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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生物科学毕业论(7)

2013-05-13 18:11
导读:间接反证理论可与盖然性理论作比较。盖然性说,是作为单一的要素把握因果关系这一要件事实,主张对此降低证明的心证程度,或者试图事实上转换举证

    间接反证理论可与盖然性理论作比较。盖然性说,是作为单一的要素把握因果关系这一要件事实,主张对此降低证明的心证程度,或者试图事实上转换举证责任的见解。与此相对,有学者主张通过分析构成因果关系的事实,并把它作为复合的要件事实加以把握,对各个事实分别的考虑证明,于是,出现了间接反证的理论。该因果关系认定方法最初应用于富山痛痛病和新泻水俣病诉讼,后经学者加以理论化。

    间接反证原系德国民事证据法上的理论,其含义是指当主要事实是否存在尚不明确时,由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反证其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理论。因其并非直接对另一方当事人举证事实的反驳,而称为间接反证。对推定予以反驳的方式有两种,直接反证和间接反证。例如,对某主要事实A负举证责任的原告,证明能推定A存在的a、b、c三个间接事实,而且根据这些间接事实推定主要事实A被得到证明时,被告却直接针对原告所证明的主题a、b、c的存在,并提出其不存在的证据,以阻碍推定A的存在,这叫做直接反证。但是,被告为了阻碍A被原告证明,也可以用其他的间接事实d、e、f来认定A不存在,从证明方法上看,它不是直接针对原告所证明的主题,所以叫做间接反证。在直接反证的情况下,原告欲使法官认定要件事实A存在, 需证明a、b、c三个事实,而被告提供的反证只要能够达到使a、b、c陷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而在间接反证的情况下,被告需证明d、e、f三项事实后,才能实现阻却要件事实A被认定的效果。主张在环境诉讼中引入该理论的学者认为,环境污染损害的因果关系因素较多,如果受害人能证明其中部分关联事实,其余部分的事实则被推定存在,而由加害人负反证其不存在的责任。如果加害人不能反证其不存在,则因果关系成立,这样符合法的公平正义精神;间接反证说的意义在于,它根据部分举证事实推定,亦即部分间接推定的理论,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害赔偿,大大缓解原告的举证困难。

    在日本,首采“间接反证法”的是1971年9月新泻地方裁判所作新泻水俣病第一次诉讼的判决,该判决认为:“在公害案件中,例如因化学工业在其企业活动过程中排放化学物质引起多数居民患病的‘化学公害’案件中所发生的争议,涉及到高度的自然科学知识。由此,要求被害人对因果关系的环节一个一个地加以严格地科学解释和证明,无异于完全封闭了以民事审判方式救济被害人的途径。所以,在上述情况下,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通常只考虑如下几个问题:(A)被害疾病之特性及其原因(病因)物质;(B)原因物质到达被害人或被害地的途径(污染途径);(C)加害企业原因物质之排放(从产生到排放的装置)。……对上述(A) 和(B)的事实,依据情况、证据的积聚,如果能够就因果关系的科学关联作出没有矛盾的说明,就应当解释为已经证明了法律因果关系的存在。如果上述(A)、 (B)的举证已经完成,就污染源的追寻而言,显然已经到达了企业的门口,因此,毋宁说,如果企业方面不能证明自己的工厂与污染源无关,即应认为原告已经尽了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证明,对(C)的存在作事实上的推定。”从新泻水俣病的判决来看,由于法官根据部分举证事实推定,即部分间接推定的理论,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同时又在病因方面采纳了疫因学的观点,该种举措大大的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受到了学者的赞扬和肯定。

    从保持新泻水俣病判决的思考模式同时又扩大其适用范围的角度出发,淡路刚久教授认为,可将公害因果关系的要件事实分解为三部分,第一,损害发生的原因物质及其装置(病因或原因);第二,原因物质到达受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地的经过路程(污染路程);第三,污染企业内原因物质的生成以及排放。在诉讼中,原告只要能证明3要件事实中的任何二者,如能证明第一和第二、第三和第一等,即应推定所剩的另一要件事实是存在的,故可就此对污染事件的因果关系作出决断。

    竹下守夫教授对因果关系锁链事实划分的更为精细。其以痛痛病判决和新泻水俣病判决中法院的见解为基础,将公害事件的因果关系分为了5部分主题。首先,将因果关系这一要件事实分解为被告企业的生产过程特定物质的发生(A),向外部的排放(B),通过媒体的扩散(C),达到原告的身体、财产(D),损害的发生(E)这样的各个事实。接着将A—B—C—D—E这样的从前者到后者的过程作为一个复合性证明主题加以把握。然后,因为原告对因果关系的存在负有证明责任,所以要对A—B—C—D—E的过程全体进行证明,但是,这一要求并不意味着原告必须对所有的各个阶段上的事实和过程进行证明,而是原告能证明某事实、过程的存在时,在经验法则上就可以推定其他事实、过程存在,在这种场合下,被告方只要未就存在不能适用经验法则的特别情况进行证明,因果关系就得到认定。

    例如,在河川污浊的场合,原告证明了上游的被告企业有排放有毒物质的事实(B),除与下游的原告发生了能够因该物质发生的损害(E),或者该物质已经达到原告的事实(D)的场合,B-C-D-E(或者B-C-D)的过程的存在就可以通过经验法则得到推定。但是,被告若就存在“特别的情况”(例如,达到原告的有毒物质是从其他的排放源排出的)作出证明,就可以主张上述经验法则没有适用的余地。此时,因为可以适用经验法则的事实已经得到证明,所以,为推翻上述认定被告必须积极地证明“特别的情况”。另外,从被告企业所在地排放出某种物质的事实B得到确定的话,在经验法则上就可以认定该物质是从被告企业生产活动的过程中发生A,由被告排放出来得A-B。因此,如果被告主张不是那样的话,被告就要对A或者A—B这一事实或过程不存在作积极地证明。进一步讲,通过积累间接事实,借助于经验法则证明主要事实(间接证明),可以使因果关系在证明上的困难得到缓和。虽然提出直接证明主要事实的适当证据是非常困难的,但对受害人而言,对主要事实有用的间接事实绝不是固定的,由于在各种各样的场合中存在着复数的可能性,所以,原告是可以选择证明主题的。而且,在依据原告所选择的数个间接事实以及与之结合的经验法则可以推定某主要事实存在的场合下,被告为主张“该场合下存在特别的情况,因此不应该使用经验法则”,或者“存在能够推定该主要事实不存在的别的间接事实”,就必须对这些情况的存在负证明责任。

    3 比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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