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养路费征稽更显人性化_交通(2)
2014-03-24 01:18
导读:三、公告催缴养路费征稽是一种综合征稽方式。 本文使用的公告催缴养路费征稽方式,并不是简单地在新闻媒体上发一个《通告》就一劳永逸。事实上,
三、“公告催缴”养路费征稽是一种综合征稽方式。
本文使用的“公告催缴”养路费征稽方式,并不是简单地在新闻媒体上发一个《通告》就一劳永逸。事实上,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养路费催缴效果,绍兴市公路稽征处还在发布《通告》的基础上,辅助以其他多种形式加大效果,这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综合征稽方式。
第一、考虑到许多司机在驾驶时有收听电台的习惯,绍兴公路稽征处在《通告》发布前后的一个星期内,连续在绍兴市人民广播电台,连续宣讲有关汽车养路费征收的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帮助车主消除逃缴养路费错误想法,提高主动缴费的自觉心。
第二、在《通告》发布以后,绍兴市公路稽征处随即发文在全市开展养路费专项稽查活动,全市五个县(市)及市区全体稽查队对辖区内的汽车养路费缴纳情况进行全面稽查,并使用“不停车稽查系统”这一先进稽查手段,在全市各城区上下班时段进行稽查,对欠费车进行强制查扣。在这次专项稽查期间,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第三、《通告》发布的时间,选择在了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批汽车养路费欠费案期间。绍兴市公路稽征处每年都将一批欠费时间较长的汽车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强制执行程序的特殊性,一个案件从有关法律文书的最初送达到最后执行完毕,一般要经历差不多一年以上这样较长的一个时期,将《通告》选择在今年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第一时间发布,也是为了借助法院的权威,敦促有关车主自觉缴费。
第四、对主动缴费的车主予以从轻处理。《通告》发布以后,绍兴市公路稽征处对三类欠费车辆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方式,对稽查现场查获的欠费车,除责令依法缴清所欠养路费外,还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应金额的滞纳金,同时,按欠费时间长短,施以一定比例的罚款;对看到《通告》后自觉缴费用车辆,除缴清欠费,征收一部分滞纳金外,不再进行罚款;对未在《通告》名录中而主动前来缴费用车辆,则除了不予以罚款外,还对滞纳金进行一定的减免。通过这样的区别对待,提高车主自觉缴费的主动心。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第五、对典型案件进行新闻曝光。对一些拒不履行养路费缴纳义务的车主,在进行严肃处理的情况下,写成案例介绍,在有关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对部分遵守养路费征收法规,因非主观原因欠缴获养路费,但在发现以后马上自觉缴清欠费的车主,最后被依法从轻处理的案件,也进行正面的报道。通过正反两类案例的介绍,更加生动地宣传我们养路费征收的有关规定,体现我们养路费征稽机构人性化服务的理念。
另外,第一号《通告》发布以后,绍兴市公路稽征处连续二个月在同一媒本上刊登二、三号通告,巩固成果。
四、“公告催缴”养路费征稽方式取得效果的原因。
第一、“公告催缴”提醒了车主。
一部分车主确实是非主观原因而欠费。在调查中发现,有一部分“私家车”车主,在购买车时委托一些中介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不了解养路费征收的有关规定,不清楚自己的的“座骑”如何缴养路费,到哪里缴费,有的甚至认为养路费只需要在新买时一次性缴纳就可以,因此,根本没有缴费的意识。另外一部分车主,虽然知道养路费缴费规定,但因为日常工作繁忙,一时错过了缴费时间。对于这部分车主,往往在看到自己的车号被“公示”后,会立即缴清欠费,并且往往直接把全年的养路费都缴掉了。
同时,这一类型的车主,虽然自己的车号未被“通告”,但看了报纸以后就明白自己的车辆也需要缴费,也会主动地前来缴费。
第二、“公告催缴”触动了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