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应保留“(2)
2014-03-30 01:00
导读:如上所述,营运车主聘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员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违法性,事实上,如果没有车主的聘
如上所述,营运车主聘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员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违法性,事实上,如果没有车主的聘用行为,驾驶员是不可能为车主提供驾车劳务的,两者的违法行为相互联系,不能分割。一旦营运车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行为被发现,营运车车主就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以法律只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罚为由,将这二个违法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全部转嫁到驾驶员身上。而实际上,众所周知,车主与驾驶员二者之间的地位相差悬殊,一般普通驾驶员的工资收入最多也就几千元,让驾驶员去缴纳二百至二千的罚款,而经济实力更强的车主却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于法于理都让人难以接受。
其次,行政处罚决定将更难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到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驾驶员无从业资格时,除当场处罚外,通常会对车辆的有关营运证件进行暂扣,在事实调查清楚并履行法定程序以后,才能正式作出处罚决定。驾驶员因害怕承担责任,往往会向车主结清薪水后借故离开,等车主知道车辆证件被查扣前去处理时,也完全可以以自己没有违反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能暂扣他的证件为由要求交还证件,这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就会陷入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如果交还证件,行政处罚决定将无法执行,如果不交还证件,可能因被指责违法行政而导致行政复议或诉讼。
再次,伪造从业资格证的行为将更为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