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的期间、期日(2)
2014-03-25 01:09
导读:期间的计算单位是时、日、月、年,何种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以时或日或月或年为计算标准,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指定。
期间的计算单位是时、日、月、年,何种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以时或日或月或年为计算标准,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指定。
(二)计算期间的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下一个小时或者从次日起算。如《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交通
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在这里,如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时间是2005年3月4日,那么计算这—期间时,就应当从第二天,即2005年3月5日开始起算,也就是说应当在2005年3月19日以前作出答复和处理。
2、期间以月计算,则不分大月、小月;以年计算的,不分平年、闰年。以月计算的,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届满那个月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没有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的,应当为届满那个月的最后一天。例如,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相对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处罚决定是2005年3月4日作出的,那么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诉讼的最后期限是2005年6月4日;如果行政处罚决定是2004年11月30日作出的,那么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诉讼的最后期限是2005年2月28日。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第二款规定,对于登记保存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是2005年4月24日作出证据登记保存的决定,第7天刚好是2005年5月1日,(当天是法定节假日,法定五一节休假3天),那么就应该以节假日结束以后的次日(5月4日)为要求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最后期限。若5月4日恰好是双休日的,则依相同原理再次后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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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虽然是节假日,但节假日有变通规定的,应当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
法定节假日在期间之中的,不期间的正常。如前面所举例子中,若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证据登记保存的期日是2005年3月4日,则做出处理决定的最后期限应该是2005年3月11日,这其中的3月5日、3月6日两个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不影响期间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