对抑制交通肇事是有益的。因为:
1.交通肇事人往往是强者,而受害人往往却是弱者;
2.个别基层法官因利益或关系等因素,寻找各种理由袒护交通肇事人。特别是针对损伤并发症与肇事伤害因果关系的认定,有很大的伸缩性和随意性。认定往往各行其是、随心所欲。其原因是,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种类繁多,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无直接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等等。因此,极易产生不公正的情况;
3.个别基层法官自身素质差。一是自身能力水平低;二是利益熏心,胆大妄为;
4.部分交通肇事人宁可拿钱贿赂法官,也不肯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甚至百般抵赖,寻找各种借口或理由,恶意推卸和逃避责任;
5.治疗损伤并发症的费用一般都不低,甚至还占据全部医疗费较大比重;
6.对交通肇事人的惩处力度还很不够,不足以震慑交通肇事。
综上所述,正确判决或裁定损伤并发症的费用,关系到整个医疗费和护理费等相关判决或裁定。甚至关系到整个案件判决或裁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即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也起到了惩戒交通肇事人和安抚受害人的作用。对警示交通肇事具有现实意义。
注释
[1].2006年6月2日鞍山市铁东区人院(2006)铁东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2].2006年11月24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鞍民二终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
[3].2009年8月26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7)铁东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
[4].2009年12月2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鞍民二终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
[5]《伤残鉴定与赔偿》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年7月第1版 第302页
[6]《伤残鉴定与保险赔偿》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年7月第1版 第307页
[7]《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1月第1版 第282页
[8]《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1月第1版 第283、284页
[9]《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1月第1版 第246、2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